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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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部分

一、公司控制权词源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控制,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组合词,是控与制两者所组成的关联。控‘“掌握;操纵。”制,“管束;约束。”从现代汉语的用法来看“控”与“制”具有不可分离性。其表达了一个主体对他的相对对象进行某种支配的观念。控制,“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范围。”

“从控制的内容上看,公司控制是指所行使的控制力作用于什么事情或什么事务”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者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二、公司控制权概念解析

如果将公司控制理解为一种与公司有关的相关“控制”,即一种更宽泛的“控制”理解,那么上述的“公司控制”定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相对于这种内部控制而言就会产生外部控制的理解,即公司作为一个即存物与外部发生联系时产生之控制内容,“控制还可以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换言之,公司控制还应包括,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产生的控制,以及“除了控股一种因素或方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和方式也可以形成”之控制——公司之间的控制所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或控制从属公司形成企业集团或关系企业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控制权并不是像“所有权”或“股东权”一样有着明确权利内涵的概念,控制权更多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对公司资源的实际控制,其实质的股东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博弈的一个过程。

本文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事实状态下,拥有对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以及财务政策制定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结合,是一种权力与权利观念的结合,即制度化了的影响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与暗含于私权观念下的“意思自治”的“权利”观念的结合。

三、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之间的概念辨析

本文中将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的关系界定为: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与剩余索取权一起构成所有权,公司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公司控制权的基础。公司控制权派生出投票权、决策权等经营管理权,但以上派生权利并非控制权的全部。

下面就以上观点进行如下论述:首先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全部的所有权拥有合同权利之外的剩余控制权,而控制权从属于所有权,控制权由所有权派生。即是说,经营管理权出自于控制权且受制于控制权,但同时经营管理权又是控制权赖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存在分离的倾向,控股股东只有通过股东会选举出代表自己的董事会,才能真正实施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公司控制权虽然与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内容上存在交叉,

但是控制权已经超越了所有权的边界,经营管理权也只是公司控制权派生出来的一种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权利。

法学中的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律制度,还包括实体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在此我们可以论证控制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实践中实际存在的一种为实现公司制度的正常运行发挥基础功能的权利状态。公司权利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内在逻辑,并为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的确立奠定制度基础;其次,公司控制权是指控制者支配公司全部资源的权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的总和。即控制者依据自己的意志实现对公司全部财产的利用和处置,且通过权利的工具性运用获得排他性的控制权利益;可见,公司控制权是一组权利并非单一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控制权没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一样明确的内涵,但却无法否认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四、公司控制权的背景介绍

公司控制或者控制权问题涵盖了非常丰富的制度内容,代表着公司决策的形成过程和外化效力,是近100年来研究公司行为或者公司组织领域的核心问题。

在实践领域,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组织体力量的逐渐成长公司对世界的影响不亚于一个强大的国家和政权。在公司领域,法学和经济学共同关注的就是公司治理问题,因为公司如何治理决定着一个公司的成长方式及最终形态。随着公司的力量不断延伸世界各个领域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而公

司治理的实质就是公司控制权的安排和设计。

立足中国本身,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的恣意妄为、肆无忌惮地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使得围绕公司控制权设计的讨论具有迫切性及重要意义。

虽然公司控制权这个概念已被公司法学界广泛使用,但其内涵却仍处于变动不定中,其具体含义也似乎并不十分清楚,并且不符合法律上权利的要件规定,如权利有明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并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合法的契约约定。它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并且是一个比较难理解的概念。其行使主体,即控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不是股东,通常包括股东控制、经理人控制和生产者控制三种。控制股东转让其股权一方面是因为控制权本身的权利属性、财产属性和可交易性,另一方面则在控制权转让中往往能获得高额的控制权溢价。因此研究控制权的真实原因在于控制概念的公司法化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控制人责任追究的公司法空白。

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过控制权的定义。我们比较熟悉的国外与”控制权“这个概念有关的命题,最初是由美国学者伯利(Adolf A.Berle,JR.)和米恩斯(Gardiner C.Means)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命题。

同样,目前我国《公司法》也没有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概念阐述,但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等已经揭示了公司控制权的内容和规则。

同时,很多关于公司法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多次使用公司控制权这一概念:2001年3月28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使用了公司控制权的概念;中国证监会2004年1月7日专门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发布实施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规定了善意使用控制权的法定义务。中国证监会2006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明确指出了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五种情形。

五、公司控制权的存在形态及概念分类

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分类,本文比较赞同的是詹森Jensen(1993)的公司控制权系统划分思想,即可以把公司控制系统划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公司外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公司内部管理者之间的竞争,董事会的控制功能,大股东的监督以及激励的契约设计在这当中董事会的构成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公司外部控制系统则包含了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以资本市场为特征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政府和法律管制体系。

与此相似,本文对公司控制权的分类情况亦建立在詹森Jensen 的思想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控制权作如下分类:公司对内控制权包含:人事管理(普通员工及董监高)、股权设计、日常经营管理、财务制度完善管理与风险控制以及公司资产(含动产、不动产及对外债权债务)制度完善;公司对外的合同风险控制及投资、融资方案设计和公司结构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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