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及主要类型
质量认证
图1 合格评定的主要活动
认证类型
认证 对象
认证方式 资格条件 试验类 型 质量管 理体系 评定 认证后监督 市场 抽样 工厂 抽样 质量管 理体系 复审
特点
1.型式试验
产品
√
主要用于证实产品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不证明以后生产的统一产品符合标准。 仅颁发合格证书,不使用认证标志, 提供产品质量信任程度较低。 √ 证实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 使用产品认证标志,提供可靠的产品 质量信任程度 √ √ √ 证实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使用 产品认证标志,提供可靠的产品质量 信任程度 √ 证实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使用 产品认证标志,提供的产品质量信任 程度高
质量认可和质量认证
质量认可的概念
认可是指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 事特定任务的能力给予正式确认。
质量认证的概念
质量认证是指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 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注册 合格评定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 审核员/评审员资格认可
2 型式试验加认证 后监督——市场抽 样验收 3型式试验加工后监 督—工厂抽样检验 4型式试验加工后监 督——市场和工厂 抽样 5型式试验加工厂质 量管理体系评定加 认证后监督——质 量管理体系复审加 工厂和市场抽样检 验 6工厂质量管理体系 评定
产品
√
产品 产品
√ √
产品
√
√
√
√
质量 管理 体系
√
质量认证
质量认证的职能
质量认证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权威 机构
对组织的产品质量及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证 实的活动
它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为组织创造良好的质 量环境、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从而激发组织的 内在动力,向社会提供更优秀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5.07•【文号】国务院令83号•【施行日期】1991.05.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质量认证》课件
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起始阶段,主要目的是制定质量目标、确定质量要求和 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
详细描述
质量策划涉及对产品或服务的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了解市场需求、竞争状况 、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在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后,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以确保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质量控制
总结词
在产品中的应用
01
02
03
确保产品质量
质量认证对产品的各项性 能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 客户要求。
提高产品附加值
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往往 具有更高的信誉和口碑, 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 市场竞争力。
降低产品风险
质量认证有助于发现并控 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 的潜在问题,降低产品召 回、安全事故等风险。
质量保证模式
质量保证模式是一套标准化的质量保证体系,用于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规定 的要求。
常见的质量保证模式包括ISO9001、ISO13485、ISO22000等,这些模式分别适用 于不同的行业和应用领域。
质量保证模式通过系统性的方法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检 验、测量和试验方法,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 。
详细描述
质量控制涉及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安装等过程进行 监控和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预定的要求。同时,质量 控制还涉及到对不合格品的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流入 市场。
质量保证
总结词
《质量认证》ppt课件
目 录
• 质量认证概述 • 质量认证的体系与标准 • 质量认证的实施 • 质量认证的应用 • 质量认证的未来发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知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知识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知识一、合格评定、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一词最早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使用,即1985年ISO理事会将其所设立的认证委员会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但没有给出合格评定的定义。
1993年关贸总协定在其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给出了合格评审程序的定义,ISO采用此定义,对合格评定定义如下:与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有关的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认证和认可两类。
(1) 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
(2) 认可: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比较认证和认可两个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认可是权威团体进行的。
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一方,同第一方和第二方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无利害关系。
认证工作应由具有第三方地位的团体进行,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团体(或称官方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的一个组织,强调认可应由这样的组织进行是为了确保认可的权威性。
(2)认证是书面保证,认可是正式承认。
保证的含意是确信,书面保证是通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使有关方面确信经认证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
正式承认意味着经批准准予从事某项活动,例如,一个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的机构是一个依据程序规定经批准准予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其认证的结果将得到国家的承认。
(3)认证是证明符合性,认可是证明具备能力。
经认证的产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特定产品标准的规定,经认证的质量体系是自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表明该机构具有从事特定任务(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检验)的能力;经认可的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则表明该审核员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能力。
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时间:2016-02-0609:05:00责任编辑:国家认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典型质量认证制度的形式
典型质量认证制度的形式
典型的质量认证制度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是指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进行认证。
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认证标志,消费者可以通过认证标志来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是指对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如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3. 服务认证:服务认证是指对服务质量进行认证,如旅游服务认证、医疗服务认证、教育服务认证等。
通过认证的服务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 人员认证:人员认证是指对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行认证,如工程师认证、医生认证、教师认证等。
通过认证的人员可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认证类型
2).提交申请材料
免检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下列有效材料一式两份报办理部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3)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产品型式试 验报告或全项目检验报告。 (4)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 或者证明(不含委托检验报告、行业统检和部门抽查的检验报告)。 (5)质量认证证书或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6)企业及产品简介。 (7)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 的复印件。 (8)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 上(含省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 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八、内部质量审核
九、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十、包装、搬运和储存
QS认证工厂审查要点:
一、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1)生产场所。 2)必备的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国家免检产品认证申报程序和必备条件
申报程序——
1、公布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四)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SA8000——社会责任 (六)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七)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八)将建立会展业的评价和认证体系
产品认证——
(一)自愿性认证 (二)强制性认证
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类
国家免检产品认证、中国名牌产品认证、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节能产 品认证等等
体系认证类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认证认可制度讲义第一章至第四章
第一章认证认可制度的起源、发展20世纪初,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支支配的第三方,用科学、公正的方法对上市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产品生产和公众购买,保证消费者基本利益,后逐渐演化形成了认证制度;市场和社会需求催生了认证机构;他们独立于供需双方,且不受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支配; 20世纪90年代以业国际上建立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并由此推动认证认可活动进入国际化发展阶段;认证认可制度的内容向多样化方面发展;我国的认证认可发展历程中国各类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以及中国的认可工作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而不断完美发展;在认证制度建立方面:1981年4月,我国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建立了产品认证制度;1983年启动实验室认可制度;1994年启动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等等认证认可的管理方面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198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口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1991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产品认证的宗旨、性质、组织管理、认证条件和程序、认证机构、罚责等;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2001年国家认监委成立,开始统一、规范认证监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自此,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进入国家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化、法治化阶段;第二章合格评定、认可基本概念和定义一、合格评定、认可概念和定义(一)有关合格评定的概念和定义(二)有关认可的概念和定义二、认可的本质(一)概述(二)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三)认可与行政监管的关系一、合格评定、认可基本概念和定义一有关合格评定的概念和定义1.合格评定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合格评定的专业领域包括所定义的活动,如检测、检查和认证,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这里所讲的“合格评定”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通常所讲的检测、检查、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合格评定”的定义中并不突出“合格”;“合格”并不是“合格评定”定义的特征,“合格评定”这一概念关注的是“满足规定要求”,而不是广义的“合格”概念;“合格评定结果”这一通用表述来表示任何合格评定活动的产品如报告或证书;该表述可以包括不符合发现;2.合格评定活动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合格评定活动包括检测、检查和多种形式的认证,这些活动的结果通过例如声明、报告、证书、符合性标志或授权和许可证见ISO/IEC17000:2004等多种方式柔予以证明;合格评定活动:检查、检测、认证、认可、其他3.检查审查产品设计、产品、过程或安装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注:对过程的检查可以包括对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的检查;检查有时也称为检验;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通常称为检查机构;4.检测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通常称为实验室;5.认证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管理体系认证有时也被称为注册;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认可适用于对合格评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通常称为认证机构或注册机构;6.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合格评定的规则、程序和对实施合格评定的管理;注:合格评定制度可以在国际、区域、国家或国家之下的层面上运作;7.合格评定方案合格评定程序与适用相同规定要求、具体规则与程序的特定合格评定对象相关的合格评定制度;注:合格评定方案可以在国际、区域、国家或国家之下的层面上运作;8.合格评定对象接受合格评定的特定材料、产品包括服务、安装、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注:改编自ISO/IEC17000:2004,2;1,注2;9.合格评定机构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是提供合格评定服务并可作为认可对象的机构;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认证、检查、检测、校准等;10.规定要求明示的需求或期望注:可在诸如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说明;二有关认可的概念和定义1.认可在GB/T 27000ISO/IEC 17000,IDT定义:认可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机构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可机构实施认可的权威机构认可机构的权力通常源自于政府;认可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机构在与合格评定机构及其客户之间关系中保持公正,并通常以不分配利润的方式运作;二、认可的本质一概述合格评定机构通过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具备了按规定要求提供特定合格评定服务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其合格评定结果被社会和贸易双方的广泛信任、接受和使用;1.认证机构认可的本质对于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证明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达到认可规定的要坟并持续保持,即使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也可以在规范的运作体系下查找到导致不符合的原因,使其认证活动更具有追溯性,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地进行改进,提供可信的服务;2.实验室认可的本质对于获准认可的实验室,认可机构证明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能力;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达到认可规定的要求并持续保持,即使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校准报告,也可以在规范的运作体系下查找到导致不符合的原因,使其检测或校准活动更具有追溯性,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地进行改进,提供可信的服务;3.检查机构认可的本质对于获准认可的检查机构,认可机构证明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检查活动的能力;通过认可的检查机构,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方面达到认可规定的要求并持续保持,即使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检查报告,也可以在规范的运作体系下查找到导致不符合的原因,使其检查活动更具有追溯性,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地进行改进,提供可信的服务;二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1尽管检测、检查、认证和认可在广义上都属合格评定活动范畴,但从事检测检查和认证的机构称为合格评定机构,而从事认可活动的机构称为认可机构;此外,检测、检查、认证以及认可的服务对象也不同,检测、检查和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的对象是产品、过程、体系、人员等,而认可的服务对象是从事检测、检查和认证的合格评定机构;二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2在合格评定体系中,认可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既相互联系又各负其责;在认可环节,认可机构是认可活动的执行主体,承担认可活动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以及相关方要求等的责任;认可机构有责任确保其各项认可活动的公正性和能力符合规定要求,并对所发布认可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是被认可的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主体,承担合格评定活动符合认可要求的责任;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有责任确保其被认可的各项合格评定活动的公正性和能力符合认可要求;二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3GB/T 27011ISO/IEC 1701;IDT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认可机构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小结认证与认可均属合格评定的范畴;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体系、产品、过程或服务认可的对象是实施认证、检测和检查的机构认证机构是具备一定能力的机构,大多数国家认证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可机构是权威机构或授权机构;认可机构一般为政府机构本身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可机构具唯一性,为保证认可结果的一致性和认可制度实施的国家权威性,认可机构不宜引入竞争机制;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认可制度实施的严肃和唯一性;三认可与行政监管关系1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评价和证实;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指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管理行为;三认可与行政监管关系2认可与市场准入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使产品通过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认证、检测或检查,还须经政府承认这些认证、检测或检查结果,相关产品才能依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即使有了认可的国际间互认协议,还须有政府间对认可结果承认,相关被认证、检测或检查的产品才能依法获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资格;三认可与行政监管关系3行政监管和认可是我国“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在国家认监委的领导下分别并互动发挥作用;第一、二章复习1.从认证认可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思考认证认可制度对现实社会的意义,反思如何使其持续发扬光大;2.掌握有关合格评定的10个概念和定义的内涵“合格评定”广义的概念是什么合格评定活动包括什么检查、检测、认证的关系与区别合格评定制度与合格评定方案合格评定程序的关系与区别规定要求与要求的区别有关认可的2个概念和定义的内涵认可与认可机构的特征是什么3.认可的本质是什么4.认可与合格评定的关系是什么认证与认可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认可机构与认证机构的区别5.认可与市场准入、行政监管的关系是什么第三章合格评定标准基本方法、相关标准一、合格评定基本方法二、合格评定相关校准合格评定的“功能法”-----按功能划分合格评定活动的方法每一种类型的合格评定使用者都有特定需求;因此,合格评定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所有的合格评定类型都依据基本的方法,遵循相同的基本步骤和特性;合格评定制度的制定者应遵循合格评定功能法,该法提供了一个合格评定的框架,起到基础和关联的作用;功能法确定了通常存在于任何合格评定制度中的一般功能或要素;合格评定的“功能法”GB/T 27000ISO/IEC 17000:2004,IDT<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阐述了合格评定的“功能法”合格评定由以下三项功能有序组成,它们可以满足对证实规定要求得到实现的需求或需要: ------选取;------确定;------复核与证明.当声称满足规定要求时,这种证实能够使其更加切实可信,增加使用者的信任;功能法的作用功能法的好处有以下方面:——全面考虑合格评定的所有功能,包括合格评定功能之间清楚的分界;——履行合格评定功能的目的更具客观性和可信性;——增强国家、区域和国际间合格评定活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从而促进相互承认和贸易;功能法的应用功能法应用于合格评定制度的设计——功能法确定了通常存在于任何合格评定制度中的一般功能或要素:—该法提供了一个合格评定的框架,起到基础和关联的作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制定者应遵循合格评定功能法;—合格评定制度的制定者应该在设计制度时考虑相关方受到的影响,灵活应用功能法的职能;功能法简介1选取选取取样:需要确定拟评定的特性、要求产品的合格评定所依据的规定要求以及对评定和抽样适用的程序;取样按照程序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样品的活动选择合格评定对象,包括选择被评定的规定要求和信息收集计划和抽样活动;确定确定:获得关于合格评定对象或其样品满足规定要求情况的完整信息;按照适用的规定要求进行的确定可以包括检测、测量、检查、设计评价、服务评定和审核,这些都是用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方法的示例,确定特性时,可结合测量为了确定量值或限值以及测量值同要求的比较;包括使用一个或多个确定方法如检测、审核和/或检验获取合格评定对象及其样品满足规定要求的完整信息;复核和证明包括确定阶段证据的复核和后来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可靠性的证明,以及任何后续的市场或许可和相关的控制;复核针对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验证;证明根据复核后的决定,就规定要求和满足已得到证实出具说明的活动;所出具的说明称作“符合性说明”,它为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提供保证;这种保证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合同方面或其它法律方面的担保;证明范围证明所覆盖的合格评定对象的范围或特性监督作为保持符合性说明有效性的基础的对合格评定活动的系统性重复;包括定期的和广泛的监督活动和重新评估,以确保合格评定对象继续满足规定要求;二、合格评定相关标准标准 standard通过协商一致建立的并经被权威机构批准的文件,为共同且重复使用;该文件规定了活动或活动结果的规则、准则或特性,其目的是在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注:标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结果,其目的是促进社团的最佳利益;国际标准 Intermational stand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组织采纳的并且可向公众提供的标准;(一)概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国家性质的标准机构ISO成员机构的国际联盟,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是通过ISO各个技术委员会来进行的;对技术委员会已制定的课题感兴趣的每个成员机构,都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国际组织、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与ISO保持联络的组织,也可以参与这方面的工作;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所有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合作紧密,在合格评定领域,ISO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负责开发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指南;国际标准草案分发给成员机构以供其投票;一个国际标准的正式发布需要参与投票的成员机构至少75%的赞成率;ISO和IEC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指南——合格评定工具箱——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合格评定制度采用;这些国际标准和指南合并成良好的合格评定实践,建立在国际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二)相关标准简介1.GB/T 20000.1、ISO/IEC导则第2部分2.GB/T27000——2006/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3.GB/T 27007/ISO/IEC 17007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4. GB/T 27011——2005/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5.GB/T 18346——2001/ISO/IEC 17020:1998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6.GB/T 27021/ISO/IEC 17021:20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7.GB/T 27024—2004/ISO/IEC 17024:2003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8.GB/T 27025—2008/ISO/IEC 17025:2005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9.与产品认证有关的ISO/IEC标准10.其他ISO/IEC标准和指南文件11.GB/T 19017—2008/ISO 10007:2003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状态管理指南各部分标准介绍1.GB/T 20000.1、ISO/IEC导则第2部分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的本部分给出了有关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标准化、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及其他相关领域;ISO/IEC导则第2部分ISO/IEC导则分为两部分出版: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第2部分:国际标准结构及编写规则ISO/IEC导则第2部分规定了拟制定成国际标准,技术规范、可公开提供的规范文件的结构及编写规则;只要切实可行,这些规则还适用于拟制定成技术报告或指南的文件;制订这些规则旨在保证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标准,不管技术内容如何,其编写方式尽可能一致;2.GB/T27000——2006/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标准规定了与合格评定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及其在贸易便利化中的应用有关的通用术语和定义;附录A对合格评定功能法作了说明,以进一步为自愿性领域和强制性领域的合格评定服务使用者、合格评定机构及其认可机构间的沟通与了解提供帮助;在对特定的合格评定活动进行描述时可能涉及许多概念,标准的目的并不是为全部此类概念提供词汇表;只有在某一术语所定义的概念无法从该术语的一般语言用法来理解时,或现行标准的定义不适用时,才给出术语和定义;标准从ISO/IEC指南2:1996的第12章至第17章即GB/T20000;1中2;12-2;17合格评定术语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词汇,使之更适合于ISO17000系列标准的制修定;3.GB/T 27007/ISO/IEC 17007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标准规定了如何撰写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和指南,例如标准、技术规范、行为守则和条例,以便言简意赅,特别是在标准中的合格评定的后续活动;标准是为标准编写者不包含ISO/IEC导则的编写、行业协会、购买者、监管者、消费者和非政府团体、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方案的拥有者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使用的;标准提供了制定合格评定对象特性的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南;—满足合格评定对象的规定要求;提供了制定合格评定制度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南;—采用合格评定制度的规定要求,来证实合格评定对象是否满足规定要求;4.GB/T 27011——2005/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标准规定了对评审和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该标准也可作为一个要求性文件,用于为签署认可机构相互承认协议而实施的同行评审过程;5.GB/T 18346——2001/ISO/IEC 17020:1998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检查机构代表私人客户、其母体组织和或官方机构实施评审,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对法规、标准或规范符合性的信息;检查参数可包括数量、质量、安全性、适用性和运行中的工厂或体系的持续安全要求;为了使他们的服务被客户、监督机构所接受,有必要将这些检查机构应遵守的要求统一成一个通用准则.本准则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能含检查材料、产品、安装、工厂、过程、工作程序或服务,并确定其对于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随后向客户报告这些活动的结果;需要时,向监督机构报告;产品、安装或工厂的检查会涉及检查项目周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在提供检查服务,尤其是进行合格评定时,通常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具有专业判断经验;CNAS将GB/T 18346—2001/ISO/IEC 17020:1998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于2006年形成了CNAS—C1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6. GB/T 27021/ISO/IEC 17021:20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CNAS 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标准规定了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贯彻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认证机构以有能力、一致和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体系认证,以促进国际和国内承认这些机构并接受它们的认证;标准为促进对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认提供了基础,这种承认有利于国际贸易;ISO/IEC 27006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IEC 27006:2007,发布于2007年2月14日;在ISO/IEC 27001:2005及其系列标准ISO/IEC17021:2006的制定中,ISO与IEC关于信息技术的联合技术委员会JTC1的分委员会SC27ISO/IEC JTC1 SC27认为,ISO/IEC17021的要求不足以满足对实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并有必要增加一些特定要求;因此,在2005年末,ISO/IEC JTC1 SC27提出与ISO/IEC CASCO WG21联合制定ISO/IEC 27006标准,并通过ISO的标准制定、审批快速通道,在2007年2月批准发布了该标准;ISO/TS 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TS2200:2007,发布于2007年2月14日,同样是在ISO22000:2005及其系列标准和ISO/IEC17021:2006的制定过程中,ISO食品技术委员会ISO TC34认为,ISO/IEC17021的求不足以满足对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并有必要增加一些特定要求,因此,在2004年末,ISO TC34提出与ISO/IEC CASCO组成联合工作组JWG11,并联合制定ISO/TS22003这一技术规范文件;7.GB/T 27024—2004/ISO/IEC 17024:2003 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标准规定了对依据特定要求实施人员认证包括人员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的机构的要求注:对人员能力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验证的机构,有些国家称作“认证机构”,有些国家称作“注册机构”,也有的称作“评估和注册机构”或“认证、注册、许可机构,”,还有的称作“注册者”;本标准使用“认证机构”;我国使用“注册机构”;8.GB/T 27025—2008/ISO/IEC 17025:2005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标准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9.与产品认证有关的ISO/IEC标准指南1GB/T27065—2004/ISO/IEC Guide 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2GB/T27023-2008/ISO/IEC Guide 23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3GB/T27027-2008/ISO/IEC Guide 27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认证认可制度介绍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中心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缩写为:AQSIQ读为[eiksik]).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 理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01年批准设立
根据中编办的批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正式宣布CNACR,CNACP 和CNAB合并.新合并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 可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中心 (把CNAB和CNAL整合)=CNAS
/ 备注: 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 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 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我国的认可认证制度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CNAB) 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 可委员会 (CNAL)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 可委员会 国外 认证 机构 国内 认证 机构
名词解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特点
名词解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特点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产品进行评估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制度。
它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特点。
首先,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有标准化特点。
标准是产品质量认证的基础,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可以确保各个领域的产品质量得到相应的保障。
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的市场调研和专家意见的参与,以确保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在标准化的基础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才能够实施。
其次,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有全面性特点。
全面性是指认证制度对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不仅仅关注产品的表面质量,还包括了产品的结构、性能、材料、安全性等多个要素。
这样可以确保产品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产品的整体质量。
全面性的认证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第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有透明性特点。
透明是指认证制度的整个过程和结果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是公开透明的。
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到产品是否经过质量认证,认证的具体标准和结果。
企业也可以了解到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评价和认可情况。
透明的认证制度可以促进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了解和选择,同时也可以激发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积极性。
此外,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还具有动态性特点。
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标准和认证要求也会随之发展和更新。
认证制度需要随时跟进并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
动态的认证制度可以保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同时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
最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有权威性特点。
认证制度需要由相关的权威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认证工作,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权威的认证机构可以对产品进行权威、专业的评估和检测,给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同时,也可以给企业提供权威的认证标识,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具有标准化、全面性、透明性、动态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一)现代质量认证制度的由来质量认证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作为一种外部质量保证的手段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质量认证产生之前,供方为了推销产品,往往采取“合格声明”的方式,以取得买方对产品质量的信任。
所谓“合格声明”就是供方单方面通过有关的产品说明或文件或“合格”标记等形式,表明所供产品的全部特性能够符合买方的要求。
这对于质量特性比较简单的产品而言,不失为一种增强买方购买信心的有效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日趋复杂,仅凭买方的知识和经验很难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加之供方的“合格声明”并不总是可信的,于是供方单方面的“合格声明”的作用逐渐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顺应供方树立其产品信誉、社会保障、消费者利益以及安全和法律的需要,由第三方证实产品质量的现代质量认证制度便应运而生。
为了协调和推动认证工作,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70年建立了认证委员会,1985年又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评定产品、过程、服务和质量体系符合适用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制订有关认证方面的国际指南,促进各国和各地区合格评定制度的相互承认。
(二)质量认证制度的含义认证制度又称为合格评定,是指为进行认证工作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产品和质量体系的认证和认证机构的认可。
1.产品和质量体系的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
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并以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授予合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的全部活动,又称为质量体系注册。
一般在进行产品认证的同时往往要进行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评定,以此来证明企业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能力,这是一种较经济、简便的方法。
16日质量专业基础知识与实务初级11
2006年12月16日质量专业基础知识与实务(初级)[11]一、单选[共40题,每题1分,总计40分]1、全面质量管理以往通常用英文缩写()来代表,现在改用()来代表。
A.AQP TQCB.AQC TQMC.TQC TQMD.TQM TQP2、石川馨认为推行日本的质量管理是经营思想的一次革命,下列不属于其内容的是()。
A.质量第一,面向消费者B.下道工序是顾客,用数据、事实说话C.尊重人的经营,机能管理D.全员参与,过程方法3、我国国家标准GB3935.1-1996《标准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所下的定义为:()。
A.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B.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C.对某一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活动或同结果规定共同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D.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B.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C.地方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D.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国家禁止企业制定企业标准5、满足GB/T19001--2000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的内容可以没有()。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描述D.制定年限及机构名称6、记录的理解要点不包括()。
A.记录必须控制版本B.记录的作用是阐明结果、提供证据C.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
这类文件(记录)之所以“特殊”,表现在:一是目的特殊,针对性强;二是控制要求的特殊,一般不需要控制文件(记录)的版本D.记录可用以提供证据,但证据未必是记录或文件7、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可采取下列步骤,其正确的顺序为()。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浅谈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产品质量认证概述产品质量认证既称产品认证,国际上也称为合格认证,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国,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自己的产品认证机构,并使用不同的认证标志来标明认证产品对应相关标准的符合程度。
例如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安全试验和鉴定认证、CE欧盟安全认证、VD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认证、中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CTP标志等。
对于产品质量论证的定义,国际上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来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而我国的定义为: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与相关技术要求,经过其确认并通过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从认证性质上分,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安全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即合格认证,国家对涉及人身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与动植物生命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而对于一般的工业类产品施行自愿性产品认证。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使用的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例如我国的3c认证与美国的UL认证等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发展1903年,英国首先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对英国铁轨进行了合格论证,颁发了风筝图标作为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并开始在国家的领导下对全国各行各业进行了相关标准的大统一和制定了认证的统一标志.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英国的领导下,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世界各国开展了以产品认证为主的认证活动。
欧洲从1985年已经开始实施CE质量认证制度;美国从1914年美国工程师协会出版锅炉规范开始,而我国的质量认证起步较晚,以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为标志作为我国质量认证的开始,但是各国与各国之间的认证标准制度仍有较大的差别,于是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工业的发展,并且为了增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成立了,随后在各国的共同商讨下,对于各个行业的不同产品颁发了ISO系列的标准,从而掀起了全世界的ISO标准认证的浪潮。
我国认证认可制度
我国认证认可制度一、认证认可制度的定义和意义认证认可制度是指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和确认后,对某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或能力的合格性进行认可的一种制度。
它旨在保证市场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
从初创阶段的单一产品认证,到如今的各类认证认可体系的建立,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
三、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分类与应用领域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可以划分为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能力认可等多个领域。
在实际应用中,认证认可制度涉及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覆盖了大部分的经济活动。
四、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标准与流程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借鉴了国际标准,并根据国情进行了本土化的改进。
在认证认可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确保认证认可结果的真实可信。
五、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中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国际认可的标志,提升了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也促进了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也为国际贸易和合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增强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话语权。
六、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展望和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效率,促进创新发展,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将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我国认证认可制度走向更加世界一流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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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及主要类型
第一节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发展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世界各国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都颁发各自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特别是认证标志。
目前在国际上约有数百种认证标志。
ISO有专门的出版物,介绍国际上有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技术条件,标志的总结情况、使用范围,实行认证的产品范围等。
对于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申请外国认证标志使用许可证和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了解产品ikia!~!il序、AilBiE书、认证标志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产品认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它是以市场经济模式发展的工业发达国家为了贯彻标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努力促进商品流动,理顺关系、统一规则、全面展开国际交流、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展较晚。
1978年9月,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名义参加ISO为正式成员后,才引入质量认证的概念。
经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到国外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国家和ISO/IEC等国际组织考察,翻译出版了一批资料,开展了宣传工作,逐步提高了国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认识,基本上统一了对在我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看法。
1981年4月,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按照国际电子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ECCi)的章程和程序规则,组建了机构,制定了有关文件,开展了产品认证工作。
1984年10月,成立了中国电子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书,准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始纳人了法制轨道。
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发布,1992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这就使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质量认证工作有了更快的进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已有8个(除前面提到的2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外,又相继成立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质量保证能力认证委员会、水泥认证委员会、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中国橡胶避孕套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获准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已由1990年底的793家增加到1994年的1992家,已取得各个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合格或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类别达到276种(一种产品可能颁发多张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足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由认证机构向申请质量认证并被检验、审核通过的申请者颁发,根据产品特点,认证证书有效期分为3年、4年或5年。
但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必须向认证机构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以使认证证书的连续有效。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认证:
(1)认证产品批准变更。
(2)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3)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4)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会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不再申请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委员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会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整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者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2)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属生产企业责任。
(3)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
(4)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
二、认证标志
1.我国认证标志的形式
我国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
(1)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2)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3)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2.使用认证标志应注意的问题
(1)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2)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
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3)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及其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3.各标志的尺寸
(1)方圆标志尺寸系列说明。
方圆标志的制作必须在符合《产品质量认证B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下,根据下列尺寸系列或按10的整数幂放大或缩小,标志图案必须准确。
具体尺寸如表6-2所示。
第二节中国质量认证制度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不仅有着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有着严格的管理。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拟定了质量认证的总体方案,把质量认证的总体结构划分为4个层次:
(1)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企业。
企业是质量认证的主体,是需求者和收益者,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2)认证机构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资
格审定和监督。
(3)认可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对认证机构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
并确认其资格的组织。
(4)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制定有关质量认证的方针政策的宏观管理机构。
根据认证活动业务内容的不同,我国的质量活动分为4个方面:
(1)质量体系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
(3)认证人员注册。
(4)试验室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