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具体条件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有些时候人生总不如意,也许并不是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也许是他们没有条件再去抚养,而这时候未成年人还需要成人来抚养,又不能讲亲生孩子交给福利院看管,这就将重担放在了爷爷辈身上,那么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有些时候人生总不如意,也许并不是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也许是他们没有条件再去抚养,而这时候未成年人还需要成人来抚养,又不能将亲生孩子交给福利院看管,这就将重担放在了爷爷辈身上,那么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以上规定可知,祖孙之间形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家庭成员关系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关系包括儿
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儿媳、
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丧偶儿媳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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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和
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兄、姐扶养弟、妹需具
备的条件包括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
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弟、
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包括:1.弟、妹有负担
能力。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3.兄、姐必须
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兄弟姐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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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祖孙关系
一、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 (一)(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
件 1.(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
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3.(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二)(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
祖孙关系包括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和祖孙之间
的继承关系。(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 条件包括:1.(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2.(外)孙子 女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 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3.(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 年人。(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件包 括1.(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2.(外)祖 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实无力赡养;3.(外)祖 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的代位继承人。
婚姻家庭法第十章 扶养
(三)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
其一,扶养关系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具有特定 亲属身份的人;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前提,也 是发生扶养的法律事实,扶养关系则是亲属 身份的法律后果或法律效力。不具有特定亲 属身份的人之间不产生法定之扶养关系。
其二,扶养权利义务具有人身属性,附从于 主体的亲属身份,只能由本人亲自享有和承 受,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发生转移、让 与、继承和替代
一、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 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 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 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 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认定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 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 主体的必然要求
从主流来看,亲属扶养一直担负着对“弱者 ”给予保障的重要角色,扶养制度是“弱者 ”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家庭则是这 一角色的结构载体
四、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亲属扶养关系由于发生于不同类型的亲属之 间,其扶养效力、程度、方式因共同生活状 态、关系的亲疏远近和被扶养人生活情势的 不同而有所区别。
其特点在于:它发生在核心家庭内或大家庭之中 的核心家庭成员之间;它是无条件的,义务人必 须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履行义务,即使降低自己的 生活水平,也必须使权利人过与自己相当的生活 ,亦即权利人的生活就是义务人的生活,二者不 可分;它是与身份相随而持续存在的,不可能处 于潜在的期待性状态,义务人须不间断地经常地 履行这些义务,因为履行该义务是维持家庭共同 生活的必要条件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爷爷抚养孙子协议书
爷爷抚养孙子协议书甲方(爷爷):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孙子):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且乙方父母因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抚养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抚养权的确立1.1 甲方同意在乙方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期间,承担起乙方的抚养责任。
1.2 乙方同意在甲方抚养期间,遵守甲方的合理要求和规定。
第二条抚养内容及方式2.1 甲方负责乙方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保健费用等。
2.2 甲方应保证乙方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以促进乙方的全面发展。
2.3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情感支持。
第三条抚养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成年或乙方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为止。
3.2 如乙方父母在乙方成年前恢复抚养能力,甲方应将抚养权交回给乙方父母。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合理的教育和管理。
4.2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合理要求,尊重甲方的意愿和决定。
4.3 乙方在成长过程中应积极与甲方沟通,及时反馈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2 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本协议书的空白处需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时填写完整。
关于舅舅有义务抚养吗?
关于舅舅有义务抚养吗?▲一、舅舅有义务抚养吗?应该是没有的,父母是他的第一抚养人,还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义务分别在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第二十八条(祖与孙之间),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条件的附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的抚养的条件有:(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1、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子女今后的成长问题,而且可以稳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关系,不至于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
人民法院处理此问题应依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变更抚养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9.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一、祖孙关系概述 祖孙关系,包括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外祖父
母与外孙子女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
孙子女之间,依法产生了抚养与赡养义务。
二、祖孙间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抚养条件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 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继承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遗产。
其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死亡; 其二,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其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关系概述 兄弟姐妹属旁系血亲,而且是旁系血亲中最为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第二版)
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本章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现行《婚 姻法》对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
重点掌握祖孙之间抚养、赡养的法定条件和兄 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法定条件。
难点注意把握属于姻亲关系的继祖孙之间互无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引导案例】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兄弟姐妹 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 承人均死亡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 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能够参 加遗产的继承。
1985年《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4条第1款还规 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 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亲密的一种,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 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 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4
(二)兄弟姐妹扶养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 养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义务 2.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均 有负担能力,由谁抚养、扶养该未成年人
5
[案例]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 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 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 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 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 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 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 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 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 债。
6
[例]杨生今年12岁,1996年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 养。1997年12月其父因盗窃被判刑4年。杨生的母 亲每月收入只有400元还得抚养杨生妹妹,且身体 有病,实在无力抚养杨生。杨生的爷爷在一家公 司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只因恨儿子不成器, 一怒之下,和儿子断绝了往来,并以杨生的母亲 还在为由,拒绝承担抚养孙子的责任。杨生的母 亲以杨生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杨生的爷 爷承担抚养孙子的义务。问:杨生的爷爷有无义 务抚养孙子,为什么?
2
二、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的条件
(一)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 成年子女的 2.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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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的弟、妹有负担 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来源”需要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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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责任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则会产生抚养、赡养义务。
具体产生扶养义务的情况,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相对于修改前的《婚姻法》,该条扩大了此扶养义务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不仅包括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还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不仅包括原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还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作出这些相应修改,实际上是将实践中切实可行的作法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予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作出扩大解释:①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该解释对具体解决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无力赡养的父母的抚养和赡养问题,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因此,这次修改《婚姻法》,将该内容吸收进来,以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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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是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
此题对此作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解析]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
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法律上,是否形成抚养关系需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报答的义务等。
2. 是否共同生活在一起。
如果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例如父母将未成年子女送往寄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由他人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抚养关系。
3. 是否有经济上的联系。
父母需要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以确保其健康成长。
如果父母没有承担这些费用,或者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联系,那么也不存在抚养关系。
4. 是否具有亲情和感情上的联系。
抚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亲情的纽带和感情的联系的。
如果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缺乏亲情和感情的联系,例如父母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但并没有真正关心和照顾未成年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抚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怎么看待祖父母争夺抚养权问题?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怎么看待祖父母争夺抚养权问题?有父母的孩子而且父母有抚养能力,抚养权不会给祖父母,祖父母帮助孩子争夺是正常现象,夺不了也正常。
起诉要准备的材料有: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诉状所述相关事实的证据,上述诉状及证据一式两份,提交给法院(复印件),并书写材料清单。
一般我们会遇到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或者离婚之后争夺抚养权问题,毫无疑问这是合乎常理的,因为夫妻双方都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那么如果是祖父母呢,在遇到祖父母争夺抚养权问题的时候,我们又应该怎样来看待这一问题呢,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祖父母争夺抚养权的相关知识吧。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祖父母有抚养的能力;(2)被抚养人需要抚养;(3)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的不予以限制,但是不能附加条件。
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李某的母亲孙某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李某的责任。
因而李某的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
虽然李某由生母抚养,即使生母再婚,李某与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不随生母的再婚而消失。
如果祖父母死亡,李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
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失抚养能力;(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实体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浅析抚养、扶养和赡养问题
浅析抚养、扶养和赡养问题作者:李娟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摘要: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人们经常遇到的名词,本文以隔代亲属关系为视角,分析抚养、扶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抚养;扶养;赡养;隔代一、抚养、扶养和赡养的概念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
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5.4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
由此可以看出, 由此可以看出,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是 第二顺位的 即在一般情况下, 第二顺位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子女有父 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 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直 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 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 他们之间也会产生抚养、赡养义务。 下,他们之间也会产生抚养、赡养义务。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的三个条件 姐对弟、 1. 弟、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 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上需要扶养; 上需要扶养; 2. 兄、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3. 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虽为死亡、但 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虽为死亡 或父母虽为死亡、 确实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抚养义务。 确实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抚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 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能力; 祖父母 2.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孙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虽未 孙子女、 孙子女 死亡,但由于疾病、伤残、服刑、 死亡,但由于疾病、伤残、服刑、失业等 原因确无能力抚养子女的。 原因确无能力抚养子女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抚养义务不以共同生活为限, 抚养义务不以共同生活为限,应视抚养义 务人的负担能力和孙子女、 务人的负担能力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实 际需求确定具体抚养的方式和份额。 际需求确定具体抚养的方式和份额。
祖父母与孙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 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 间的关系, 间的关系,是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的直系 血亲。 血亲。 婚姻法》 条规定: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 条规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 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 外孙子女,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 务。”
第十一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 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弟、妹扶养兄、姐需 具备的条件有:1.扶养人有负担能力。2.扶养人 由兄、姐扶养长大。3.被扶养人是缺乏劳动能力、 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二、外国亲属法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的、
抑或无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即属于亲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形成 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均具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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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件有: 1.抚养人有负担能力。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双 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 均丧失抚养能力。3.被抚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件有:1. 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2.被赡养人的子 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3.被赡养人必须 是需要赡养的人。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的、 抑或无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即属于亲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形 成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均具有相互扶养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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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3.被抚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二)(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的条件
1.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3.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二、外国亲属法关于祖孙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世界各国亲属法普遍规定,无论男系亲、女系
亲,祖孙之间均有互负扶养义务。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01.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删去了原《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
02.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03.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
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本条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04.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原《婚姻法》第7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的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的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在现实⽣活中收养孩⼦的⾏为是⾮常多的,⽽有些⼈会收养亲属的孩⼦,收养亲属孩⼦有些特殊规定的,例收养旁系亲属的孩⼦,那么民法典的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特殊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特殊规定是什么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不受⽣⽗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母等条件的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三条【被收养⼈的范围】下列未成年⼈,可以被收养:(⼀)丧失⽗母的孤⼉;(⼆)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三)⽣⽗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
第⼀千零九⼗四条【送养⼈的范围】下列个⼈、组织可以作送养⼈:(⼀)孤⼉的监护⼈;(⼆)⼉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母。
第⼀千零九⼗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可以不受本法第⼀千零九⼗三条第三项、第⼀千零九⼗四条第三项和第⼀千⼀百零⼆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亲的⼦⼥,还可以不受本法第⼀千零九⼗⼋条第⼀项规定的限制。
⼆、领养别⼈的孩⼦需要签订协议吗收养关系当事⼈愿意订⽴收养协议的,可以订⽴收养协议。
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要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要书⾯订⽴,最好办理收养公证,但不能⽤订⽴收养协议的⽅式取代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领养孩⼦要以登记为准。
协议只是双⽅的约定,在法律上没有形成收养和领养的关系,收养孩⼦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好⼀些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1、收养⼈应该准备材料,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2)由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婚姻状况、有⽆⼦⼥和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
赡养申明范文赡养证明范本
赡养申明范文赡养证明范本证明兹证明被赡养人倪兴书(男, ___号:460006*******户口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村委会下村):被赡养人黄爱珠(女,460006******,户口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村委会下村)与赡养人倪会玲(女, ___号:460006**,户口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村委会下村)分别是父女及母女关系,属法定赡养关系。
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拓展资料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资料:这个我觉得没有书写的必要,最基本的信任难道都没有?如果真的要写的话,大概就是,赡养女方父母,离婚了就不算。
关于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的说明XXX政府(街道或办事处):我是XX省XX县(市、区)居民,现年岁, ___号码:,现住XXX(具体地址),目前家庭人口XX人,其中有XX位老人(老人姓名、性别、年龄)需要赡养。
全家无固定收入,仅靠XXX艰难维持生计。
由于家庭十分困难,需要得到政府的帮扶。
签名: XXX年月日附件:户口本复印件一,这个证明不管怎么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但不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祖父亲只在夫妻双方都已死亡或者双方无力扶养孩子而祖父母又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时候,才行使此义务。
二,如果一定要写这个证明,还是以协议的形式来写比较好,只要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写清楚就可以,具体格式可以网搜。
三,请看相关规定:《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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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具体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具体规定,祖孙之间产生扶养关系的条件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扶养条件是:
(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扶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适用上述规定时,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将他们视为同一顺序的抚养义务承担人。
为了确保其未成年第三代人的健康成长,责成他们均合理分担抚养责任,是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的。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的条件是:
(1)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失去赡养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适用上述规定时,也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总之,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概括地讲就是:(1)被扶养人祖或孙需要扶养;(2)扶养人孙或祖有扶养能力;(3)被扶养人的子女或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
具备上述条件,祖孙之间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与义务关系。
符合法定条件的抚养人、赡养人必须自愿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否则,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关于祖孙、外祖孙之间附条件的抚养、赡养规定,对于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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