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修 改 相对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整 体 要 求 而 言 。仅 仅
是 制度 完 善 的开 始 , 于 具 体 的 实 践 问 题 , 公 司法 在 股 权 转 对 新
因 为法 人 享 有独 立 财 产 权 . 妻对 于公 司享 有 的 只是 股 权 , 夫 不
能 混 淆 公 司财 产 与 家庭 财 产 。若 夫妻 双 方 以 家庭 财 产 入股 , 而 基 于 信 赖 关 系 成 为股 东 名 册 上 的 股 东 只 为 某 一 方 、又 不 能通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 问题探讨
周 美 华
摘要 : 公 司 法》 立 法 和 实 际操 作 方 面存 在 一 些 问题 和 漏 洞 , 多条 文 仍缺 乏 实践 的可 操 作性 ,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诸 新《 在 很 给
多不便 :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股权 转 让 为切 入 点 , 讨 现行 法 律 体 系下对 公 司 股权 转 让 纠纷 的 理 论与 实务 问题 。 探 关键 词 : 有限 责任 公 司 : 权 转 让 ; 股 法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2 . 1 1 D9 22 . 9 9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 年 0 0 第1期 9
Ju a o hnq g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0 20 or l fC ogi n e i f i c n eho g(oi e e d o ) n n v sy S e o ac n t i o 1 0 9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让 是理 论 界 研 究 的热 点 问 题 .究 其
原 因 , 由于 我 国 旧公 司 法 就 这 一 问 题 的 规 定 比较 简单 . 够 是 不 明确 和 具体 ,缺 乏 操 作 性 ,在 司法 实 践 中常 常 引发 争 议 和 纠 纷 。 新 公 司法 创 造 性地 以 专 章 的形 式 规 定 了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 原 有 立 法 基 础 上 . 善 了股 权 转 让 程者 建 议 , 保 留相 关 司 法解 释 内容 的基 础 上 , 笔 在 增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探讨任万祥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长久稳定。
这就要求公司股权转让依法进行,不但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
文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股权转让定价方法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和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目前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方法和原则,进而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定价方法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涵义、特点及其分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涵义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这种商业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它不仅可以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提供可行的途径,而且能够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可以说,股权转让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对股权转让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具有规模相对较小、员工较少、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不能收回,因此,要想退出公司,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成了仅有的选择。
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其人合性,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又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1.相对一般商品买卖,股权转让标的的性质相对复杂。
因为拥有股权而具有的权力内容相对复杂,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公司股东所具有的股权的基本内容是财产权利,但是又与债权和所有权有很大的区别,此外还包括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一些非财产权内容。
2.法律对股权转让的形式、主体及相关条件具有较多的限制。
第一,考虑到股权转让的标的具有复杂的性质,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其主体、形式和内容制定了较多的限制;第二,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债权债务法律的管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还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工作 ; 股权 质押登记服务 i 为公司和股 东依法将 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 ,使他 效并 不当然等 同于股权 转让 生效 。股权 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以及政府主管部 门 人成 为公司股东 的民事 法律行 为。股东 转让合 同的生效是指对合 同当事人产 生
批准 的其他 业务。在 上述诸 多业务 中 , 转 让其全 部股权 后即丧 失其股东 身份 , 法律 约束力的问题 ,股权转让 的生效是 办理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尤其复 而 非股东在 受让任何 数额 的股权后依 法 指股权何 时发生转移 ,即受让 方何 时取
般按大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行事 ,中小 转 相 同 ,是 转 让 股 东 与 受让 方 之 间 就 股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 ,并应 当在依法
股东 的地位 比较弱化 ,话语权常常被 忽 权这一标 的发生 的权利 买卖关系 ,主要 设立 的产权交 易场所公开进行。 国有股 略。 为体现公 司的公平和公正 ,应赋予 体现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同。 然而 , 权 转让 一般 要经 清产核 资、资产评 估、 中小股东相应 的选择权力 ,必要时 可通 由于股权的特殊性 ,股权 转让 在一定程 进场交易等程序 ,如转让 国有股权影响 过让 渡其所持股权从公 司中全身 而退 。 度上突破 了合 同的相对性 ,会对他 人的 到国有控股地位的 , 还要考虑职工安置、
国 资 法 规定 ,国 有股 权 转 让 必 须 经
往往 实行 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 ,股 东会 楚股权转让 中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 的决议通 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 的意志
和利益 , 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 , 公
一
31 转 让 股 东和 受 让 方 的 关 系 .
股权转让在 本质 上与一般的权利移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刍议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刍议[摘要]在现行《公司法》中“股权”和“股份”是分别对应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特定概念。
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称为“出资”,现行《公司法》以“股权”取代“出资”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也是立法技术的进步。
[关键词]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方式,如果股权不能转让而导致股东“来得去不得”势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安全性的信心。
当然,股权转让自由并不意味着拟出让股权股东(下称拟出让股东)出让股权意愿的自动实现,由应然变实然还需要有愿意以一定条件购买股权的拟受让人的出现。
只要能够找到合意的拟受让人,不论该拟受让人是其他股东还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下称第三人),拟出让股东就一定能够实现股权转让,这才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应有之意。
(二)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内转让)、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外转让)。
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公司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规定,在我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
而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则占据了《公司法》第72条的主要篇幅。
因此,如果我们从现行立法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就不难发现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二、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一)人民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导致的股权转让现以往人民法院对股权常用的强制执行方法有三种:一是强制抽回被执行主体在公司中的股本。
即按照公司的净资产计算出被执行股东的股权价值,强制扣划公司的相应现金或资产。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介: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一种制度。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调整他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也可以实现对股权的变现。
详细描述:一、股权转让的条件:1. 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股权转让应获得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合法授权。
3. 股权转让应经过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批准。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1. 股东申请: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2. 公告公示: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或潜在投资者通知有关转让事宜。
3. 转让协议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 相关机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向有关机构报备或申请审批。
5. 股权过户:完成转让手续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修改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股权转让的权益保障:1. 公司内部优先认购权: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2. 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如要求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经控股股东同意等。
3. 法律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股权转让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双方应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
以上为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的制作和详细描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它的股份转让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包括转让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概念股份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股东权益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二、股份转让的条件股份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东资格只有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进行股份转让。
股东资格的获取通常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出资、签订股东协议等。
2. 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通常会对股份转让进行规定,包括转让的限制、转让的程序等。
股东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法定的转让程序等。
4. 其他约定股东之间也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股份转让的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协商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进行协商,就股份转让的价格、数量、方式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进入下一步。
2.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协议是股份转让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3. 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例如报备、公告等。
具体的程序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进行。
4. 股份过户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需要向公司申请股份过户。
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四、股份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内部程序股份转让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向公司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办理手续。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不同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两重性,股东权益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因此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如何通过灵活的股权转让机制、合理的交易方式和限制条件,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确切的合同效力等来平衡股东独立人格与公司整体持续发展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立法意旨。
而股权转让的自由和限制的概括性,在实践和运作过程中多产生纠纷和争议,文章着重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效力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效力;法律关系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概念股权又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和管理参与权。
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既是请求权也是支配权。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伴随股份的一切权利也随之转移。
股权的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对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对外转让是指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为了确保股东权利及公司的正常运转,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人, 因为我 国蚣 司渤 规定 , 限责任 不 仅 允 许 “ 人 公 司 ” 立 , 且 允 许 有 一 设 而
一人公 司” 在 , 存 这就为 股 有 限 责任 公 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 人 ,两个股 东的 设立 后的 “
一人公司” 以合法地位 。在公 法 中 , 公 司法 赋 予 了其 他 股 东 转 让 “ 退 出 等 活 动 引起 不赋予 “ 一人公司” 存在 的前 出资异议权 ,即当其他股东不 同意转 原 有 股 东结 构 的 司立法没有允许 “ 寺 变化 , 原有 股东 提下 ,相 关的公司制度应杜绝其产生 让该 出资的,公司应 另行指定其他转 使 。在 国商事公司 中, 有 \ 转让 出资 , 即股权 的 因素 。而 这 种 股 东 之 间 自由转 让 其 让对方”
我 国 《 司法) 3 公 ) 5条第 一款规 运 、 第 对 我 能源 工业 、 重要 原材料 、 城市 公用 直 接引起股东结构 的变化 , 此 , 国
定 ,股东之 间可 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事业 、 外经 贸等有 限责任公司 , 股东之 蚣 司、 ) 3 渴 第 5条第二款 明确规定 , 股 者部分 出资 ,即我 国法律不禁止股东 间股权转让不能使 国有股丧失必须控 东 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 其 出资时 , 必 之 间股权转让 ,也不需股 东会表决通 股或相对 控股地 位 ,如 果根据 公司的 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 同意 ;不同意转 过。由此而带来 了下列的问题 。 生。 关于 “ 一人公司” 的存废 , 理论界至 情况确需非国有股 控股 ,必 须报国家 让 的股 东应 当购买该转 让的 出资 , 如 果不购买转让的 出资 , 视为 同意转让 。 第一 , 涉及股东表决权 的问题 , 对 参 照各 国 ( 区) 地 公司法 , 对有 限 这里有两个 问题 : 第一 , 极易导致 “ 人公司 ” 一 的产 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今 尚无共识 , “ 人公司 ” 但 一 毕竟 不是 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 权转 让问题的
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
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之一,其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规则是公司治理和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对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则进行论述。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是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这就意味着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合同文件中通常会规定转让股权的一些基本条件和程序,如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是否需要履行转让通知的义务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合理性。
其次,一股二卖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一股二卖是指在转让股权时,可以将一股股权分成多份进行独立转让的行为。
这样的规定相当于给予了股东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A拥有100%的股权,他可以将自己的股权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B和C,使B和C各自成为公司的部分所有者。
这样的一股二卖既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所有者多样性,也有助于股东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精确的组合、划分和转让。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公司治理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转让是自由的,并充分考虑其转让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此外,一股二卖的规则更是给予了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进行更合理、有效的股权转让。
而对于公司治理来说,股权转让的自由和一股二卖的特殊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和投资,并增加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是我国商业交易和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不仅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时,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义务,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变更股东身份或股权比例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规性。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协议表达不清或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损,从而引发纠纷。
2.公司内部程序风险: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讨论和决议,若程序不规范、决议违规,可能导致转让无效,给股东带来损失。
3.股权转让限制风险:股东间可能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如优先购买权或第三方审批权。
未遵循这些限制将产生法律风险,使转让无效。
4.国家法律风险:股权转让需遵守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若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面临政府处罚、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
5.知识产权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需要确保相关权益合法并进行清晰的转让合同规定,以避免侵权纠纷。
二、股权转让的合规建议1.明确合同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应清晰明确,充分表达双方意图,确保合同效力和可执行性。
同时,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2.规范程序决议:股东需要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按照程序召开和记录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确保转让程序合规,并留存相关文件作为法律证据。
3.遵循限制条款:认真阅读并遵守合作协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如有优先购买权、第三方审批权等,确保转让符合相关规定。
4.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有必要,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5.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性:若涉及知识产权转让,应核实相关权益的合法性,明确转让范围、方式和责任,避免侵权纠纷。
6.谨慎选择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谨慎选择交易对方是重要的合规举措。
应对对方的信誉、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安全。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普及和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经营者获取资金、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
但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制度、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法、公司章程等多个法律领域,如果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可能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遭遇诸多风险,因此谨慎对待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一、法律风险概述1、侵权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尽全、核实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扰乱股权交易流程。
例如,因为未经股东同意擅自卖出其股份,或未经合法程序授权擅自代理处置公司股权,或者干扰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或行使股东会议中不存在或未合法授权的权利等违法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公司解散等后果。
2、未经授权代理问题未经授权代理处置股权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必须引起注意。
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未经代理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私自代理,将会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诈骗问题股权转让是一个高风险的交易。
诈骗和欺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容易发生。
如果股东发现与之交易的买家虚假陈述或隐藏了重要信息,或虚构交易,或以其他欺诈方式进行交易,那么对于股东而言,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4、公司债务问题如果股东代表公司成为股权交易的一方,当企业债务问题暴露出来时,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投资者等对公司信誉产生怀疑,影响企业形象。
此外,未经批准的贷款,未登记的债权,以及在公司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等等,都属于公司债务问题,并且很容易引起公司债务危机。
1、加强事前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双方要互相明确经营情况、公司资产、产权保护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对股东的身份、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必须进行核实,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隐患。
2、加强合同及协议约束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依法约束股权交易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股东权益的转移、过户、融资等事项,以提高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B 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
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
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 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 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
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问题[摘要]本文从一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纠纷案件入手,深入分析,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以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关键词]股权转让;资本维持案情简述及评析:2006年7月8日,股东A、B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甲公司,股东B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同时,股东A、股东B和两人的亲属C、D等七人签订了一份股东投资协议,随后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A 投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股份50%,B投资额为200万元,占公司股份20%……其中D出资额为50万元,占公司股份5%。
后D因为和公司闹纠纷,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其借款50万,理由是其既不是公司法定股东,没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享受股东权利,其投资行为是无效的,应定性为借款。
甲公司辩称,虽然D的股东身份没有在公司登记,但其是实际股东,并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股东身份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身份登记与否,仅起其到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身份,但在法律上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因此,基于上述观点,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股份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
为了维持这一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虽然D的股东身份未经法定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其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
因此,其股权只能依法在股东之间或向第三人转让,而不能退股。
被告的辩解理由充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作者:王少良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现象频繁出现。
股权转让作为现代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工具,而且是并购与参与其他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
股权转让中涉及多项法律关系。
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了新的规定,但是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从而给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文章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我国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同时总结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对策引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给予股东以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的三条路。
而公司减资将会受到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的原则的严格控制,所以,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将可能保持公司股份恒定以满足公司的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
但是资本不变原则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动。
而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能宣布公司破产,小股东或者个别股东是很难通过公司破产来达到其变更股份的目的。
但是,股权转让是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手段。
这也是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最有效的一种经济补救机制。
它还能有效地减少股东的利益损失。
因为合理的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东变更,让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达到拓宽公司的筹资与资本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目的。
但是,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中还存在了诸多的漏洞与不足。
因而,我们在股权转让之前、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之后进行协调,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找更好地解决措施。
我们通过对股权转让中的限制,对转让制度与程序设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中的转让方、受让方等各方的利益冲突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股东股权转让,减少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经济损失。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怎样的⼈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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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怎样的1.⼈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法》第七⼗⼆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三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的⼀般程序1、交易双⽅进⾏洽谈、对进⾏交易的事项进⾏初步确定;2、通知各个股东,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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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商业公司类型,这种公司的经营者在法律上对公司负有有限的责任。
LLC股份的转让规则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外部投资者的权益都有影响。
以下是LLC股份转让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股权转让是指LLC的某一股东从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人,这意味着新的股东将有权享有公司的分红和决策权。
在LLC中,股权转让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大多数LLC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限制,一些常见的限制包括:1. 同意权:LLC的公司章程规定了除非得到其他股东或管理层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任何股东都不能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2. 可购回权:这是指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购回股权,通常是以对应的市场价值。
3. 首购权:同行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先行购买正在转让的股权。
4. 其他限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限制,例如不允许非法或不道德的股权交易。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在LLC中,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 确定转让价格:转让股权的价格可以是股份的市场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的协议价。
价格应被记录在书面协议中。
2. 准备书面协议:转让股权的双方应准备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应包括股份转让的价格、交易完成的日期、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 向公司报告: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报告,以便记录股东的转让变更。
在LLC中,公司通常会通过更新股东名册来记录股权转让。
4. 向相关单位报告:LLC需要向适当的政府机构报告股权转让的变更。
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来决定。
总之,股权转让对于LLC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政策和程序。
通过理解这些规则,LLC公司可以为自己和投资者提供更具魅力的投资机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的相关事件也越来越多,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着那些问题?接下来有店铺⼩编为⼤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实践中⾯临的困境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的股东依法组成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它作为公司的⼀种除具有公司的⼀般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特征,其中很重要的在于其兼有⼈合与资合的性质。
它本质上是资合公司,但它的建⽴⼜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具有⼀定的⼈合性⾊彩,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关重要。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性质,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做了特殊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71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实践表明,我国公司法还存在许多的弊端及疏漏。
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使得控股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绝对的的权利,公司的计划决议⼏乎都由其控制,⼩股东⾯临⼤股东专横跋扈的⾏为时,常⽆有效的制⽌措施。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消极作为,更助长了⼤股东的⽓焰。
⼩股东只能承受这种欺压,或是“转股⾛⼈”,不能实现其最初合作经营公司、获得预期收⼊的⽬标。
股东向有限公司投资就意味着步⼊了单⾏线,虽取得了股权却失去了更⼤的资产⾃主权。
当⼤股东在公司滥权时,⼩股东⽆法维权;即便依赖救济途径来维权,也只能在规定的条件、⽅式下进⾏,结果不⼀定能真正维护好其权益,法院也往往以“法律依据不⾜”为由不予⽀持。
(加案例在注释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不得通过从公司抽回股本的⽅式变现其投资。
此情况下转让出资成为⼀种普遍采⽤的解决⽅案,使⼩股东从被欺压状态中解放出来。
出资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股东出资转让的实质也就是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指将股权转让公司的其他股东,这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合的⽭盾,因此公司法对此⽆限制,只要转让⽅和受让⽅就转让的⽐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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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笔者的文章《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本报发表后(20XX年8月10日),又陆续接触了实践中一些新的情况,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故尔再次抛砖引玉,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此条规定确认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转让出资(下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复杂情况需要加以解决。
(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股东。
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5%。
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
B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取得公司控制权。
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
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收购全部股权。
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分析立法本意和法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允许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法无禁止,便为可行。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下又称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
提供这种保护的立法依据:一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
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
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新老股东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为维持公司之人合,立法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
二是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是保护老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
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利。
其实,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
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
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老股东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股权。
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认,应当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
出让的股东可以出让部分股权,受让的股东也可以受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就可以部分行使。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
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
但是,如前所述,在公司控制权方面,法律是优先保护老股东利益的。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位在先,其地位要高于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受让方的利益。
所以,老股东对优先购买权是全部行使还是部分行使,完全可以自行选择,不应受制于受让方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利益。
对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言,转让的股权仍然是可分物。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有无剩余股权强制收购义务。
在我国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者的强制收购义务作出了规定。
其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但是,这项义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收购,目的是为维护公众公司中广大中小股东即社会投资者的权益。
在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此项义务。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公众性,不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应由法律强制规定。
所以,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
当由于老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只能寻找新的受让方,或者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甚至因此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
当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曲线达到目的。
(二)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法院对股权的执行程序中,也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998年7月8日)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执行时仍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该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法院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股权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股东应在何时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放弃者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不放弃者便要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或者按照法院确定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不妥的。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如何,尤其是转让价格多少,是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
而这个“同等条件”不是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出让方或法院确定的,而是由出让方与第三方确定的。
所以,当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只有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的价格等“同等条件”确定之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负有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要求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也是不妥的。
因为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是在股权转让的条件都确定以后的优先,如果要求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那就完全没有优先权可言了。
但是,由此也产生了一个矛盾,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这些规定中均未提及拍卖价格确定后,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鉴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而拍卖仅是一种处分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程序,通常而言,程序性的规定应当服从实体性的规定。
所以,不能因为拍卖程序的进行,便否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在拍卖成交后,即“同等条件”确定后,不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将是对股东权利的损害。
但如果在拍卖成交后,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竞买人的成交应价购买股权,竞买人的利益又难以保障,而且与拍卖法的规定相冲突,由此形成两难局面。
对此,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解释规定。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有的人主张,附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属于依法不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不能进行拍卖。
笔者认为不宜作此认定。
因为尽管股权附有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对出卖人来说,是完全可以出售的,拍卖标的属于其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不同的是买受人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保留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股权不能转让,包括以拍卖方式转让。
但是,为避免现行立法上的冲突,笔者认为,目前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分不宜采取拍卖方式。
在不得不采取拍卖方式时,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此外,如因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竞买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竞买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股权转让合同因实际履行而变更的认定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有时会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原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条款,并可能因此而发生争议。
例如,合同中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公证等为条件,股权转让的生效或全部转让款的支付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为条件等等。
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以对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中的这些规定。
如不发生争议,皆大欢喜,但若事后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合同的变更,便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首先,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承认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订立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笔者认为,在合同的变更问题上也应同样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在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承认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协商一致”的体现方式,既包括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变更协议,也包括双方承认的实际履行行为。
法律并没有禁止以实际履行行为进行合同变更。
例如,合同中约定了股权转让合同自公证后生效履行,但双方此后均未办理公证,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而对方又接受了付款,这时就应当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自公证后生效履行的约定。
如一方以未办理公证主张合同未生效或无效,要求退款,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