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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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的内在精神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正义自由秩序论文摘要:宪法的内在精神是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弄清这个问题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法的基本价值方面入手对宪法的内在精神做出分析和总结。
一、什么是宪法内在精神
宪法内在精神是什么?有的学者说,宪法精神的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有的专家认为,宪法的精神是依宪行政,限制权力;另有学者提出,宪法精神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实行”人权与法制的合一”;有的专家认为,应当从指导思想、主体平等意识、权威现象和保障公民权利观念等”全面把握宪法精神”;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理论界还有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太大、太复杂。
我把宪法内在精神的核心和基本点大致归纳为:其一、宪法内在精神体现宪法对人的意义的问题,其价值内涵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
其二、正义、自由、秩序也在宪法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宪法内在精神。
它们也同时反映了宪法的内在价值。
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宪法内在精神
首先,人权在宪法中有着高于一切的神圣地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各领域,不仅涉及道德的、政策的、法律的方方面面,也包括立法的、执法的、司法的各式各样,都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应当处一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才能真止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权。
从当代宪政的发展看,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宪法完善和宪法制度完善的核心内容。
我国宪法不仅涉及人权的保护,还涉及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等内容,表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在我国宪法中日趋得到重视和完善。
从价值取向上看,人权载入了宪法,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
一直以来,法律中只规定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有人误以为公民权即为人权,其实不然,公民权与人权是有差别的。
从内涵上看,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等各项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
我国宪法中一直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缺失,对权利的保护仅局限于法律的范围内,因而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之后在宪法中引入了”人权”,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符合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宪法的内在精神。
其次,”以人为本”,在法律意义上也就是”以人权为本”,也就是表明人民、公民是国家主权和宪法的主体,是执政者的服务和服从的对象和目的。
这就把执政党居上临下的”领导”和”代表”地位,转换和落实到”以人权为本位"的出发点、立脚点上,从而把以人为本和人权为本具体化。
遵守和贯彻执行现行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最终也是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
”这才是符合真正民主的、人民的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指导原则的新的宪法观。
”
最后,回顾法治国家的历史,宪法以人权为基础,宪法是人权精神的产物。
所以,我认为”以人为本”、“人权至上”是我国宪法及依法行政的最高原则,宪法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内在精神。
三正义、自由、秩序也是宪法的内在精神
1、正义: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始终被人们认为是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意识和观念,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是人类一种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初的美好追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古希腊学者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人们各司其职、各尽其位,互不干涉。
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政治的目标在于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的道德原则,这种原则在本质上就是正义原则,它在制度层面可以分为有关公民权利助”平等自由原则,和在社会经济利益层面上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两部分;正义的制度必须”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即正确地”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
罗尔斯的正义观体现为一种规范正义、制度正义和政治正义,它要求在现代宪政条件下,正义在宪法制度中的体现便是平等参与和政治自由。
我认为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始终与法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
宪法内在精神的正义价值体现在:首先,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真实体现,立法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产生的过程中
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人民都有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渠道和机会;其次,严谨的法律体系,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完备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尤其严格而系统的程序保障立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司法平台:最后,依法治国原则的确定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追求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自由:是人的基本需求,即追求人类相对于自然和社会广泛活动的空间,它是人类基于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而获得的不受束缚而活动自如的状态。
自由的价值来自法律制度的正义,它意味着正义的法律制度必然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
自由是人们一种不可剥夺的原始权利,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法定的自由权利。
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实现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和保护。
法律为公民的自由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宪法内在精神的自由价值体现在:宪政制度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政治制度,虽然人人都想往自由,不过个人自由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或者服从法律的限制。
宪政制度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它要求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当承认人的自由并且为这种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宪法的自由价值在于不断推动宪政制度以满足人们对自由的需要,当自由得不到宪政制度的保障时,民主政治将通过修改宪法或者其它方式来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
3、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秩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追求。
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从古至今,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其一是通过暴力夺取权力建构秩序,其基本特
征是以人的权威代替法律的权威。
其二是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
近现代宪法就是为了满足这种秩序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奉行法治,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性。
宪法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制度,构建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期发展。
宪法内在精神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团体、政府及其各个只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能,并通过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的方式,实现各个社会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角色定位,这是建立稳定而有序的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该在公民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其权力行使的政治后果向公民负责。
从而宪法确定了人民对于政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
再次,宪法规定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合作、协调和制约关系,以此建立了权力的运行秩序,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