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2007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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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银发[2007]24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
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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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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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
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
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
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
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
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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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和监管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持续发展。
根据该制度,人民银行将对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向其报送相关数据。
统计内容包括涉农贷款的总量、各类贷款的比例、贷款对象的特征等。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根据各项数据对贷款进行监管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为了落实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人民银行还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商业银行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此外,人民银行还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涉农贷款的发放和监管。
总之,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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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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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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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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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为了全面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情况,为国家经济和货币政策决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包括指标报送和问卷调查两部分。
指标报送部分由金融机构填报,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总量、投向、期限结构、政策性质等;问卷调查部分由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组织农户填报,主要反映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农户贷款满足率和覆盖率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但为保证抽样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测性,制度推出后的首次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调查的方式。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报表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填报说明一、填报要求1.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频度:半年报。
3.报送时间:报告期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电子文件报送,遵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编码规则和标准。
5.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局)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6.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涉农贷款余额。
7.币种:填报本外币、人民币两类。
表中本外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外汇业务合并余额,外汇业务余额应以报告期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折算率折合为人民币;表中人民币栏(D、E、F栏)填报人民币业务余额;8、报表表式:见附表1、2、3、4。
二、相关定义:1.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除票据贴现之外的各类贷款。
涉农贷款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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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农统计报表(2012版)
• 为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涉农贷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 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10号 ),自2012年起,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 2011 ‟ 300号),对涉农贷款有关指标统计标准进行修订。
1.1.1.2.6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1.1.2 城市各类组织涉农短期贷款 农林牧渔业贷款 ………… 1.2.1 正常贷款 1.2.1.1 正常类贷款 1.2.1.2 关注类贷款 1.2.2 不良贷款 1.2.2.1 次级类贷款 1.1.2.1
1.1.2.2 支农贷款
1.2.2.2 可疑类贷款
1.2.2.3 损失类贷款 2.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中长期贷款 …………
(二)涉农统计报表(2011版)
• 2011年,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满足各方面统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7 号 )将原来四张采集类报表表单( A1320/A2320-A1323/A2323 )合并为一张《涉农贷款 统计 表》(A1333/A2333)。并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季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 表》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表单内容进行了修订,增设 “非农户个人 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 (四)涉农统计报表(2013版)
• 2013年涉农贷款季报表中终止报送扶贫贴息贷款”(13H77/23H77)及其子项指标。
(五)新表单
• 自2007年沿革至今,涉农贷款统计报表的采集报表表单内容包括如下四张: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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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6fdffbce2f60ddccdb38a079.png)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重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好、系统地反应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状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供给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成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 [2007]246号),并于 2007 年 9 月起实行,以后代总行调统司于 08 年 1 月下发《对于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增补说明的通知》(银调发 [2008]5 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说(一)依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以下:1、涉农贷款 =乡村贷款 +城市公司及各种组织涉农贷款。
2、乡村贷款 =田户贷款 +乡村公司及各种组织贷款。
3、城市公司及各种组织涉农贷款=城市公司及各种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 +城市公司及各种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以下:1、田户贷款:发放给田户的全部贷款。
田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能否属于田户为准。
田户:指长久(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的住户,还包含长久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当地而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员工和乡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集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全家出门糊口一年以上的住户,不论能否保存承包耕地均不属于田户。
田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够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重点解读: 1.1 、田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能否为田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素来归属,即只假如发放给田户,不论贷款用途能否用于支农,均属于田户贷款。
1.2 、田户的定义。
包含:(1)长久(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 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3)户口不在当地而在当地(上述地域)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员工和乡村个体工商户。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f0c06d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c.png)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针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贷款进行专门的统计制度,旨在及时了解农业金融发展情况,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支持。
下面从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法和统计报告四个方面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统计对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对象是各类金融机构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的贷款。
这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各类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
统计内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内容包括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
其中,贷款总额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贷款总和;贷款利率是指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费用;贷款用途是指贷款所用于的具体项目,如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购置、农村房屋建设等;贷款期限是指贷款的还款期限。
统计方法: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进行统计,包括网上填报、纸质填报等。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统计报告: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每月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贷款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贷款的各项统计数据,以及对于贷款数量和贷款情况的说明分析。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统计数据,及时了解涉农贷款的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动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的发展。
一方面,通过统计贷款总额和利率,可以及时掌握农业金融的整体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统计贷款用途和期限,可以了解农村经济的结构和动态变化,为金融机构制定合理的贷款政策提供依据。
在实施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过程中,需要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此外,还需要与其他统计制度相互衔接,形成统一的统计体系,避免数据的重复统计。
总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于推动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统计和分析,才能更好地了解农业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有关涉农贷款口径问题的说明
![有关涉农贷款口径问题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c04d23eff8c75fbfc77db256.png)
有关涉农贷款统计口径问题的说明2007年7月,依据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为了综合反映金融业支持“三农”的情况,为“三农”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建立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设计之初,就考虑到要与中央“三农”政策的口径相匹配。
农村、农业和农民分别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概念,一般来说,农村是区域概念,农业是产业概念,农民是职业概念。
这给统计制度的设计带来一些困难,比如城市和农村的界限在哪里?城市中的农村是否应列入?农村中的企业是否应统计在农村中?农业是统计小农业,还是统计大农业,如统计小农业,则是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农林牧渔”,显然难以反映中央政策对农产品深加工的支持和倾斜,但要包括农业深加工,其产业链条极长,如棉花、粗加工、深加工、织布、成衣等,其界限在哪里?农民应按传统户籍来划分还是按职业来划分,农民企业家、农民工属不属于农民?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我司在制定统计制度时,邀请行内有关司局、人行分支机构进行了深入探讨,还邀请中农办、国务院政研室、发改委、财政部、统计局、银监会进行了论证,最终将此制度定义为涉农贷款,反映金融对“三农”的支持,确定了以县域代替农村,以“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业来定位农业,以户籍和职业来认定农民,构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统计口径,方便不同的使用者自行选取进行分析。
在统计思路的具体设计上,鉴于农业、农村、农民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将涉农贷款分别按照用途、城乡地域、受贷款主体分别进行统计,以从不同侧面反映金融业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
在对农业贷款的统计设计上,不仅统计了传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贷款,还统计了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在对农村贷款的统计上,分别统计了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在对农户贷款的统计上,不仅统计了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还统计了农户消费贷款。
从受贷主体上考虑,除了统计农户和农村的涉农贷款,考虑到城市也有农业用途方面的贷款,因此增加了对城市涉农贷款的统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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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背景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村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支持和促进农业的发展,国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贷款,以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
然而,过去农村金融业务的统计工作不够规范、系统,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困难。
因此,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于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推动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统一统计口径:明确涉农贷款的范围和界定,将与农业相关的贷款视为涉农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
统一统计口径,确保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基本统计指标:制定涉农贷款统计报表,明确需要统计的基本指标,如贷款余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等,便于对农村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
3.报表填报要求:规定了报表的填报时间、填报内容和填报方式。
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数据进行报送,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数据核对和存档:监管机构对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数据存档制度,便于数据的查询和复核。
三、实施效果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实用的数据支持,使农村金融业务的监管更加规范和科学。
同时,通过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全面了解,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外,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还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推动其提高服务农村、农民的能力和水平。
总结: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村金融业务的统计工作、加强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实用的数据支持,同时也推动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随着农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需求和发展。
银发【2007】246号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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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发文文号:银发[2007]246号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7-7-25实施时间:2007-7-2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银行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127评论人次:0发文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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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解一、政策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下简称“《制度》”),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
3.《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附件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以下简称“附件4”),增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二、制度框架(一)《制度》由三类报表组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填报:1.采集类报表:由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涉农贷款月报简报》A1433和《涉农贷款季报表》A1333。
2.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
3.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二)报送频度:月、季(三)报送层级:县级及以上(四)业务类型:人民币、外币三、主要内容(重点讲解《采集类报表》)(一)采集类报表由以下四部分内容组成,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2.农户贷款情况3.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4.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二)涉农贷款分为对个人贷款和对公贷款两大部分,其中:1.对个人贷款:“农户贷款”和“非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农户统计。
2011年,“附件4”中规定在“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增设“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用于反映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银发【2007】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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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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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 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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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解一、政策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下简称“《制度》”),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
3.《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附件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以下简称“附件4”),增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统计指标。
二、制度框架(一)《制度》由三类报表组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填报:1.采集类报表:由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涉农贷款月报简报》A1433和《涉农贷款季报表》A1333。
2.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
3.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二)报送频度:月、季(三)报送层级:县级及以上(四)业务类型:人民币、外币三、主要内容(重点讲解《采集类报表》)(一)采集类报表由以下四部分内容组成,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1.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2.农户贷款情况3.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4.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二)涉农贷款分为对个人贷款和对公贷款两大部分,其中:1.对个人贷款:“农户贷款”和“非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农户统计。
2011年,“附件4”中规定在“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增设“其中: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用于反映非农户个人用于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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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为了全面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情况,为国家经济和货币政策决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制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包括指标报送和问卷调查两部分。
指标报送部分由金融机构填报,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总量、投向、期限结构、政策性质等;问卷调查部分由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组织农户填报,主要反映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农户贷款满足率和覆盖率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但为保证抽样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测性,制度推出后的首次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调查的方式。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报表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指标报送部分)填报说明一、填报要求1.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频度:半年报。
3.报送时间:报告期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电子文件报送,遵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编码规则和标准。
5.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局)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6.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涉农贷款余额。
7.币种:填报本外币、人民币两类。
表中本外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外汇业务合并余额,外汇业务余额应以报告期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折算率折合为人民币;表中人民币栏(D、E、F栏)填报人民币业务余额;8、报表表式:见附表1、2、3、4。
二、相关定义:1.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除票据贴现之外的各类贷款。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 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
4.政策性贷款:凡填报机构为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发放的贷款,由政府财政对贷款损失予以弥补并有明确的办法的,属政策性贷款。
如农业发展银行为中央储备粮棉油、地方储备粮棉油而发放的储备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粮食风险金的形式补贴利息、价差、保管费用等损失,这种贷款就属于政策性农业贷款。
5.准政策性贷款:凡填报机构为执行中央和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发放的贷款,政策规定由政府财政对贷款损失予以弥补但暂未出台具体补偿办法的,属准政策性贷款。
对准政策性贷款,一旦对其出台了由财政补偿的明确办法,则应划为政策性贷款。
6.商业性贷款:凡由填报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贷款,财政对贷款损失不予弥补的,属于商业性贷款。
7.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2]416号文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正常类、关注类贷款为正常贷款,次级、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8.农业:本制度中,除特别表述为“农、林、牧、渔业”的词条中所包含的“农业”具有农作物种植业的含义外,其他单独表述为“农业”的指标名称或填报说明,均是指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概念。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一、填报说明1.农、林、牧、渔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 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报机构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二、校验关系1.[1]=[2]+[3]+[4]+[5]+[6]2.[1]=[7]+[8]+[9]3.[1]=[10]+[13][10]=[11]+[12][13]=[14]+[15]+[16]《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一、填报说明1.农户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对农户的定义遵从本制度说明。
2.农户:根据国家统计局《乡村住户调查统计制度》中对乡村常住户的定义,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乡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乡村住户范围内。
包括国有农场的职工。
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以户为统计单位。
农户所从事的行业不限定,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制度中的农户包含了农村个体工商户。
3.农村个体工商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或者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包括7人)的农村住户。
4.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指农户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
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
①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生产活动的贷款。
②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
5.农户消费贷款:农户消费指农户为直接满足自身吃、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
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住房贷款等。
6.农户信用贷款:指以农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7.农户保证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8.农户抵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9.农户质押贷款: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1.[1]=[2]+[5][2]=[3]+[4]2.[1]=[6]+ [8]+[10]+[11][6]≥[7][8]≥[9]3.[1]=[12]+[13]+[14]4.[1]=[15]+[18][15]=[16]+[17][18]=[19]+[20]+[21]《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情况统计表》一、填报说明1.农业和农村发展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
2.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各类贷款。
3.农产品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初加工活动的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款。
在此,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初加工活动是指那些加工程度浅、层次少、产品与原料相比,理化性质、营养成分变化小的加工过程;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是指那些加工程度深、层次多,经过若干道加工工序,原料的理化特性发生较大变化,营养成分分割很细,并按需要进行重新搭配的加工过程。
4.农副食品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制造的贷款。
5.纺织加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以棉、苎麻、亚麻、大麻、蚕丝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发放的贷款。
6.木材加工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锯材及木片加工,木制品,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发放的贷款。
7.中医药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用于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的贷款。
8.其他涉农加工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除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制造以外的初加工活动的贷款。
9.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进行化肥、农药、农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
10.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指填报机构发放给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单位进行农、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