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保护与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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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保护与开发研究

【摘要】古镇旅游是现代旅游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古镇保护与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内外研究现状,概括了学术界对古镇概念的不同理解。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古镇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总结了历史城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保护措施,分析了国内外对古镇保护与开发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此外,对古镇旅游资源的开发模式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最后阐明了保护与开发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并从完善古镇保护法和加强理论研究两方面对古镇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古镇;保护;开发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我国居民生活消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旅游产业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无烟产业,过度开发和保护不当都会使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古镇作为向现代人展现人类历史文明的一种媒介,有着其独特的地域文化性和历史传承性,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

自上世纪八十年末,以代表江南古镇特性的周庄古镇以景点形式迎来了第一批游客,由此便拉开了我国古镇旅游的序幕。现如今,古镇旅游已成为我国旅游业的热潮。但是伴随着我国向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很多历史文化古镇正面临着严重威胁。古镇里的很多古民居、古街道、古建筑和文化传统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它们或因全国上下兴起的大规模的城乡建设热潮所面临着强拆、改建;或因环境的恶化而使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面临自然的风化破坏;亦或是由于在旅游开发时遭到无序、盲目的修建。总之,不管何种原因,要想让古镇旅游可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对古镇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古镇的概念研究

由于我国的古镇旅游起步较晚,对古镇旅游的相关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直到进入21世纪,古镇热潮的兴起,才引起学者们对古镇旅游的关注。从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及论文的资料看,学者们起初对古镇的关注度从单一的区域旅游资源和古镇景观构造这些方面开始研究,到现在的结合资源学,市场学,管理学等对古镇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古镇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界定,甚至对古村落、古城、古镇、历史文化名城这几个概念都没有明确区分。周虹在《古镇映像馆/徽州》中把那些沿袭了传统文化、生活习俗,且居民建筑至今仍保存较为完好的古村镇、古城、古镇都统称为“古镇”[1]。而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则从历史城镇的特征方面来进行界定,他认为历史城镇有别于一般的城镇,它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期生产生活的见证;它具有深厚的物质文化、精神文明和制度文化,在当时充当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角色[2]。陈志华在《关于楠溪江古村落保护问题的信》中对古镇提出了一些量化的指标,古镇必须具备悠久的历史,是通过规划设计,与自然环境相融的村落,古镇里面不仅有书院、村塾,还要有公共园林,且具有很高的科名成就[3]。而同济大学的朱晓明则认为古镇的历史应有个时间分界,他认为那些始建于民国前至今仍发挥着社会功能的村落,对民风民俗、历史建筑风貌、建筑风格、选址等都保留得较为完好的,均可以称之为古镇[4]。刘伟在他的硕士论文中结合国外古城的定义和我国古镇的由来和古镇的历史功能把古镇定义为:主要指18世纪以前已发展起来并保存当时风貌的,一种介于城

市与农村之间的,有一定规模的,具有军事、行政管理、或者商业功能的人类集聚地[5]。

二、国内古镇保护研究

(一)我国历史城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历史古镇的保护研究最初是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从最初的对单个建筑个体的保护,到现在的包括对整个古镇片区的保护研究,形成了多层面、多视角、系统化的保护体系。

自从1982年2月8日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首次批准了以北京为代表的2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开始,直到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第一次提到了对村镇的保护,这一建设性的提议为我国保护历史村镇拉开了序幕。时隔六年后的2002年,“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首次提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政策,为保护历史文化村镇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国家建设部和文化局从2003年10月开始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评审,并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名单。之后相继分别在2005年9月、2007年5月、2008年10月、2010年12月公布了5批次共35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181个,历史文化名村169个,这些名镇名村分布在我国的大江南北。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对保护和规划古村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也为我国保护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体系。

(二)国内古镇的相关理论研究

自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江南水乡古镇旅游开始,至今已二十余载,但是这股热潮并没有消退。进入21世纪以来,古镇旅游仍然是旅游者所青睐的重要的旅游形式之一。尽管我国开发古镇旅游的历史并不长,但就在这短短二十年间,古镇旅游对古镇历史资源的破坏已经引起人们高度关注。虽然学者们对古镇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广,有从建筑方面,也有从文化方面。但是,学者们对古镇旅游的保护和开发这方面的研究关注程度最高。

同济大学阮仪三通过对周庄古镇旅游对当地居民生活带来的问题,提出了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针对旅游观念偏差问题、老龄问题及公共空间颓废等问题提出思考[6]。徐森在《浅谈古镇保护》一文中也提出了保护古镇要处理好古镇的保护与发展、开发的各种关系,同时要保持古镇建筑群体与生态环境间的协调关系[7]。陈炳钧等人提出在古镇保护过程中应注意:古镇保护不是静态的、单一的,所以对其进行保护就需要用动态的、多元化的视角进行有序的保护,提高当地居民及各方利益群体对古镇保护的参与性[8]。许冰镔在《中国古村落保护方式探索》文中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方式,如通过开发旅游进行利用模式、博物馆模式、集散为整的模式、及对街区、院落的保护[9]。谭宏则是从构建一定的法律法规、监察制度等保障体系方面对古镇进行保护和开发。他认为对古镇的保护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专家学者为咨询机构,通过相关的激励制度让居民共同参与对古镇的保护,成为古镇保护的主体;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让保护工作具有法律效应;对保护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引入民间资本、市场投融资的方式解决[10]。韦祖庆、陈才佳通过分析黄姚古镇旅游可能会造成古镇生态环境的破坏,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利益共同体,即旅游开发公司要与当地居民形成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共同体,使双方实现经济共赢,并在保护古镇上承担相应的义务、职责[11]。姜龙以四川罗城古镇为例,提出了对川南传统古镇实行分级保护,重点保护的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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