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科发创〔2016〕419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6年12月29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中明确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由科技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桂科政字〔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桂科政字〔2016〕53号)以及有关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监督主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监督是指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称“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设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省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签订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设的课题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后补助、奖励、绩效补助、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不对项目技术水平做出具体评价。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任务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和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可结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并开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对口业务处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
第六条项目执行期满,应在到期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专家使用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评价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应当使用专家库,按程序选取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集成区内外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引导区内外专家为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实名注册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五条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制度建设和专家库专家出入库标准制定。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专家动态管理和评估评价。
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二)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研究成果突出、取得社会效应明显的优秀科研人员;(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等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晋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管理效能,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实施,是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旨在跟踪全球科技最新进展,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遵循科学规律。
把握国内、外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的趋向发展探索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实行分类管理。
(二)加强统筹协调。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评估;统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和环境营造;统筹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分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三)聚焦任务需求。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需求导向,面向科技前沿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超前部署,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四)坚持市场导向。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
强化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五)坚持规范高效。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实现科技计划目标。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二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五条区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等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一)前资助。
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后,给予资金补助。
(三)科技金融资助。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促进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科技保险费补贴、基金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四)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
聚焦全区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原则上采取前资助方式。
(二)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全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
原则上采取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专项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签订合同或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推广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市公益性科技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承担单位分批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期限。
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和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可由具有依托单位的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鉴定、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市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六条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或评估条件的,可依据芜湖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和科技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申报书附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七)年度计划内容;(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九)经费预算;(十)上级有关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4年12月3日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
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当好服务科研人员的“店小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按本办法实施项目验收,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按业务领域范围对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业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验收材料;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审查验收材料并实施验收。
扬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共1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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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引言
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
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
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
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
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科技成果的评估
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
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
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三、验收机制和管理要求
(1)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必须由经验丰富、具有相应学科背景的专家组成,由科技部或相关单位确定,确保项目验收的科学、公正和权威,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加强项目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确保评审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可查。
对于评审结果存在疑义和异议的项目,还应进行专家复评和公开听证等程序,以保障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严格控制质量和安全风险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必须注重控制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安全风险,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人身伤害和资产损失等事故事件。
特别是在生命、能源、环保等领域的项目中,更应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共危机事件。
四、责任和惩戒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应建立责任机制和惩办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导致的项目验收不合格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同时,也要充分激励和表彰优秀项目和成果,提高项目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总结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科技部要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发挥,为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