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分析:宪法学重难点全面精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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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宪法学作为法律硕士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涉及到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制度安排以及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科重点进行解析和讲解,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宪法学是现代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研究宪法的形态、内容和功能等方面的学科。

宪法学主要研究的对象是宪法,宪法是一国政治组织和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学具有系统性:宪法学研究的是一整套关于国家政治组织和权力运行的体系,要全面了解宪法的构成要素和相互关系。

2. 宪法学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宪法学不仅要研究现实中的宪法制度,还要规定国家组织和权力行使方式的规范。

3. 宪法学具有历史性:宪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的宪法,还要考察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了解宪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规律。

二、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安排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的产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体系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我国宪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我国宪法制度中,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罢工、选举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2. 基本权利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国家机构改革: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实现了国家权力的机关化和法制化。

4. 合法性原则: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合法性原则要求政府和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三、宪法修改与法律解释宪法的修改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宪法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条件,修改宪法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并且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告生效。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

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宪法学是法律硕士考研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研法律硕士的学生来说,熟练掌握宪法学的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山东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的重要章节进行梳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核心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宪法的定义与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宪法具有指导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发展经历了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历史事件。

第三章:宪法的形式与实质宪法的形式: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无形宪法两种形式;成文宪法是明文规定的宪法文件,无形宪法是一国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习惯法。

第四章:宪法的修改与变革宪法的修改与变革: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如国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变革指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宪法进行升级和改革。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宪法的解释权通常归最高法院或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明确宪法条款的具体含义;宪法的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目的,正确判断适用。

第六章:宪法的保护与实施宪法的保护与实施:宪法的保护是指通过宪法法院等机构保护宪法的权威地位和实施效力;宪法的实施是指依法实现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需要依据宪法进行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第八章: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第九章:宪法对政府职权的规定宪法对政府职权的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如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宪法对政府职权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政府的合法行使和约束权力滥用。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典的结构,司法考试讲义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典的结构,司法考试讲义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典的结构,司法考试讲义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典的结构”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所谓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

序言较短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利、加拿大、韩国等。

序言较长的国家有中国、德国、埃及等国家。

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宪法序言的内容通常涉及制宪权的来源、宪法性质、国家独立、正义与和平价值的阐述、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族主义价值等不同的理念。

简言之,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

其内容大体上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司考重难点汇编

司考重难点汇编

司考重难点汇编—《宪法学》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对于这五个方面,除了总体上把握以外,对于每一种渊源也应该具体了解。

(重点掌握前四个)(一)宪法典宪法典,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条文和文件的形式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文件体系……(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就是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们的宪法文件都可以称为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人民代表法、王位继承法在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很多宪法性法律,我国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都可以称为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人们自愿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人们认为这些政治习惯具有宪法效力。

(四)宪法判例在有判例法的国家,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的国家,才有宪法判例这个渊源。

我国没有这个渊础(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如世界人权公约等这些公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自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因此可以称为该国的宪法渊二、宪法典的结构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组成。

从一般意义讲,宪法结构所具有的这种构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部分。

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这三类题型主要出现在综合课考卷上,在宪法学专业课考卷上出现实属少见。

西南政法大学5年法学专业课考卷上曾有过这三类题型:如填空题“英国内阁的核心是————”等8题,0空,每空1分。

双项选择题“立法机关解释制,是指由()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A.国立法机关;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干部;C.普通司法机关;D.政党;E.专门机关。

”等5个,每分。

判断改错题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与普通法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等5题,每分。

这些类型的题目最好是吃透法条,且把自己认为重要的部分圈起来,临考前再拿出来重点看。

也有涉及外国宪法的部分,这就需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作一般性了。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三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三

《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三mmq五、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体制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由立法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涵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源自美国。

现今世界各国中,采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很多,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

被动解释。

3.由特设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起源于奥地利,推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也是当代最为流行的制度之一。

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就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所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中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这种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 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

1982 年现行宪法再次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六、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从1988 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

这种修宪方式,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对外国有益宪政经验的合理借鉴,反映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进步。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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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6法律硕士考研指导:宪法学重点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指导:宪法学重点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指导:宪法学重点解析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考研法硕宪法学重点解析 3

考研法硕宪法学重点解析 3

2016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解析 3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是什么?答: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第三,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

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6-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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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什么?答: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什么是地方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答: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总称为地方自治制度。

普通地方是以宪法和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优越于其他地方的特殊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定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特别地方,是依据宪法和特别法的授权,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特别社会制度的地方区域。

地方自治制度是解决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权力自治关系的一种政治与管理制度,是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结构形式。

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地方,一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式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享有优越于普通地方的特殊权力即自治权。

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三、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有什么特殊性?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司考】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

【司考】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

【司考】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一、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普通法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掌握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职权有下列(BD)。

A.制定宪法B.修改宪法C.解释宪法D.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修改程序严格。

首先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主体非常严格。

和普通法律相比,它严格很多。

在我国只有两个主体可以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修改程序严格。

和普通法比较,普通法律在表决时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

宪法修正案就要绝对多数。

我国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可以生效。

二、宪法的分类资本阶级传统的宪法分类有三种: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前两种是英国的J·蒲莱士提出来的。

成文和不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以英国为代表,极少数国家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的代表。

刚性和柔性宪法。

是以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不严格为标准划分的。

成文宪法可以于刚性宪法划等号。

美国为代表。

柔性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划等号。

英国为代表。

凡是以君主的名义颁布的,叫做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以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颁布的。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章节详解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章节详解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章节详解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章节详解宪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宪法原理、宪法理论、宪法规定等内容,是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之一。

本文将对山西省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章节进行详解,旨在帮助考生复习并取得更好的考试成绩。

一、宪法学概论宪法学概论是宪法学的入门章节,主要介绍宪法学的定义、性质、任务、方法等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宪法学概论是宪法学习的基础,对于后续章节的理解和掌握具有重要意义。

在宪法学概论中,我们需要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学科特点。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学研究的是宪法的内容和生效、变更、解释、实施等问题。

宪法学的任务是研究和解释宪法,保障宪法权威和实施。

而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历史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系统法学方法等。

二、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是宪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一系列的特征和地位,对于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宪法的性质和地位这一章节中,我们需要理解宪法的宪政性、法律性、权威性、最高性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宪政性是指宪法的内容和目标属于政治性质,体现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

法律性是指宪法具有约束力和操作性,可以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依据。

权威性是指宪法的内容和规定具有权威性,国家机关和公民必须依照宪法履行职责和权利。

最高性是指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其他法律必须与宪法相一致和合法。

三、宪法的原则与制度宪法的原则与制度是宪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框架,具有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宪法的原则与制度这一章节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市民权利与义务、社会主义原则等。

宪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体制、国家机构、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机制等。

陕西省考研法学复习指南宪法学重点解析

陕西省考研法学复习指南宪法学重点解析

陕西省考研法学复习指南宪法学重点解析在陕西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宪法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

掌握宪法学的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陕西省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有效复习。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起源、性质、内容和作用等问题的学科。

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形式和权力运行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

二、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宪法学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功能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

其中,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的基石,它是国家根本法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性质是指宪法的法律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征包括权力法的优先性、统治者法的一致性、持久性和变更困难性等。

宪法的功能主要包括统治功能、保障功能和指导功能。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具体解释和运用,它是确保宪法实施和适用的重要手段。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学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力分立原则、合法性原则、人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规范,在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权力分立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应当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并相互制衡,以实现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监督。

合法性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行使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得以行使权力的名义进行。

人权原则是指国家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和尊严的生活。

四、宪法修正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变迁,宪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

陕西省考研法学宪法学复习中,考生需要了解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宪法修正案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宪法修正案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表决和公民的投票等程序进行,以确保修改符合国家的需要和民意的要求。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宪法学部分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宪法学部分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宪法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附带性审查【答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它是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方式,与宪法控诉相对应。

【考生注意】这是考察违宪审查的方式。

在记忆时,要正确理解“附带”的含义。

附带性审查与专门审查相对应,是一种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体制下的审查方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它是我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说来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具有优越性。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人大制度的内容。

内容本身在教材上有完整的表述,答题时要注意完整性。

人大制度与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一种制度,后者是我国的国家机关。

二、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2分;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1.在英国,尽管1215年的( )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A、《权利法案》B、《自由大宪章》C、《人身保护法》D、《王位继承法》【答案】B【考点分析】第1项是1689通过的,第3项是1676年通过的,第4项是1700年通过的,只有第3项是1215年能过的。

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除了本题所列的四个文件外,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是世界宪法史上重要的文献,可以放在一起记忆。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梳理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梳理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梳理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也是考研法学专业考试中的一大重点。

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重点内容对于考研的同学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宪法学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是国家政治组织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的特征主要包括宪法的规范性、全面性、国家性和基本性等。

二、宪法学的历史沿革宪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宪法学的发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

从马格纳•卡尔塔开始,宪法学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随着现代宪法的出现而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

三、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城邦制度,而现代宪法的产生则与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独立宣言》等密切相关。

宪法的发展经历了封建时代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多个阶段,最终形成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现代宪政。

四、宪法的性质与地位宪法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性质主要包括法律性、基本性、综合性和制度性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限制力度。

五、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地方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中的重要条款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宪法的解释与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主要有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宪法解释的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的修改涉及到宪法修正的机制和程序,以及宪法修正的条件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七、宪法的实施与保障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确保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充分实现的重要环节。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主要包括宪法监督、宪法司法保障、宪法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通过有效的实施和保障,宪法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的作用。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解析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解析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解析在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宪法学是一个重要的科目,也是考生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

本文将对山东省考研法学的宪法学重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起源、性质、内容、精神和作用等问题的学科。

它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也是现代法学的基石之一。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

从古代的宪法思想到现代宪政制度的形成,宪法学逐渐成为人们研究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基本法律的重要学科。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体系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所遵循的一种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它是宪法的灵魂和核心。

山东省考研法学宪法学复习中,需要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保护人权等。

此外,宪法还有其自身的体系结构,包括宪法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问题,考生需要对宪法的整体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解和分析。

三、宪法的权力机关和运行机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关和运行机制,这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山东省考研法学宪法学复习中,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宪法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了解宪法对于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和权力的制衡与平衡等方面的内容,考生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献和解决疑惑的方法来进行深入研究。

四、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和精神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文明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在山东省考研法学宪法学复习中,考生需要认识到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了解宪法的立法目的、宪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社会生活对宪法的反哺和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深入理解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考生才能更好地掌握宪法的精神和要义。

五、宪法的发展与完善宪法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宪法的完善与时代的变迁和发展相适应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山东省考研法学宪法学复习中,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宪法的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一、概述宪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中的重要科目之一。

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重要章节对于备考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宪法学的重要章节进行详细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二、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学是以宪法为对象的法学学科,研究宪法的性质、内容、作用以及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宪法学的基本概念是宪法的定义和特征。

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

宪法具有包括国家根本机构设置、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个人权利保障等内容。

2. 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性:宪法在法律层级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

(2)权威性:宪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3)稳定性:宪法一般不经常修改,保持较长时期的稳定性。

(4)广泛性:宪法适用于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三、宪法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章节1. 宪法学的主要内容(1)宪法原理:包括宪政原理、民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等。

(2)宪政结构:包括国家组织、权力机构和国家行政系统等。

(3)宪法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4)宪法解释:包括宪法的解释方式和解释机构等。

2. 宪法学重要章节梳理(1)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正和解释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内容。

宪法的修正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修正程序和内容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的解释主要由宪法解释机构进行,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2)国家组织和权力机构宪法对国家组织和权力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权力的划分、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能等。

例如,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国家的组成和形式,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和职能。

(3)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保障公民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的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等。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详解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详解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详解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对于考研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是必须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定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详细解析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学的定义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它主要关注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实施的方式以及宪法原则的研究。

宪法学旨在分析和研究宪法的形式、内容和功能,为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书,它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宪法解释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在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中,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是宪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国家行为应受法律的制约,政府及其官员行使权力应依法进行,公民权益受法律保护。

2.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宪法学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活动应该为人民谋利益。

3. 集中与分权原则:集中与分权是宪法学中的关键原则,涉及国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与行使。

它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性和统一机构的协调运行,又保障了地方特色的发展和局部自主权。

4. 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是宪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平衡,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学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它涵盖国家政治制度、权力机构设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中,重点掌握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宪法的含义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宪法的含义和地位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意义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 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政治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精讲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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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知识点:公民、国籍、出生国籍、继有国籍、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公民权、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特点、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公民的诉愿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和退休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庇护权。

一、简答题1.简述公民与人民的区别?2.简述出生国籍与继有国籍的区别?3.简述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和特点?4.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5.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特点?6.简述平等权的内容?7.简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容?8.简述言论自由的内容?9.简述出版自由的内容?10.简述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区别?11.简述批评权、建议权的区别?12.简述申述权、控告权、检举权的区别?13.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14.简述人身自由的内容?15.简述人格尊严的内容?16.简述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内容?17.简述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内容?18.简述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的新发展?19.简述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的异同?20.简述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21.简述文化权利和自由的内容?22.简述庇护权的内容?123456下一页。

法律硕士辅导班宪法学精讲班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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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主要知识点:国体及决定因素、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阶级结构、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和内容、我国现阶段所有制形式、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政体及类型、政体与国体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及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邦联和联邦、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的原因、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简答题1.简述国体的决定
因素?2.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阶级结构?3.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表现?4.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5.简述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要内容?6.简述我国非公有制的主要内容及国家政策?7.简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区别?8.简述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9.简述政体的概念及类型?10.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及特点?11.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12.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3.简述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14.简述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15.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16.简述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17.简述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18.简述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19.简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任务?20.简述单一制和复合制的区别?21.简述邦联和联邦的区别22.简述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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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分析:宪法学重难点全面精讲(三)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

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

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

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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