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生长促进剂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同时对环境也不产生污染的食品。
无公害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农作物的生产以外,渔业也是一个重要的食品生产领域。
在渔业中,合理使用药物对于保证水产品无公害化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对于确保水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原则。
在使用渔用药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实验,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应优先选择对目标病原体具有高度选择性和低毒性的药物,并考虑对非目标物种和环境的影响。
只有在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科学验证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渔用药物使用。
其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
合理用药的核心是确保药物的使用剂量和使用频率能够达到治疗或预防病害的目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
过度使用药物不仅会增加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残留,还可能导致病原菌产生对药物的耐药性,同时对水生生物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加强对使用量和使用频率的监督和管理。
再次,渔用药物的使用应加强监测和评估。
定期对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药物使用不当等问题。
同时,对于已经使用药物的渔场,应进行定期的药物残留和环境评估,以评估渔用药物使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影响。
最后,渔用药物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建立渔用药物使用档案,记录使用药物的种类、剂量、使用日期等信息,便于监督和管理。
制定药物使用指南,明确药物使用的原则和要求,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养殖人员的科学素养和用药水平。
加强对养殖场和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使用药物的行为,确保渔用药物的使用符合规范和要求。
总之,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渔用药物的使用准则可以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药物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日期:2005-06-10] 来源:中国农业网作者:阅读:505 次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了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0—200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本标准增加了禁用药物,渔药残留限量按出口最高标准。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梦麟、陈波、周光锋DB330900/T006-2002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定了禁用药物、常用外用药物和渔用药物的使用基本原则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性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0-2001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 5072-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水产养殖用药3.1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水产养殖中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外用鱼药及使用方法3.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见表2。
表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3.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见表3表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3.4 常用渔药休药期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见表4。
表4 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按NY5071标准执行。
使用未列入本标准内的药物、药饵,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成份检测报告。
附录 A(资料性附录)A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A2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 3303—1997 冻烤鳗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503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ug/kg或mg/kg)。
4 要求4.1 渔药使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NY5072-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GB/T 13091- 19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方
法
GB/T 13082- 1991 饲料中霉菌的测定方法 GB/T 14699.1- 1991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7480- 1991 饲料中黄曲霉素 B1 的测 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NY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 3501- 1996 鱼粉
方法
GB/T 8381- 1987 饲料中黄曲霉素 B1 的测定 GB/T 9675- 1988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 测定
方法
GB/T GB/T GB/T GB/T GB/T
法
1308013081130821308313084-
1991 1991 1991 1991 19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 锅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表1
项 目
蕊 5 .0 落 0 .5 蕊3 续3 簇0 .5 - 10 落 3 50 蕊300 蕊 15 0 城50 蕊 0 .3 蕊500 蕊 5 00 城2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f
限 量 适用范围
铅 (以Pb 计 /(m叭g) )
汞 (以Hg 计) /(mgtkg)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无机砷 (以A, /(mg/ g) 计) k 福 (以Cd 计) /(mg/ g) k 铬 (以Cr 计) /(mg/kg) 氟 (以F 计) /(m k g) g/
游离棉酚/(m眺g)
氰化物/(mg/ g) k 多氯联苯/(mg/kg)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海水鱼类、虾类配合饲料 其他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各类渔用配合饲料 温水杂食性鱼类 、虾类配合饲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withdrawal time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 3303—1997 冻烤鳗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渔药残留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 g/kg或mg/kg)。
4 要求4.1 渔药使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表1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5 检测方法5.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霉金霉素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B规定执行,土霉素、四环素按SC/T 3303—1997中附录A规定执行。
禁用渔药清单
禁用渔药清单《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摘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
禁用渔药清单药物名称化学名称(组成) 别名地虫硫磷 0-2基-S苯基二硫代磷酸乙酯大风雷六六六BHC(HCH) 1,2,3,4,5,6-六氯环己烷林丹γ-1,2,3,4,5,6-六氯环己烷丙体六六六毒杀芬 (ISO) 八氯莰烯氯化莰烯滴滴涕DDT 2,2-双(对氯苯基)-1,1,1-三氯乙烷甘汞二氯化汞硝酸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醋酸汞呋喃丹2,3-氢-2,2-二甲基-7-苯并呋喃-甲基氨基甲酸酯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 N-(2-甲基-4-氯苯基)N’,N’-二甲基甲脒盐酸盐克死螨双甲脒 1,5-双-(2,4-二甲基苯基)-3-甲基1,3,5-三氮戊二烯-1,4 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 (R,S)-α-氰基-3-苯氧苄基-(R,S)-2-(4-二氟甲氧基)-3-保好江乌氟氰菊甲基丁酸酯酯五氯酚钠PCP-Na 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CHCIN 23252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 2-(对氨基苯碘酰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 N-脒基磺胺磺胺胍 1呋喃西林 5-硝基呋喃醛缩氨基脲呋喃新呋喃唑酮 3-(5-硝基糠叉胺基)-2-噁唑烷酮痢特灵呋喃那斯 6-羟甲基-2-[-5-硝基-2-呋喃基乙烯基]吡啶 P-7138(实验名) 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由委内瑞拉链霉素生产或合成法制成制剂) 红霉素属微生物合成,是Streptomyces eyythreus生产的抗生素杆菌肽锌由枯草杆菌Bacillus subtilis或B.leicheniformis所产生枯草菌肽的抗生素,为一含有噻唑环的多肽化合物泰乐菌素 S.fradiae所产生的抗生素环丙沙星 (CIPRO) 为合成的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常用盐酸盐水合物环丙氟哌酸阿伏帕星阿伏霉素喹乙醇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 5-苯硫基-2-苯并咪唑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己烯雌酚人工合成的非甾体雌激素乙烯雌酚,人造求偶(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素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素C的甲基衍生物甲睾酮甲基睾酮 17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咨询、举报电话:2533525(德阳市水产渔政管理站)德阳市水务局宣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内外水产养殖用药规定
32.9 15.4 15.1 13.5 11.1
3.9
6
2008年内陆主要水产品出口省份出口情况
2008年
内陆前3位 数量(万 吨)
金额 (亿美元)
同比增减%
数量
金额
湖北 江西 吉林
1.9
1
1
0.9
1.2
0.58
31.8 34.7 -28.3
29 27.2 8.8
国标渔药种类构成一览表(2009.4)
种类 抗微生物药 抗寄生虫药
消毒药
种数 28(40) 19(24) 19(34)
中草药
67
疫苗
3
激素
5
维生素及增强体质药
6
水质改良剂
10
合计
151 (189)
18
国标渔药适用病害及适用对象简表
防治疾病种类
药物种类或作用
施药对象
1 细菌性疾病 2 真菌性疾病 3 病毒性疾病 4 寄生虫疾病 5 保健、促生长 6 疫苗
42
1-11
鱼类----溃烂病
乌鳢溃烂综合症
43
四环素类化药:盐酸多西环素粉 磺胺类化药:复方磺胺甲噁唑粉、复方磺胺二甲
嘧啶粉
喹诺酮类化药:恩诺沙星粉、噁喹酸散、烟酸诺
氟沙星预混剂
中药制剂:大黄芩蓝散
44
1-12 鱼类---赤鳍病(化药仅适用鳗鲡)
45
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 磺胺类化药:甲氧苄啶片、磺胺对甲氧嘧啶片、磺
7
二、我国水产品出口受阻原因
8
9
10
2008年鱼类出口受阻原因分析图
其他 4%
残留超标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休药期withdrawal time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作者:日期: 2临河区渔业协会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淡水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装。
4. 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
5. 不宜用于治疗小瓜虫病。
硫酸亚铁(硫酸低铁、绿矶、青矶)ferrous sulphate 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全池泼洒:0.2mg/L(与硫酸铜合用) 1. 治疗寄生性原虫病时需与硫酸铜合用。
2. 乌鳢慎用。
高锰酸钾(锰酸钾、灰锰氧、锰强灰)potassium perma ngan ate 用于杀灭锚头鳋浸浴:10mg/L 〜20mg/L , 15min 〜30mi n全池泼洒:4mg/L 〜7mg/L1. 水中有机物含量咼时药效降低。
2. 不宜在强烈阳光下使用。
四烷基季铵盐络合碘(季铵盐含量为50%)对病毒、细菌、纤毛虫、藻类有杀灭作用全池泼洒:0.3mg/L(虾类相同)1勿与碱性物质同时使用2勿与阴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混用。
3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
4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大蒜crow ' s treacle,garlic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拌饵投喂:10g/kg 体重〜30g/kg 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同)大蒜素粉(含大蒜素10%)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0.2g/kg 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同)大黄medici nal rhubarb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烂鳃全池泼洒:2.5mg/L 〜4.0mg/L (海水鱼类相冋)拌饵投喂:5g/kg 体重〜10g/kg 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冋)投喂时常与黄苓、黄柏合用(三者比例为5 : 2 : 3)黄苓raikai skullcap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烂鳃、赤皮、出血病拌饵投喂:2g/kg 体重〜4g/kg 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同)投喂时常与大黄、黄柏合用(三者比例为2 : 5 : 3)黄柏amur corktree 用防防治细菌性肠炎、出血拌饵投喂:3g/kg 体重〜6g/kg 体重,连用4d〜6d(海水鱼类相同)投喂时常与大黄、黄苓合用(三者比例为3 : 5 : 2)五倍子Chin ese sumac用于防治细菌性烂鳃、赤皮、白皮、疖疮全池泼洒:2mg/L〜4mg/L(海水鱼类相同)穿心莲com mon an drographis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烂鳃、赤皮全池泼洒:15mg/L 〜20mg/L拌饵投喂:10g/kg 体重〜20g/kg 体重,连用4d〜6d苦参lightyellow sophora 用于防治细菌性肠炎、竖鳞全池泼洒:1.0mg/L 〜1.5mg/L拌饵投喂:1g/kg 体重〜2g/kg 体重,连用4d〜6d4 / 5。
NY—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得基本原则、渔用药物得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得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得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与治疗水产动植物得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得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得具有生物活性得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得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得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得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得、用于预防、诊断与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与其她有关疾病得生物制剂。
它得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得可靠性。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得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与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得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得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与有关部门得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与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得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与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得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为规范我镇渔药使用安全,提高稻鱼品质和质量安全,降低药物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稻渔产量和提高种养户收入,特制定本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渔用药物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2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3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3.1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3.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3.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3.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 常用渔药4.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表1渔用药物使用方法5 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表2 禁用渔药。
浅谈渔业生产用药安全
浅谈渔业生产用药安全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7年第21期随着经济发展,水产品在居民食物结构中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质量安全问题,现已有大部分水产从业者认识到这个问题。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还很薄弱,水产品质量、食用安全和卫生检疫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这些问题均和渔业用药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现从渔业用药的角度剖析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好养殖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渔业生产禁用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共有30种渔业生产禁用药品。
禁用药品不乏抗生素、类激素、高毒物质,常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难降解、易富集的特质。
以下列举部分禁用药物的危害:1.氯霉素对人类的造血系统毒性较大,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
2.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疾病。
3.孔雀石绿可致癌、致畸、致突变,且能溶解足够的锌,易引起水生生物中毒。
4.锥虫胂胺,属杀虫剂,含砷具有较强的毒性,易富集,还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5.双甲脒不仅毒性高,其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
6.林丹、毒杀芬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有致癌性。
7.甲基睾丸酮、己烯雌酚,属于激素类药物,水产动物代谢慢,易富集,可致胎儿畸形。
这些药物虽然被列为禁用药品,但少数水产养殖从业者不甚了解,违规使用现象依然存在,我们还需要在知识普及和执法监督上不断加强。
二、渔业生产中存在的药物使用问题在生产实践中,由于部分渔业养殖从业者缺乏用药常识,导致不能合理使用药物,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了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诊断不准确,用药武断,针对性差。
在渔业生产过程中,每当出现病鱼或死鱼情况时,一些养殖经营者惯性思维的使用漂白粉等药物进行消毒杀菌,缺少对病体的确诊。
渔业禁用药物及替代品简介
一、有机氯制剂
• • • • • • • • • • 1、特性 在有机氯制剂中具有代表性的品种有:六六六别名为六氯化苯,还有林丹(丙体 六六六)和毒杀芬、DDT等。它们的性状一般都为白色或淡黄色的块状结晶体。 2、作用 主要作用是杀灭鱼虱、水蜈蚣等敌害。 3、危害 以上四种杀虫剂的最大特点是毒性高、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 长期使用,通过食物链传递,有致癌性,对人体的功能性器官有损害。 4、禁用情况 在我国六十年代已开始禁用。在国外该类物也已被禁用。 5、替代品 在我国有机氯制剂禁用后,取而代之的是有机磷制剂。因此,在日常的养殖生产 上杀虫剂一般选择敌百虫。采用全池泼洒的方法可以预防和治疗三代虫、指环虫、 鱼虱、水蜈蚣、锚头鳋、中华鳋等病。
• • • • •
八、喹乙醇
• 喹乙醇的别名为喹酰胺醇。它的化学性质稳定,无臭、味苦、冷水微溶、热水溶 解。因其性能稳定、效果显著、用量少、在人工合成的喹恶啉化合物中是一种理 想的畜禽抗菌促生长剂。近几年来,喹已醇已被用作水产动物饲料添加剂,在鱼 虾养殖应用增重效果显著。 作用:一、抑制动物肠道中微生物繁殖生长、减少微生物对营养物质的消耗。二、 抑制有害细菌在肠道的寄生,增强动物免疫力。三、提高蛋白质同化率,加强氮 储存。四、促进动物对粗蛋白、脂肪的消化。 它的抗菌作用是次要的,它是一种化学促生长剂。主要是添加在饲料中,促进鱼 体生长。 有学者研究发现:喹已醇在鲤鱼血液中蓄积后消失较慢,应激出血可能是因为血 液中的喹已醇改变了毛细血管的脆性。 现代医学研究发现:如果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此药,对水产养殖动物的肝、肾能造 成很大的破坏,引起肝脏肿大、腹水、鱼类鳞片松弛、脱落,造成死亡。 对人类的危害:如果长期使用此类药物,还会造成耐药性,导致球菌流行,严重 危害人类的健康。 因此喹乙醇在欧盟国家已被禁用,此次也被农业部列为渔业养殖生产禁用添加剂。 在水产品中不得检出。
问题水产品处置制度
问题水产品处置制度
日常生产消毒只使用食盐水、生石灰及少量高锰酸钾溶液等药物,特殊情况可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渔药,即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和每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的商品名、通用名、主要成份及含量、使用剂量等标签标识必须正确、规范,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严格执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份;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及违禁药品。
按照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用药处方规定使用高效、速效、长效和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药品,科学合理用药;禁止滥用渔药、盲目加大用药数量和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渔药专人专库储存管理,渔药库应符合渔药储存要求,不得与饲料混储,建立渔药进出库记录并存档妥善保管。
渔药采购、使用建立台帐,清楚记录投放的品种、数量、时间等内容,并存档妥善保存,以保证渔药来源和投放质量的可追溯。
定期对在养半成品进行养殖生产过程监督检测。
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水质发生变化、遭受污染时成品半、成品必须检测(自检或送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公司,采取应急措施;污染产品、不合
格产品禁止销售,并销毁掩埋。
产品、半成品抽样检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不得弄虚作假。
建立检测档案,准确记录每次检测结果,确保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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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4.7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续表
6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表2 禁用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