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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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蔡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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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马上要面临财税方面的重大变革,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对施工企业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施工企业将面临什么新的挑战?需要在哪些方面积极应对?本文将从两税的本质区别出发,结合施工企业的财税现状,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增值税计税依据税款抵扣税务筹划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作为“十二五”期间有待启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在国内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增值税“扩围”,在《建议》中的表述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项改革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意味着我国政府已决心推进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割裂16年之久的增值税链条有望被真正修复。

我国现行的税制制度是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在制造业的货物生产环节,主要征收增值税;在第三产业的劳务流动环节,主要征收营业税。但货物生产中也需消耗劳务,劳务提供亦需消耗货物,这种税制制度下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造成了第三产业企业购买设备等相关支出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税负过重。

两税并行还存在着税负不均衡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征收主要集中于生产加工领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实现多项进项税额的抵扣,包括原材料购进、运输劳务(按7%抵扣),购进初级农产品(按13%抵扣)等。而集中于劳务领域的营业税纳税人,却缺乏与增值税相衔接的抵扣规定,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有些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如金融、保险、信托理财、物流的中间环节特别多,每一道环节都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阻碍了专业化分工。2009年增值税转制全面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但营业税纳税人因为没有销项税额故无法抵扣,但二者都有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这加重了税负的不均衡,而税负失衡必将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

增值税“扩围”改革,其核心是把现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表明我国政府希望以此为催动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铺平道路。

“根据五年总体规划,今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与此同时相应调减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说在建筑安装领域是征营业税的,它的上游钢厂、水泥厂是征增值税的,中间出现了断层,下一步要把增值税扩大到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2011年3月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梅地亚两会新闻中心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如是答记者问。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在已经熟悉了营业税近二十年后,可能马上要面临财税方面的大变革。这项改革对施工企业究竟会带来什么影响?施工企业可能面临什么新的挑战?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积极的应对?本文将从两税的本质区别出发来分析,结合施工企业的财税现状,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税范围完全相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者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征增值税)之外的所有劳务。总之,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前者侧重于劳务、无形、不动产;后者偏于商品、有形、动产。但这种划分显然并无可靠的科学依据,如修理修配劳务可以征收增值税,那么其他种类的劳务征收增值税也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范围的比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

(二)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的不同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无形资产的转让额、不动产的销售额(可统称为营业额)。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简言之,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税款,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具体体现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计税依据的不同直接导致了计税方法的差异。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应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但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而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直接以营业额乘以收入即可。

计税依据及方法上的不同可以说是两个税种本质上的区别。增值税为间接税,税负转嫁程度高;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一定直接税的特征,税负相对难以转嫁,重复征税也与这种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方式相关。这种区别也是造成税负不均衡的根本原因之一。

(三)税率不同

增值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其基本税率为17%,另有低税率13%和零税率,因商品品种不同而异。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3%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另有5%到20%不等的税率。

表面看营业税税率多为5%左右,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但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做过测算,尽管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但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大概仅为4%,而营业税税负达到了5%,高于增值税。这也是造成税负不均衡的一个原因。

以上对二税的对比分析,反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揭示了重复征税、税负不均衡现状的部分原因,也是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两税合并)对施工企业影响分析的理论依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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