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刑案案件立案范围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时间:2012-11-02 18:24:20 | 作者:hurui | 文章来源:自录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浅析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浅析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作者:代金来源:《科学与财富》2010年第12期[摘要] 本文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分析和阐述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构成及认定。
着重以一起典型的火灾为案例,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探讨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案程序。
一、前言根据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
公安消防机构增加了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职能。
进而,办理刑事案件成为我们消防部门特别是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
如何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大执法力度,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同时教育广大群众成为当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两案”过程中,尚缺乏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程序模式,给侦查“两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试图在此方面做些相关的阐述。
二、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一)失火罪1.概念: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特征(1)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也是失火罪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显著特征。
失火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公私财产,还可以两者兼而有之。
(2)失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3)失火罪的客观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失火罪的犯罪主体。
(4)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严重火灾。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1.概念: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1、法条与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刑罚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十五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辖3第三章简易程序5第四章一般程序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现场调查6第三节检验、鉴定8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9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9第六节复核10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12第六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各类火灾事故中,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有些单位或个人却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消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探讨消防七宗罪的含义及其立案标准,旨在引起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整体布局和内容安排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逻辑结构。
在这篇关于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的长文中,文章结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展开:首先,介绍消防七宗罪的背景和重要性,为读者提供一个了解这个主题的整体概念。
接着,分析当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引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然后,从正文部分展开,具体介绍消防七宗罪的内容和立案标准,分析每一种罪行的特点和影响,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立案标准来预防和处理这些问题。
在结论部分,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强调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这个领域的工作。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整篇文章的内容和脉络,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文章所传达的信息。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围绕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展开探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消防七宗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惩罚。
同时,通过分析消防七宗罪的危害性和影响,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监督,促进消防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消防执法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全社会形成对消防安全的共识和行动,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2.正文2.1 第一要点: 消防七宗罪立案标准在消防工作中,消防七宗罪是指造成火灾危害的七种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防止和惩治这些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9-02-02 | 文章来源:浙江总队 | 作者:吴宗旭龚承先陶波《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
公安消防机构独立承办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助于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助于惩治火灾事故犯罪,也有利于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对“两案”的侦查办理工作,与一般火灾事故案件相比,对证据的要求更高,程序要求更严,无论是在办案经验还是在办案人力、设施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
本文结合我省办案经验,谈几点体会和看法。
一、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把握消防刑事犯罪的构成特征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刑事案件包括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两类案件。
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或人身伤亡;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主要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实践中,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
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
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
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而单位或个人又拒绝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公安部108号文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2—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
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X事嫌疑人。
消防题库(法律法规)
消防监督业务题库(法律法规)一、判断题1、消防行政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解析:消防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2、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级别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解析: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3、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强制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解析: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证人。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行政案件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或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10、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 解析:对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1、对违法嫌疑人在异地但需要调查询问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在地进行。
办理消防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消防案件是指涉及消防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查处。
本文旨在分析办理消防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以期为消防案件办理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消防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是规范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
办理消防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
本文将从消防法律法规、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角度,探讨办理消防案件适用的法律。
二、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消防机构职责、消防安全责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在办理消防案件时,应当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消防法实施条例《消防法实施条例》是《消防法》的配套法规,对《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办理消防案件时,应当结合《消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工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设计规范、消防设施验收规范等。
在办理消防案件时,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检验、鉴定。
三、刑法1.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办理涉及放火行为的消防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2.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办理涉及失火行为的消防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办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消防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四、行政法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
部分公安消防部门管辖的案
火灾损失统计
火灾损失统计是公安消防部门对 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进行统计的工作。
统计结果主要用于评估火灾事故 的危害程度,为制定相应的预防
措施提供依据。
统计人员会通过现场勘查、询问 受灾单位和个人等方式,全面了 解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和上报。
Part
02
消防设施管理
02
对已经整改的场所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处罚后监督
03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监督,防止其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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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部门针对特 定时期、特定行业、特定场所进行的消 防安全专项检查,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公安消防部门会在特定时期、特定行业、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 特定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重
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
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会采取挂牌督
办、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重点整治,确
保整改到位。
重大活动保障
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对 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 效,对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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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会在活动前与主办方进行充分沟通,明 确消防安全责任,对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进 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消防移送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消防移送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
消防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防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消防法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内容。
在消防移送案件中,以下条款为重要依据:(1)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消防法》实施细则对《消防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消防移送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1)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程序、执法依据等内容。
在消防移送案件中,以下条款为重要依据:1.第五十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刑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4.05•【文号】公通字[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1999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
二、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可由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来承担,有关部门配合。
在现行的消防编制序列没有调整之前,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原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予以充实和加强。
办案人员可内部调整,也可用地方公安编制解决。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对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作出定罪量刑标准或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制定立案标准。
四、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办案专项业务经费。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经费,要实报实销,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大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
五、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地(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重大涉外犯罪和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侦查工作。
六、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并适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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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刑案案件立案范围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