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启动验收管理补充规定【2011230】
电力工程启动验收的制度
电力工程启动验收的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启动验收制度,保证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效率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验收的范围和对象1. 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和重大维修的电力工程项目的启动验收。
2. 验收对象:电力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部门、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均为验收对象。
第三章验收的程序1. 验收前准备:(1)由电力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等;(2)提前通知验收时间、地点,准备好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2. 验收内容:(1)检查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电气设施等;(2)检查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包括现场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安全等;(3)检查电力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噪音、污染、废弃物处理等。
3. 验收方法:(1)现场检查:验收人员按照验收方案到现场检查,进行实地核查;(2)资料审核:验收人员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核对项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4. 验收结果:(1)如果经验收人员认为电力工程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可以发放启动验收证书,明确可以启动运营;(2)如果发现问题或有争议,应当妥善处理,择期复验或推迟启动运营。
第四章验收的责任和义务1. 电力工程项目负责人:(1)负责组织编制验收方案,确保验收的顺利进行;(2)配合验收人员开展验收工作,积极解决问题;(3)对验收结果负责,确保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承包商:(1)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2)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1)监督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2)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章验收的保证和奖罚1. 对合格的电力工程项目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努力和成绩;2. 对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项目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要求为止;3. 对违规或故意隐瞒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
电力工程验收制度
电力工程验收制度1. 引言电力工程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电力工程验收流程,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现,提高电力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本验收制度。
2. 验收标准2.1 设备验收标准- 设备的选型、设计、制造及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备的运行参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设备的材质、质量和外观符合规范要求;- 设备的接口和接线符合相关要求,并能有效配合其他设备的工作。
2.2 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工程的结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合同中的要求;- 工程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齐全准确。
3. 验收流程3.1 验收准备- 工程部门按照验收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确定验收标准和验收范围;- 准备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3.2 现场检查- 技术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设备安装情况、工程结构、安全设施等;-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解决。
3.3 设备测试- 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其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记录测试结果,并与设备供应商进行确认。
3.4 工程验收- 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 编制验收报告,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与施工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结果的沟通和确认。
4. 验收责任4.1 建设单位责任- 提供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组织施工过程管理,并监督施工质量;- 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和资料。
4.2 施工单位责任- 按照设计文件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负责设备安装和工程结构的施工;- 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等相关资料。
4.3 验收单位责任- 负责组织和实施验收工作;- 制定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 编制验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5. 建议改进- 加强对设备供应商的管理,确保设备质量和合格率;-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完善验收流程,做到全面、公正、客观。
电力设施验收管理规程
电力设施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力设备设施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投入运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的职责、内容和处理要求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小修电力工程的验收工作,油田公司统管的电力工程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科是本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变电站和线路的新、改、扩建工程投运前验收和启动工作,并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及附件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设备所属站队全程参与对所辖设备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小修电力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消缺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监造。
设备订货后,生产科根据所订设备的重要程度、工艺的复杂程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造。
监造结束后,参加监造的人员必须出具监造报告。
第八条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不易或无法检查的各类施工项目。
生产科应根据工程进度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第九条生产科应将相关技术资料在开工前交付跟踪验收部门,以便跟踪验收人员使用。
生产科根据工程进度,组织相关部门派遣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对各个关键环节进行跟踪验收。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前检查。
对于66kV主变压器等重要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整体检查,具体执行GB 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生产科应按照工程进度情况提前两天组织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四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建设结束后,生产科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之前七个工作日分发至各验收单位后,验收单位人员提前审阅,以做验收准备。
第十二条电力线路工程5基电杆以下、1座变压器平台以下的由各供电队负责验收,其他工程由生产科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由生产科组织的验收工作,应确定竣工验收时间,验收结束后应召开验收总结会,并填写“变电站工程验收(复验)记录”、“线路工程验收(复验)记录”等相关记录。
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一、前言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合乎规范和要求。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流程,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可靠性、高效性和合法性。
二、施工管理1. 施工前准备1.1 确定施工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1.2 制定施工计划,明确工期和资源需求。
1.3 确定施工队伍和各工种人员,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1.4 确定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
2. 施工过程管理2.1 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保。
2.2 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包括材料使用、施工工艺和工程品质的监督。
2.3 进行施工进度控制,及时调整和协调各工序,保证工期的顺利进行。
2.4 按照电力工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可靠性。
3. 安全管理3.1 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3.2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4 进行事故的调查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验收管理1. 验收准备1.1 制定验收计划,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和人员安排。
1.2 准备验收材料,包括工程图纸、施工记录和材料验收报告等。
1.3 确保施工合同和相关法规的遵守。
1.4 确定验收人员,包括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等。
2. 验收过程2.1 按照验收计划进行验收,包括现场勘查和样品检测等。
2.2 进行施工质量的评估,包括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和使用寿命等。
2.3 检查电力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4 制定验收报告,并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或建议。
3. 验收评定3.1 评定电力工程的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或待整改等评定结果。
3.2 对不合格或待整改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复验,确保问题的解决和合格通过。
3.3 根据验收报告和验收结论进行工程竣工和投运。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
国网(基建/3)188-201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输变电工程验收,是指在“四通一平”至工程移交期间,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实体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及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输变电工程实行全过程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未经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启动投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或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第六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三)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工作。
(四)负责协调总部层面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网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二)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开展直接管理的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
第八条国网运维检修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二)参与直接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
(三)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
第九条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电力行业验收规范
电力行业验收规范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工程质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确保电力工程顺利运行、延长设备寿命、提高安全运行率等方面,电力行业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力行业验收规范。
一、电力工程验收的必要性电力工程验收是指为了保证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完整性,检查工程建设过程和结果,对工程建设过程和结果的一种检验和评价活动。
电力工程验收的目的是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同时,电力工程验收也是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经济性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有效措施。
二、电力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电力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设备性能检测和安全运行条件的检查等。
其中,电力设备性能检测是电力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是通过检查工程图纸、施工图纸、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和程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确定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否合格。
2. 工程设备性能检测在电力工程验收中,设备性能检测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要通过检测电力设备的性能来确保其具有所要求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安全运行条件的检查通过检查电力工程的运行环境、运行设备条件、设备能源、设备技术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确定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电力工程验收标准的制定电力工程验收标准是依照国家、行业、企业等相关规范和标准所制定的,针对电力工程的验收方案、验收标准、验收方法等细节进行规范。
电力行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类型,其中国家标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等级。
电力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其余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做为参考。
四、电力工程验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力行业验收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项目公司对项目验收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别有目的性;有些验收人员对验收标准和验收操作流程的了解不足,也可能存在验收标准随意调整、操作流程不规范、验收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中国国电集团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试行)(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项目公司做好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的各项工作,满足国家对新电源点建设与管理的要求,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简称“本导则”,下同)。
第二条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控股建设的所有新(扩、改)建火电项目。
第四条项目公司是各专项检验与验收的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控股建设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都必须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始,对照本导则的要求,在开展项目前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过程中,熟悉各专项验收的工作内容与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各专项验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导则描述的专项验收工作主要是指应通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水土保持、档案、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吊机械)、涉水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铁路、防雷接地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验收工作应充分遵循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涉外工程,应遵照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章一般工作要求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根据整体工作计划,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专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协调等。
第八条对项目公司的要求。
8.1 项目公司在集团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领导下,须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保证必要的投入。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指定有专门人员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工作。
8.2 项目公司在制定工程的总体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专项验收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有效实施。
8.3 项目公司应熟悉各专项验收的依据、条件、要求与程序等,负责专项验收工作的对外联系与协调。
8.4 项目公司负责对专项检验或验收条件的实施、检查与确认。
在条件具备后,首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
自查合格后,由项目公司申请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配网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配网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配网工程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配网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配网工程验收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的规划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四条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前应当向公司提出配网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配网工程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经理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等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配网工程验收申请后,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验收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验收人员第七条配网工程验收应当由公司的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第八条配网工程验收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验收经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配网工程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条配网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技术、安全防护等内容。
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配网工程验收程序应当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核对、技术交底等环节。
第十二条验收组对配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配网工程验收结论应当由验收组签署,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章验收结果第十四条配网工程验收合格后,公司应签发相应证书,交付项目经理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配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配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验收组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通过。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配网工程验收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以上为配网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草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验收通用管理规定 第1分册 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验收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验收通用管理规定第1分册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验收细则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III)1 验收分类 (1)2 可研初设审查 (1)2.1 参加人员 (1)2.2 验收要求 (1)3 厂内验收 (1)3.1 关键点见证 (1)3.2 出厂验收 (2)4 到货验收 (2)4.1 参加人员 (2)4.2 验收要求 (3)4.3 异常处置 (3)5 隐蔽工程验收 (3)5.1 参加人员 (3)5.2 验收要求 (3)5.3 异常处置 (3)6 中间验收 (3)6.1 参加人员 (3)6.2 验收要求 (3)6.3 异常处置 (4)7 竣工(预)验收 (4)7.1 参加人员 (4)7.2 验收要求 (4)7.3 异常处置 (4)8 启动验收 (4)8.1 参加人员 (4)8.2 验收要求 (4)8.3 异常处置 (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验收标准卡 (5)A.1 变压器可研初设审查验收标准卡 (5)A.2 变压器关键点见证标准卡 (7)A.3 变压器出厂验收(外观)标准卡 (10)A.4 变压器绝缘油验收标准卡 (11)A.5 500(330)kV-1000kV 变压器出厂验收(试验)标准卡 (13)A.6 110(66)kV -220kV 变压器出厂验收(试验)标准卡 (20)A.7 35kV变压器出厂验收(试验)标准卡 (27)A.8 变压器到货验收标准卡 (31)A.9 变压器隐蔽工程验收标准卡 (34)A.10 变压器中间验收(组部件安装)标准卡 (36)A.11 变压器中间验收(抽真空注油)标准卡 (41)A.12 变压器中间验收(热油循环)标准卡 (43)A.13 变压器交接试验验收标准卡 (44)A.14 变压器竣工(预)验收标准卡 (49)A.15 变压器资料及文件验收标准卡 (55)A.16 变压器启动投运验收标准卡 (56)前言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变电运检管理水平,实现变电管理全公司、全过程、全方位标准化,国网运检部组织26家省公司及中国电科院全面总结公司系统多年来变电设备运维检修管理经验,对现行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提炼、整合、优化和标准化,以各环节工作和专业分工为对象,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变电验收、运维、检测、评价、检修管理通用细则和反事故措施(以下简称“五通一措”)。
国电集团基建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等四个企业标准的通知国电集工[2006]41号各分公司,龙源集团,国电电力,长源电力,各项目公司(筹建处):为适应火电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火电工程启动试运和达标投产的管理工作,提高机组整体移交水平,集团公司在原电力部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6年版)》等四个企业标准,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6年版)》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目录1总则2机组启动试运3工程验收4附则附表一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样本)附表二机组性能考核验收证书(样本)附录编制说明1 总则1.1为适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下同)火电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控投建设的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凡是机组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关的试验项目,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某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验收管理行为,明确验收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未经启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启动投运。
1.3 35kV-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采用分级负责的办法,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35kV 送变电建设工程由某供电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1.4 本办法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各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验收及投运的全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2号2.3《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2.6集团公司《电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7集团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3.1自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总部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3.2初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初检申请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的检验。
3.3阶段(中间)验收:是指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关键环节进行的验收。
3.4启动(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面完成后,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的对工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确认的验收。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通知(83)水电基字第4号各电管(电力)局、华东、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直属电力设计院、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35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自1962年颁发以来,对提高送变电工程质量和执行投产标准起了积极作用。
最近,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改为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现予正式颁发,请遵照执行。
1983年1月第一条凡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包括已运行线路的升压,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启动验收。
110kV以下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可参照执行,或由电管(电力)局拟订补充办法。
第二条启动验收的目的和要求启动验收的目的是以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制造厂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运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并通过启动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解决,或由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整理资料,为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启动验收和试运行,使运行人员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原订运行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试运工作完成以前,全部工程和整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运完成后即交由生产单位负责。
第三条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验收,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主持,不宜再行下放。
跨省(市、区)工程由大区电管局主持。
跨大区工程由部指定一个大区电管局主持,特别重要工程或引进项目由部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邀请地方领导参加,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包括调试)单位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设计单位、调度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请制造厂代表参加。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变电站设备验收及启动的管理制度
变电站设备验收及启动的管理制度1、设备验收的基本要求1.1凡新建、扩建、大、小修和预试的一、二次设备的工作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
验收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要求填写检修、试验记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新设备的交接手续应以正式的交接记录(包括交接的设备范围、工程完成情况、遗留问题及结论等)为依据。
交接手续完备,方能投入运行。
1.2运行人员应配合做好新设备的接收工作,包括设备出厂资料、试验资料、图纸、现场设备、验收操作、备品备件、工器具等。
新设备的验收受工程进度和停电计划的影响时,允许进行分步交接验收。
分步交接验收后的设备同样要履行交接手续,具备书面交接记录。
13新安装、大修后的设备的防误闭锁装置必须验收合格,否则不得将主设备投入运行。
1.4调度部门应在新设备投运前十五日,下达设备的调度名称编号。
1.5新设备交接验收过程中,设备操作应由运行人员进行,对设备名称、编号、状态进行仔细确认,严格进行监护。
1.6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暂时无法处理,且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急需投入运行时,必须限期处理,经上级电网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投入运行。
1.7验收合格后,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新设备投运申请票。
2设备验收责任划分2.1新建、扩建项目,由上级电网主管成立验收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确定工程质量。
2.2设备改变、大修、春检、秋检、由动力中心分管组织验收。
2.3各种临修和小型维护等,由变电站组织运行人员验收。
3设备交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3.1对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只有在质量检查和各项试验均合格,无遗留缺陷,各种必备的资料、记录齐全完整,且已办理好有关验收手续,方可投入运行。
3.2新设备交接验收结束、办理交接手续后,应视作运行设备,由运行人员管理,任何人不允许擅自改变交接后的新设备状态。
需要工作时,必须履行工作票手续。
4设备启动要求4.1启动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均符合运行的要求,设备名称标牌、安装调试报告等齐全。
4.2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人员培训等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完成。
供电公司输变配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输变配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输变配电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与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验收的管理责任,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团结协作、运转高效、管理科学、信息畅通的工程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镇江供电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行业及系统内有关安全、质量、环保、设计、监理、施工、物资、技术等法规、条例、规范和导则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输变配电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和用户委托镇江供电公司建设的其它工程。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阶段第四条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输电工程的工程阶段验收分为杆塔基础验收、立塔验收、导地线架设验收。
第六条变电工程的工程阶段验收分为土建工程阶段验收和电气(一次、保护、通信、自动化)工程阶段验收。
第七条土建工程阶段验收分为主要建(构)筑物基础验收、构架吊装验收、主控楼完工验收。
第八条电气工程阶段验收分为接地网验收和电气(一次、保护、通信、自动化)安装调试完工验收。
第九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全部竣工后,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建设单位预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验收委员会批准的验收检查组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核查。
工程竣工验收可以和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合并或分开进行。
第十条其余项目(电缆等)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相关验收的规程、标准执行。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职责第十一条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各县(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是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和各自单位的工程验收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其它各职能单位(营销、安监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验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电力施工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施工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等施工活动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电力施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验收。
(二)安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和电力设施运行安全。
(三)质量为本: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电力设施可靠性。
(四)责任到人: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高效便民: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力施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一)制定电力施工验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电力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三)负责电力施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电力施工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电力施工验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施工准备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二)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
(三)施工人员资质证书。
(四)施工材料、设备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
(五)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过程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四)做好施工记录,及时报送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电力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工程的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活动,并包括了工程的策划、设计、实施、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一、施工管理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是指根据项目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施工单位进行电力工程的施工活动。
具体要求如下: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工作内容和工期要求。
同时,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2. 施工过程监控施工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按时完成工程。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3. 安全管理施工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验收管理电力工程验收管理是指在工程竣工后,通过现场验收和技术评定,判断工程质量和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过程。
具体要求如下:1. 验收准备进行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自检,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和清单。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质量和设计要求等内容。
2. 现场验收验收时,应邀请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参与。
根据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对工程的构造、安装、验收文件等进行逐项检查和核对。
发现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
3. 技术评定验收结束后,由技术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工程的技术指标、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等。
评定结果应与验收报告相结合,形成最终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三、制度评估和改进为了不断提高电力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制度评估和改进机制是必要的。
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下同)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优质投产,特制定本办法。
1.2为了提高工程验收质量,调动参加验收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主动性,本办法贯彻责任终身追究和闭环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即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检查;每一项验收工作都要履行签字手续,验收人员对验收质量负责。
1.3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1.3.1阶段性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前为了控制工程质量而对各个关键性工艺环节进行的验收。
包括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出厂试验的监督;各项隐蔽工程掩盖前的验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安装过程中的跟踪验收;部分设备安装前的解体检查;分步带电设备验收;以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工艺环节。
1.3.2竣工验收是指所有工程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的验收。
1.4为保证工程验收的有效性,尽量减少人员差异对验收效果产生的影响,参加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应依照事先批准的验收细则开展各阶段验收工作。
验收细则由各单位起草,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生技科或调度所)批准后执行。
各验收责任单位应及时补充、修改、完善该细则,以逐步推进工程验收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1.5现已批准执行的设备验收细则见附件2。
2.基建工程验收基建工程是指由基建科进行工程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工程。
2.1阶段性验收2.1.1监造设备订货后,生技科应根据所订设备的重要程度、工艺的复杂程度通知基建科该设备是否需要监造。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必须到生产厂家进行出厂试验的监督与最后组装前的吊罩检查,监造技术人员由生技科、修试工区、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其它设备也要逐步加强质量监督,加大到厂监造力度。
监造人员应提前根据设备订货技术协议整理好监造大纲,监造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对发现的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都要指出,并要求制造厂家改正。
监造结束后,参加监造技术人员要写出监造报告,签字后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部分暂交生技科保存,工程总体验收投运后交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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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启动验收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启动验收工作流程,细化并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生产准备及验收管理规定》(国网(运检/3)296-2014)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8-2014)的有关要求,贯彻国网运检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启动预验收工作的通知》(运检技术〔2013〕2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公司特点,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工程启动预验收是指在工程启动验收前,直接组织或委托下一级运检单位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现场抽检试验等方式,开展验收并形成启动预验收报告(包含隐蔽工程验收内容),预验收报告及送电前复核结果提交启动验收组及工程启委会。
第三条本补充规定对启动验收(含启动预验收)范围及组织、具备条件、验收依据及工作流程和生产准备计划及费用管理等进行了补充说明。
启动验收总体要求依据上述三个文件执行,本规定仅是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细节进行补充说明,便于落实。
未提到的内容以上述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省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委托运维范围内资产的启动验收。
第二章验收范围、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启动预验收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省公司负责组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扩建、改建工程启动验收,负责组织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作业卡的编制;地市公司负责110kV及以下工程启动验收,负责组织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作业卡的编制。
第六条验收组织由各级运检单位按照职责范围成立工程启动(预)验收组,验收小组组长应由运检管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部门)共同担任,验收小组副组长由项目所属地运检管理单位(部门)和省设备评价中心(评价班)共同担任,组长单位负责验收总体工作组织、相关单位业务协调,发布验收通知,主持召开验收总结会,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工作。
验收副组长受组长委托负责现场验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办,参加验收工作全过程,汇总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初稿,组织开展工程投产前的技术监督工作。
调控中心、科信部门、省电科院、有关地市公司专家担任验收小组的专业组长,项目所属地运检单位骨干力量作为各专业组主要验收成员,承担验收主体工作。
第七条启动(预)验收工作组下设若干验收工作小组,一般可分为变电一次组、线路组、保护及综合自动化组、通信组、生产准备组、土建组、资料组等工作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各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组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质量负责。
建设管理部门(或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全程参加,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配合开展验收工作,;(二)验收小组对启动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时间要求,并由建设方、运维方、验收组三方签字确认;(三)验收完成后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汇报验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八条启动预验收工作小组分工(一)变电一次组负责站内一次设备、母线、引线、接地线、高压电缆、避雷针等设备和装臵(含在线监测装臵)的启动预验收;负责复核各类设备电气性能及装臵的试验、油气试验等出厂、交接试验报告。
(二)线路组负责输电线路、电缆、杆塔及接地装臵、避雷线、拉线、线路走廊、通道内障碍物清除等的启动预验收;负责复核各类设备电气性能及装臵的试验、交接试验报告。
(三)保护及综合自动化组负责继电保护装臵、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二次回路、与“大运行”有关的监控信息(验收要求依据电司调〔2012〕 156号文《湖北电网调度监控系统数据接入、变更及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端子箱启动预验收;负责计量装臵、仪表及其回路的启动预验收;负责站内直流、交流不停电电源、所用电等设备和装臵二次部分启动预验收;负责复核各类装臵及二次回路的性能和功能试验、校验报告。
(四)通信组负责通信系统及相关设备启动预验收。
(五)生产准备组负责生产准备、在线监测系统信息上传省公司主站、防误闭锁、设备标识、生产生活办公辅助设施、安全设施等的验收,参与监控中心和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以及变电站辅助监控系统启动预验收。
(六)土建组负责变电站土建、消防系统、构筑物、电缆沟等土建工程的启动预验收。
(七)资料组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启动预验收。
第三章具备条件第九条工程启动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一)待启动预验收的输变电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安装、单体调试完毕。
(二)安装施工单位已完成三级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三)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并出具监理报告。
(四)监理报告中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已消除。
(五)各类生产准备、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能满足投产运行的需要。
(六)工程设计资料、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文件资料、设计联络文件、设备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抽检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开箱资料、符合生产管理系统(PMS)的台帐资料等)、安装记录及单体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规范、完整;运行中需由运行值班员操作的连接片、电源开关、操作把手等的名称、用途、操作方法等由安装调试单位在现场使用说明中详细注明。
(七)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章工程启动预验收流程及依据第十条工程启动预验收工作流程:为给验收中发现的缺陷预留出充分的整改时间,在不影响代建单位竣工预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启动预验收工作可与代建单位竣工预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一)工程启动预验收工作按照申请提出、申请审批、现场验收、整改复核流程开展。
(二)工程代建单位应提前一周向运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输变电工程启动预验收申请单》(见附件1)。
(三)运检部门审查全部验收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发布启动预验收通知,确定验收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与各级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输变电工程启动预验收工作。
1.验收启动会。
验收启动会由各级运检部门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明确验收组织机构、各验收专业小组组长、成员及其工作职责,验收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2.现场验收。
各验收专业小组组长带领本组成员进行现场验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派专人全程配合各验收小组工作。
3.验收总结会。
现场验收结束后,各专业验收小组总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级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工程验收组组织召开验收总结会,形成工程启动预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及时向各级运检部、基建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反馈。
4.整改复核。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按总结会要求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运检单位组织复核,并在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上签字确认复核结果。
原则上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和系统安全的缺陷须在送电前处理完毕,不涉及安全的缺陷经项目属地运检单位和技术监督执行机构确认后可以遗留至投产后三个月内处理。
5.验收复核完成后,运检单位代表验收组应在工程启委会上汇报启动预验收情况,并在送电前1日内向各级运检部提交验收报告(见附件2),省电科院代表验收组负责提交投产前技术监督报告。
6.送电后,工程代理建设单位应依据验收报告及整改情况汇总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遗留缺陷的整改工作。
各单位技术监督办公室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缺陷应在系统调试前、投运三个月和投运一年时发布技术监督告(预)警单或工作联系函,特别重要的缺陷提交省公司,由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发布技术监督告(预)警单。
项目属地运检单位将系统调试前、投运三个月和投运一年内的整改情况报省公司运检部。
工程投运后一年内发生的因建设质量导致的设备缺陷、故障或异常事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启动预验收工作依据:(一)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二)电力行业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等;(三)国家电网公司《18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四)生产与基建有关差异化条款统一意见:(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联系单等;(六)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工程启动(预)验收标准作业指导卡。
第十二条工程启动预验收工作要求(一)工程代理建设单位应将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和计划投运工作列入月度计划。
(二)启动预验收工作小组应依照现场启动预验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逐项开展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进行量化评价。
(三)验收包括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现场抽检试验等方法。
(四)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代建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制造、物资等单位进行消缺,并经过工程属地运检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工程投产前技术监督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电网运检〔2013〕859号),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投产前,技术监督办公室应结合工程启动预验收,组织开展现场技术监督,编写《工程投产前技术监督报告》,参加启动预验收的省电科院承担此项工作,并在工程投运前完成该报告提交启委会。
第十四条运检责任划分省公司、地(市)公司所属电网工程立项核准后,由各级运检部依据电压等级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别明确工程具体运检单位。
运检责任原则上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由省检修公司负责,35kV-220kV输变电工程由各地市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相关资料及工器具、备品备件等移交要求(一)工程启动预验收开展时,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运检单位共同组织施工单位与运检单位办理工程相关资料及备品备件移交手续。
(二)设备档案及运行记录应齐全并满足PMS设备基础台账需要,备品备件、工器具、仪器仪表等需移交运检班组。
各类资料、备品备件、工器具、仪器仪表等的移交需按附件4填写移交清单,并由代建单位与运检班组共同签字确认,对未能提交的应明确原因或明确提交时限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验收运检单位需要参加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代建管理单位提交拟参加验收项目的清单,业主项目部在隐蔽前48小时通知项目属地运检单位参加。
220千伏及以上工程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监督项目清单由省公司运检部组织编写(详见附件5),110千伏及以下由地市公司运检部组织编制。
第五章生产准备计划及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生产准备计划及费用管理实行权责对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每年10月省公司建设部向运检部提供下一年度投产项目生产准备概算汇总表,运检部依据生产准备概算汇总表组织制定生产准备年度工作方案并督导预算落实,负责审批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生产准备费用计划及明细。
省检修公司、地市检修公司、县检修(建设)工区为生产准备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生产准备费用计划及明细。
各级运检部对职责范围内工程的生产准备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严格按批复的工程生产准备费用使用计划和明细执行,确保费用专款专用、不超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