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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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的通则5.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条文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录三第7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居住建筑间距5.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

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②东西向的间距,米。

6值为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6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9.居住建筑控制9.1 建筑间距、退让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第二十六条)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三)位于城市更新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 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 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 电梯、门厅、连廊、消防 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 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 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 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 市相关规定执行。
W<26 26≤W<40 W≥40
H≤60 60<H≤100
H>100
3
5
7
5
7
9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 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 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平面基本呈矩形,短边与长边的比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2, 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20米的居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
16.9M 66M
项目名称:上海绿城玉兰花园 项目地址: 上海浦东齐爱路168弄 户型:四室两厅一厨四卫 面积:328平方米 容积率:1.5 层数:13F 特点:采光好,南北通透,视线好
39M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拼接宽度规定(3米)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立面凹槽规定(15米)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板式建筑与山墙: 1、体型。板式住宅基本呈矩形,有1:2的体型要求;山墙出 现在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短边,没有具体体 型数值要求,需要合理性判断。 2、高度。板式建筑没有高度限制,山墙出现在40米及以下 建筑的不开窗面。 3、短边。板式住宅的端墙应小于20米,山墙应小于16米。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1.55倍,其它⽅向间距系数按表⼀执⾏。

表⼀注:表中⽅向⾓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间距不应⼩于8⽶,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宜⼩于20⽶。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9⽶。

第四条中、⾼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照分析、最⼩间距双因⼦控制,且满⾜下列要求:1、依据《⽯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照分析技术规定》进⾏⽇照分析。

⽇照标准应满⾜⼤寒⽇⽇照不低于2⼩时,旧城区新建项⽬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

有效⽇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布置时,最⼩正⾯间距按表⼆执⾏。

表⼆3、平⾏布置时,最⼩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得⼩于20⽶。

4、垂直布置时,最⼩间距按各⾃最⼩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20⽶。

第五条不同⾼度的居住建筑最⼩间距按以下规定执⾏:1、正⾯间距:遮挡建筑物⾼度⾼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遮挡建筑物⾼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

2、侧⾯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于20⽶,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应⼩于20⽶。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居住⽤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居住建筑的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布置时,其间距不⼩于较⾼建筑⾼度的1.0倍,并不⼩于6⽶。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于9⽶。

⼭墙间距不宜⼩于6⽶。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建筑间距详细概述》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 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 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 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 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 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 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 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九条 (阳台)阳台 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 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 别确定间距。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 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 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 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 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五章 建筑物退 让
第三十四条 (建筑红线退让)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 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 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 下标准执行:
•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 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 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 于7米。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 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 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 得小于3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方向角0°- 15 15°- 30°30°- 45°45°- 60°60°-90°间距系数 1.55 1.40 1.24 1.40 1.47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建筑高度24-54米(含24米)54-100米(含54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30米40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技术

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技术

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技术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这档子事儿。

您想想,要是咱盖房子的时候,不管不顾间距和退让,那会是啥样?就好比一群人挤在一辆小巴士里,谁都别想舒服地伸个懒腰!这建筑间距和退让啊,就像是给房子们留出的“个人空间”,让它们能各自安好。

先说这建筑间距。

要是间距太小,阳光都照不进来,屋里黑黢黢的,您住着能开心?就像在阴暗的山洞里,心情能好吗?而且通风也成问题啊,空气不流通,那不得憋闷得慌?这就跟人呼吸似的,得有新鲜空气进来,浊气出去,房子也一样!要是间距够大,阳光满满,微风徐徐,多舒坦!再讲讲建筑退让。

您说要是房子都紧挨着道路,那路上的车水马龙、尘土飞扬,不都直接冲到家里啦?这就好比您在跑步,后面紧跟着个大货车,多吓人!建筑退让出来的那部分空间,就像是给房子和道路之间加了个缓冲带,让房子能安静、干净些。

比如说在商业区,建筑间距就得考虑人流量和采光需求。

商店得亮亮堂堂的,让顾客能看清商品不是?要是间距小,顾客进去感觉压抑,谁还愿意多待?这和在菜市场买菜一个道理,宽敞明亮的摊位总是更吸引人。

在住宅区呢,间距更重要啦!孩子们得有地方玩耍,老人们得能晒晒太阳唠唠嗑。

要是楼与楼之间跟筷子插竹筒似的,邻里之间一点隐私都没有,那多尴尬!还有啊,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地段,对于建筑间距和退让的要求也不一样。

就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脾气,得摸清了才行。

要是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那更得小心翼翼,不能破坏了整体的风貌和氛围。

总之,建筑间距和退让管理技术可不是小事,它关系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关系着城市的美观和有序。

咱得重视起来,可不能马虎!只有把这事儿处理好了,我们的房子才能住得舒心,城市才能变得更美好!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 0°— 15°15°— 30°30°— 45°45°— 60°(含) >60°拆减值 1.0L0.90L0.80L0.90L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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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3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三)、东西朝向的居住建筑的东西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

第六条新建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七条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且满足下列要求:(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正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当其建筑长度和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40米时,高度超过4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0.3倍计算间距。

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40米、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高度超过5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0.3倍计算间距。

2、朝向为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50米时,高度超过5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0.3倍计算间距。

3、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三条控制,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东西朝向的高层建筑,北侧为南北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0米。

2、南北朝向的高层建筑,东、西侧为东西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0米。

3、建筑高度超过超过50米时,高度超过5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0.2倍计算间距。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执行。

(五)、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第八条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建成的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居住建筑,且其间距不满足日照间距规定要求的。

在其两侧平行新建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时,新建居住建筑在满足退地界要求、消防要求及日照间距系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所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第九条被遮挡建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2、山墙、设窗山墙以及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等。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该类建筑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应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

第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倍,并不小于1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十一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文、教、科、卫建筑除外)时,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十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等因素影响。

(三)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水源保护、环境保护、景观、电力、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界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和道路、河道规划绿线等。

第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建筑退让东西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4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4,且不得小于4.5米;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3/4。

且不得小于13.5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建筑退让南北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4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东、西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得小于9米。

(二)高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建筑退让东西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6.5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4,且不得小于10米;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3/4。

且不得小于20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退让南北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6.5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东、西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得小于15(?)米。

(三)低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米时,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建筑高度大于3米时,按多层建筑退地界控制。

(四)地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三条至第九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五)地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河流及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所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六)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七)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附表二规定退让道路红(绿)线:(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附表二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4米,高层建筑增加6米(均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折线的连接点算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1、根据审定后的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

2、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地下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增加退让距离的,3、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七)高层建筑、重要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应在临城市道路一侧或其主要出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广场的面积按附表三要求控制。

其中,广场边界以外的外延部分不得计入广场面积,如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净空高度不得小于6米。

2、临两条规划宽度18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筑建筑对外广场原则上应设置于道路交叉口处,广场最短边长度不得小于20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宜小于6米。

(九)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十)沿河道规划绿线或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

(九)沿道路设置阳台、雨蓬、招牌、灯饰等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的深度不得超过2米,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0米;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大于5.0米时,建筑突出物突出建筑主体的深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五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三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②L为邯郸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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