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一、授信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作用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接受客户的存款,向客户发放贷款和进行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其中贷款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银行通过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来确定贷款额度的大小,这个过程就称为授信。
授信的主要作用是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的目标。
银行授信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利率等因素都决定了客户能否成功获取贷款,并且决定了银行的风险和利润。
二、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程序银行的额度授信管理程序是指在客户申请贷款时,银行对客户进行评估和审批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准备、评估审查、风险评估、额度授信、贷款发放等环节。
1.资料准备: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会计报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2.评估审查:银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详细审核,评估客户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债务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客户的偿付能力、信用风险等,以及对应的授信额度。
4.额度授信: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承担能力,银行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条件。
5.贷款发放:当客户的贷款申请被审批通过后,银行开始发放贷款,并且监控客户的资金用途和贷款还款状况。
三、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措施银行在进行额度授信管理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信用评级、额度调整和授信限制。
1.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历史借贷记录、财务状况之类的保证金做出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大小。
2.信用评级:银行为客户评定信用评级,以评估和界定出客户的信用风险水平。
3.额度调整:银行根据客户的还款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以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
4.授信限制: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金额和期限都有严格的控制,银行会采取一些授信限制的措施,以减少银行的风险。
四、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需求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主要需求是确保授信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
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商业银行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
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守支农支小,加强授信业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约束,落实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主责任人(以下简称“主责任人”)是指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客户营销准入,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具有重大和关键影响并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分为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以下简称“经营主责任人”)和授信业务管理主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主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大额授信标准以内,授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及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大额授信业务适用《商业银行系统大额授信业务主责
1。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的文件,它是银行风控的重要部分。
下文将从授信流程、授信审批和授信使用等方面介绍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一、授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商业计划书、授信用途说明等。
2.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参考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情况等方面。
3.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签订授信协议书。
4.抵押担保: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一般包括房产、设备、存货等。
5.财务管理:银行负责客户的财务管理,在贷款期间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授信审批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资质、风险收益、担保物情况和市场环境等。
以下是授信审批中的主要环节:1.资信审查: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历史进行核查,包括实地调查、征信查询等。
2.资金筹划: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和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协调和筹划,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4.授信批准:银行审批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期限。
5.授信协议:客户通过签订授信协议确认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条件。
三、授信使用授信的使用必须符合授信协议的约定和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以下是授信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资金用途:授信款项必须按约定用于客户申请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利率和期限:客户必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否则将按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担保物管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不得转让、转移或毁损,否则将依据约定规定扣押、拍卖等。
4.信息披露:客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保证银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订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一节目的 0第二节制定依据 0第三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额度授信管理岗位、职责、流程 (1)第三章额度授信各环节管理要求 (3)第一节额度授信管理整体要求 (3)第二节额度授信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 (5)第四章考核及问责 (9)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对公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规范本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制定依据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节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对公客户授信业务直接授信额度管理,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的授信业务(集团客户额度管理还需同时符合集团客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此外,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各类对公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贷款、透支、汇票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信用证项下融资、保函、担保额度等。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岗位、职责、流程第五条授信额度管理岗位和职责(一)主办/协办客户经理职责:1. 负责在制定合理授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客户授信额度申报;2. 负责在授信额度获有权审批人终审后,完成授信额度相关合同的面签工作(实地见证)以及其他授信额度出账准备工作;3. 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启用放款管理工作;4. 负责授信额度使用后客户监测预警和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收回、结清工作。
(二)经营单位/业务团队(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负责对经营单位辖内客户经理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方案、授信额度出账、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各级授信审查岗职责:负责对各经营单位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及整体授信方案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审查,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四)各级有权审批人职责:负责在信贷审查人审查意见或风险审核委员会意见基础上,在权限内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其授信方案提出审批意见,对业务进行审批。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授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信用担保的行为。
为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二、授信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表,包括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包括征信查询、资产评估等环节。
3. 信用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指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4. 决策评审:银行进行授信决策评审,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等细节,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
5. 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贷款发放:根据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认: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银行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2. 额度的调整: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以及还款表现,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提高额度、暂停额度、降低额度等。
3. 额度的监控:银行对授信额度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借款人在使用额度时不超过其授信额度。
4. 额度的收回:当借款人违约或者风险增加时,银行可以收回部份或者全部授信额度。
四、风险控制和监测1. 信用风险的评估:银行定期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2. 风险预警:银行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借款人浮现违约风险或者还款艰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利率、追加担保、调整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4. 风险报告和监测:银行制定风险报告和监测制度,对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汇报和监测。
五、授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支持,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需求。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监控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
正文:一、客户准入1.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记录和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优质客户和重点客户等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身份认证: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需对其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包括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反洗钱措施: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资金合法合规。
二、授信审批1.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银行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3. 审批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确定:银行在授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额度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额度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3. 额度调整:当客户的业务发展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以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以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2. 风险分散:银行在授信时需根据客户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状况,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以降低风险暴露度。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规范进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银行授信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授信范围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内部授信政策,明确授信范围和对象。
授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信贷等。
1. 企业贷款银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其经营发展。
2. 个人信贷银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信贷支持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授信流程银行授信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监控和追踪等环节。
1. 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申请书、财务报表、担保措施等材料。
2. 审查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
3. 批准经过审查合格后,银行根据内部授信政策和风险控制原则,对授信进行批准。
4. 监控银行在授信后对贷款使用情况、还款状况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追踪银行对授信项目进行定期追踪,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控制银行授信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1. 信用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设立适当的额度和担保措施。
2. 市场风险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注意市场波动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政策,防范市场风险。
3. 操作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防范操作风险,确保授信业务流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授权流程、内部控制等,保障授信业务的规范运行。
六、监督检查银监机构应当对银行授信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信额度的设置和变更(一)授信额度的设置1.根据客户与银行业务的规模、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银行应根据现金流分析等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其可授信额度。
2.银行应设置合理信用额度,并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
3.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考量,分别设置最高授信额度和单笔授信额度。
4.银行应当按照内部授权框架,明确授信业务各员工的审批权限,并对各审批级别的授信额度进行限制。
(二)授信额度的变更1.银行根据客户业务的变化,如增加抵押或担保等风险减轻因素,或者客户出现违约、财务状况变差等风险加大因素,应当对授信额度进行变更。
2.授信额度变更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通知客户。
3.银行在授信前已明确规定的特定授信额度,变更时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
三、内部授权框架(一)设置内部授权框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业务水平等;2.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3.机构的诚信度和声誉度;4.当地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等。
(二)内部授权框架应分别考虑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核职权、决策职权、管理职权和控制职权等方面的内容。
(三)内部授权框架应由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人员共同审查和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四、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一)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信用评价、担保、监控管控、资产分类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要求。
(二)信用评价应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参考银行授信标准。
(三)担保制度应依据授信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了解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并要求客户提供可靠担保物。
(四)监控管控包括对授信业务的全程监控、管理、跟踪,对客户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制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的基本要求1、总授信额度是银行对客户授信风险的一种定量化管理工具,是银行对客户授信风险的度量标准。
2、总授信额度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授信用途、抵押担保物等因素。
3、总授信额度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客户经营规模、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
4、总授信额度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客户履约能力,确保总授信额度与客户信用状况相适应。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分类总授信额度分为个人授信总额度和企业授信总额度。
个人授信总额度是指银行对个人客户的总授信额度。
企业授信总额度是指银行对企业客户的总授信额度。
第四章授信额度管理的程序1、客户授信额度申请程序客户申请授信额度时,应填写《授信额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客户授信额度审批程序客户提交授信额度申请后,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
3、客户授信额度调整程序在客户授信额度生效后,如客户资信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授信额度时,客户应填写《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4、客户授信额度失效程序当客户违反授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导致授信额度失效时,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同时对授信额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授信额度管理的评定方法1、客户信用评级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企业经营状况、担保物质量等因素,为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2、客户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应根据客户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还款来源等因素,进行客户还款能力的评估。
3、担保物评估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客户授信额度相适应。
第六章授信额度管理的信息系统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额度管理信息系统,将客户的基本资料、授信额度申请资料、授信额度审批资料、授信额度调整资料、授信额度失效资料等纳入系统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授信额度的使用和监测1、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按照授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使用。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一)多头授信客户;(二)集团客户;(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ⅩⅩ银行【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高效便利地为我行重点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规范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ⅩⅩ银行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便捷使用的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其中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中已交保证金部分剔除计算)。
第三条授信额度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现、承兑、保证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
第四条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分设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额度。
其中进口押汇额度包括承兑客户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和担保提货业务及代客户支付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包括代客户支付承兑交单业务的到期款项及对客户免付款交单业务;出口押汇额度包括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议付及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买入、贴现等业务。
第五条对同一客户的各类授信额度,除贴现可以占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押汇可以占用其他额度、信用证开证可以占用进口押汇额度以外,其他一律不得串用。
【章名】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审批与使用第六条授信额度适用对象为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且资信优良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
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或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二)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一般不超过80%);(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我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授信额度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批。
一级分行审批授信额度的权限与已授予的各类信贷业务授权相同。
第八条申报授信额度时,各级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需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测定授信额度,并按建总发〔1997〕139号《关于印发有关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通知》等要求报批。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农业银行各经营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 1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合用范围第二节授信原则1. 适度、安全原则2. 独立、平等原则3. 周全、审慎原则4. 责任、可追溯原则第三节授信流程1. 授信需求发起2. 信审预审3. 贷款委员会审查4. 授信决策5. 签订合同6. 投放和使用7. 监督和管理第四节授信审查要点1. 借款人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评估2. 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3. 贷款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评估4. 风险综合评级和授信额度确定第五节授信合同管理1. 授信合同签订2. 授信合同变更3. 授信合同解除第六节授信审批程序1. 普通授信审批程序2. 特殊授信审批程序第二章授信产品分类与管理第一节贷款信用1. 流动资金贷款2. 投资贷款3. 贸易融资4. 接续贷款5. 短期贷款6. 长期贷款7. 房地产开辟贷款第二节银行承诺第三节信用证第四节承兑汇票第五节出口信用保险第六节其他授信产品第三章授信风险管理第一节不良贷款的划定和管理1. 不良贷款的分类2. 不良贷款的核销和销售3. 不良贷款的风险准备4. 不良贷款的追偿和处置第二节授信风险监控1. 授信风险评级管理2. 授信额度变动管理3. 授信余额管理第三节授信风险防范1. 贷前预警机制2. 贷款限额管理3. 担保管理4. 抵质押物管理5. 授信控制第四章授信后管理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二节资金监测与回款管理第三节项目推进与进度跟踪第四节授信额度的调整与变更第五章附则1. 授信管理岗位职责2. 授信管理的报表和信息披露3. 授信管理的内部审计和自查4. 授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附件:附件一:授信审查表附件二:授信合同模板附件三:抵质押物评估报告范本附件四:贷款追偿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务资产管理公司: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不良贷款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2. 企业征信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征信机构,用以采集和维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
3. 贷款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银行额度管理制度
银行额度管理制度一、总则银行额度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业务中的授信额度,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
银行在实施额度管理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和内部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授信额度,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额度分配1. 额度的确定: 银行应当根据国家监管要求、自身资金实力以及客户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以及信用记录等因素,充分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2. 额度的分配: 在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后,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状况,合理分配授信额度。
对于信用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客户,可以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则需谨慎分配额度,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监控: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额度监控机制,定期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对于存在逾期还款、资金链断裂等风险的客户,要及时采取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2. 额度调整: 在客户的经营状况、抵押品价值、信用记录等因素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对于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恶化、抵押品价值下降等情况,要及时减少授信额度,减少信贷风险。
对于客户的经营状况改善、抵押品价值提升等情况,要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促进客户的经营发展。
3. 额度使用: 客户在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当按照约定用途和期限,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合理利用资金。
银行应当建立监控机制,及时跟踪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防范资金被挪用、流向不明等风险。
四、风险防范1. 风险评估: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在批复额度时,要充分考虑客户的经营状况、行业环境、市场情况等因素,严格控制风险。
2. 风险控制: 在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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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一)多头授信客户;(二)集团客户;(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
,,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项目;(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五)重大人事调整;(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十六条多头授信是指,,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行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处、科、下同)。
第十八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第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他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
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
本办法界定的集团客户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
如果为集团客户,上报至能对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开户行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
第二十二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应通过对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并据此对关系紧密程度不同的集团客户确定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一)对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原则上指定由母公司所在行为集团公司的牵头行,集团客户的其他经办行为成员行。
成员行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公司测算整体的授信额度,牵头行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
牵头行要将自行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批的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备案,同时提出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使用的建议。
管辖行信贷经营部要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头行及各成员行。
牵头行及各成员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要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
各行间的额度分配可由管辖行信贷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对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
对集团公司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额度授信。
对集团公司内各独立法人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不能在不同法人之间相互串用。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第二十三条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审批权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上移一级行:(一)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办法测算的授信控制量的。
第二十七条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需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的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下以及在授信额度核定时或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六个月;(二)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三)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行的下一级行的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在一般授信额度内的非公开授信额度下的具体授信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外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行信贷经营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第三十五条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
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处、科,下同)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经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