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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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

四、立法机关的产生和任期
(一)产生 近代作为主要立法机关的议会通常由 选举产生,即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选举产生,即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按照 法定程序选出某些公民组成。 法定程序选出某些公民组成。但事实上又 对选举资格作诸多的限制: 财产限制2 对选举资格作诸多的限制:1、财产限制2、 居住期限的限制3 文化教育程度的限制4 居住期限的限制3、文化教育程度的限制4、 年龄限制5 年龄限制5、种族限制
二、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一种立法主体。其主要特征: 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一种立法主体。其主要特征: 1、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 、 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 关,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这主要是有立法和立法的 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2、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 但不是唯一的。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 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3、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形式进 、 行活动的国家机关。 行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 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职能,作出最终决策。即代表制。 4、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 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立法机关
一、概念: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 概念: 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 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 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 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 和变动发法律的国家机关。 和变动发法律的国家机关。通常指议会和 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法名词解释

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书)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赵谦)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一)含义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教育法制定的含义.其可从三个方面理解:1.立法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如果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是不能实施教育立法行为的.2.立法权限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 国务院有权制定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利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利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

立法权限还涉及到立法主体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查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必须经过的步骤。

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共6 个步骤。

(二)教育法制定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教育立法权限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一、立法主体的概念•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一,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某些立法的主体。

•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立法主体与立法权•立法主体与立法权密切相联系,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

从广义上讲,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权力。

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立法权是不同的。

所以,应当结合有关立法主体享有的相应立法权来对其进行研究。

•1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2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3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整体性的国家权力三、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主体主要有:(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5)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全民公决权或立法复决权的公民个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体只包括前两类。

我国立法机关及其权限一、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地位和权限•(一)全国人大的地位和权限•全国人大的立法是中国的国家立法,在中国的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兴、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立法权:立宪、立法律权、立法监督权和其他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热门城市:淮北律师达州律师揭阳律师丹东律师长治律师鞍山律师安顺律师宿州律师大庆律师襄阳律师由我国法律统一明确行政立法的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甚至社会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立法主体进行规范,避免了法律的混乱现象,使得立法主体收到一定的制约。

那么,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呢?我国法律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相关概念介绍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注意:立法机关不等于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

包括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也包括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的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包括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

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即行使委任立法权。

立法法考试重点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一、积极意义: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3规定了法的适用与备案制度,尝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

二、缺陷:1偏重于既有实践总结,忽视立法创新与借鉴;2偏重于立法的制度规制,忽视对于“立法者”的必要规范;3偏重对于法律的规范,忽视对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的规定;4偏重实体规范,忽视对于立法的完整的程序规范;5法律规范体系残缺(如:立法的基本原则欠缺必要的实施规范;缺少有效的立法责任规范等);6偏重设定以立法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忽视对于立法技术的规定。

立法法考试重点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一、积极意义: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3规定了法的适用与备案制度,尝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

二、缺陷:1偏重于既有实践总结,忽视立法创新与借鉴;2偏重于立法的制度规制,忽视对于“立法者”的必要规范;3偏重对于法律的规范,忽视对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的规定;4偏重实体规范,忽视对于立法的完整的程序规范;5法律规范体系残缺(如:立法的基本原则欠缺必要的实施规范;缺少有效的立法责任规范等);6偏重设定以立法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忽视对于立法技术的规定。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解析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五许多国家在消极限制“行政立法权”的同时,还规定政府享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确认,使政府在议会立法中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甚至是立法的支配权,行政机关绝不会因为“消极限制法”的采用而束缚了依法行政的手脚。

在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多数是由政府提出来的。

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当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法案和经政府同意的法案。

在1961-1966年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有81%获得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只有4%获得通过;在全部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有93%的法案是由政府提出的。

1972年,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案94个,议会通过67个,通过率为71%;议员提出的法案794个,通过的有26个,通过率仅为3%.所以,尽管宪法规定了法国议会的崇高地位和议会立法的明确权限,但事实上,“如果第四共和国的政治机构是以国民议会为中心进行活动的话,那么,新的(第五共和国的)政治机构则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

议会的地位、权限被显著地削弱,而总统的地位和权限则明显地加强了。

” 此外,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

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等四种条例,只有法令条例这种方式属于授权立法的立法形式。

其二,积极规定法,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或应当规定的事项,包括:1、依据宪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2、依据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3、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做出规定的事项;4、根据基本法律或法律的授权规定需要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5、为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充分实现社会福利,需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6、行政工作和行政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同时,也应当对此项权力的行使做限制规定,具体可包括上述“消极限制法”的有关内容。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热门城市:淮北律师达州律师揭阳律师丹东律师长治律师鞍山律师安顺律师宿州律师大庆律师襄阳律师由我国法律统一明确行政立法的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甚至社会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立法主体进行规范,避免了法律的混乱现象,使得立法主体收到一定的制约。

那么,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呢?我国法律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相关概念介绍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注意:立法机关不等于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

包括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也包括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的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包括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享有较为完全的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主要包括:1、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

其形式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即行使委任立法权。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实证研究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法:由国家制定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发展社会关系和保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即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法的形式:??????????????????????????法的清理:指相关国家机关在其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规汇编: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相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典编纂:立法主体在前两项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国内法:指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成文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特殊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实体法: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指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商法。

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

三、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 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主体主要有:(1)具 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 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 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 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 团体(5)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全民公 决权或立法复决权的公民个人。 •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主体只包括前两类。
(四)犯罪和刑罚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补充刑 法,在刑法中不仅规定了何种行为是犯罪, 也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方法。我国现 行刑法确立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 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对非国有财产征 收的法律,但有关法律已有所规定。比如, 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外 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 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 应的补偿。”
(七)民事基本制度
• 民事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有关民事主体资格的制度。如有关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的制 度。这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民法通则等法律,对 各类民事主体资格予以规范。 • 2.有关物权方面的制度。如有关财产所有权、共有权、相邻权、 担保权、抵押权、留置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房地 产权等方面的制度。目前,除民法通则对上述物权内容进行规范 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等法律,对各类物权制度予以规范。 • 3.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如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方面的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 商标法等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规范。 • 4.有关债权方面的制度。全国人大已制定了合同法,对各类合同 制度作出规定。 • 5.有关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制度。这方面,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对相关内 容予以规范。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概念,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政府立法地方立法:地方人大经济特区,较大市地方立法:政府,人大5个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授权立法立法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的特征:(1)特定主体(2)立法权限(3)立法程序(4)立法技术法的特征:(1)阶级性(2)意志性(3)强制性(4)权利性我国立法程序(一)提出法律议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议法律议案(三)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二)司法的特点:书上是: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公正原则三、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思维,技巧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概念广义概念: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包括无效、非正式的解释)其解释主体为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法学】第6章立法体制 - 副本

【法学】第6章立法体制 - 副本

3、立法体制包括立法运作制度,将 立法程序也归入立法体制。 4、立法体制就是由立法权限划分和 有权立法的国家机构共同构成的制 度体系,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1、2种观点只涉及立法权限 的划分,第3种观点界定过于宽泛。
(二)立法体制的特征(知识点) 1、立法体制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2、一国的立法体制与一个国家的经济、 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等紧密相关; (国家形式决定,国家形式为管理形式 和结构形式) 3、立法体制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和统治的实现方式;

意思分解

「相关法条」
《宪法》第89条。


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绝对保留)。 2、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被授权机关 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二、特定的授权立法主体和受权立法主体 (知识点) 授权立法主体: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3)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特点: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不 包括为执行法律和更好执行行政职能进行 行政法规立法的行政机关。
第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并 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基本法律, 非基本的法律全国人大就无权制定。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行使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 他职权”。这当然包括可以制定非基 本法律。所以只要全国人大认为必要, 它完全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

就是说这些事项不能制定成行政法规或者 行政规章等。只能是法律。 法律效力高,制定程序也更加严格规范。 如犯罪与刑罚,只能制定成法律,具体就 是刑法,不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然 就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造成国家权力过 大的结果。

第2章 立法、司法和执法

第2章 立法、司法和执法

第2章 立法、司法和执法
2.3 执法
2.3.3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2.公平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 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 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2章 立法、司法和执法
2.3 Hale Waihona Puke 法 2.3.1 执法的概念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通常 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专 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 的活动。
机构; 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
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
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 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 有资产;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 干部。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活动与立法权限——兼谈俄罗斯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分权矛盾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活动与立法权限——兼谈俄罗斯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分权矛盾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活动与立法权限兼谈俄罗斯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分权矛盾张月萍摘要:在政治因素的影响下,俄罗斯的联邦制国家特征变得不再纯粹,导致中央与地方共享立法权的划分胶着。

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可经授权立法或自行立法,并且能够先于联邦一级立法而不被认定违宪联邦主体在共同管辖事项上的先占立法使得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加剧,倒逼联邦政府出台限制地方立法权的法律联邦法律在限制地方立法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立法权限划分中图分类号:DF0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0〉06-019-009作者:张月萍,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可就其管辖的事项以及与中央共同管辖的事项独立行使立法权,但 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领域内立法。

实践中,由于俄罗斯政治环境复杂,社会经济条件持续变动,使得地方立法机关难以在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仍严格遵守上位法的 立法限制,导致出现了先占式立法的现象。

从最初宪法赋予联邦主体先占立法权,到如今联邦法 律的严格限制,不难窥见其背后隐藏的政治倾向与“央地”博弈走向。

本文以俄罗斯联邦主体立 法机关的制度运行为切入点,在考察联邦主体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的基础上,聚焦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立法权的权限划分问题,带着问题意识深入剖析联邦主体与联邦立法机关共享立法权划分存 在的矛盾,探究其背后的原因,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先占立法权研究填补空白。

一、分权制衡下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运行(一)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组织架构俄罗斯作为联邦制国家®,如今共有85个联邦主体各联邦主体的名称和结构在考虑当地的历史、民族和传统因素的前提下,根据该主体的宪法(宪章)确定。

每一个联邦主体拥有独立本文系2()丨8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地方立法与法治龙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FXB016〇①普京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扩大,俄罗斯的联邦制特点不甚明显,有单一制国家的倾向,参见溫恒国:《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年第3期②克里米亚事件后,俄罗斯联邦由84个联邦主体变为85个,但克里米亚共和国的宪法地位并未得到国际认可• 19•上溪■政法枣虼耆丧(法治旋裳>2020年第6期的权力机构,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各成体系,分别对应州长(或行政长官)、地区 议会和宪法法院(宪章法院)。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整理版]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整理版]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

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

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

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

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

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

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

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

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意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它们的立法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

一个国家的法体制如何安排,与该国的政治制度、具体国情、历史传统等因素有密切关系。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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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第一节立法主体的概述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直接行使者,立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才能实现,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离开立法主体一、立法主体的概念周旺生教授——“立法主体界说”。

他认为立法主体是在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职权、职责的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虽不具有这样的职权、职责却能对立法起实质作用的或者对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

曾粤兴主编的教材——“功能说、法治说”,他们认为,立法主体是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在立法程序中享有完整的或者部分的立法权,进行立法活动或者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

应当包括立法主体界说、功能说和法治说以及其他的学说。

二、立法主体的范围和种类1、立法主体的范围对于立法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模糊,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确。

大体上一般分为:(1)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即议会(2)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即政府(3)具有创制判例性质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及法官(4)具有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如国家元首(5)被国家机关授权或由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团体2、立法主体的分类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这类立法主体是主要的、正式的立法主体,担负直接、广泛、具体的立法工作。

思考: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司法机关具有立法功能,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罗马法否认了法官具有立法功能,那么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立法功能?如果没有,那么该如何确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功能?解答:第二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其它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能成为立法主体,国家可以授权某些社会组织进行立法活动第三是作为立法主体的主权享有者。

对国家政权拥有最终权力的主权者的名义存在的立法主体,近代民主社会的作为整体的人民和公民。

第四,作为立法者个人的立法主体。

个人以一定的身份或名义在立法中起作用。

封建帝王、议员、总统、人大代表还有法学的专家。

三、立法主体与立法权立法主体与立法权密切相联系,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

从广义上讲,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权力。

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立法权是不同的。

所以,应当结合有关立法主体享有的相应立法权来对其进行研究。

1、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2、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3、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整体性的国家权力第二节我国的立法主体一、确立我国立法主体的依据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大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

二、我国的立法主体(一)立法议决主体在我国,目前享有议决权的立法主体有以下几种:1、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中央军委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3、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作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

4、地方立法主体(设区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后的新增加)5、授权立法主体(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于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思考:1、《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立法主体的规定与《宪法》第90条关于部门规章立法主体的规定不一致,怎样理解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不包括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以作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立法法》也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而且《立法法》制订于宪法之后,是宪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的部、委、局以及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怎样理解授权的立法主体?《立法法》出台之后,第一次对授权立法进行了规制,但是这种规范还是非常原则,只是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第8条规定的国家专有立法权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2、对授权决定、被授权主体作了初步规定。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的转授权受到限制,不得再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3、规定了授权立法事项终止事由。

即授权立法事项,经过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虽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很多法律也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细则等。

但这些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限制条件,因而被授权机关在进行授权立法时有很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本应尽快出台的法律规范有的遥遥无期,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3、据数据统计,历届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的人数占绝大多数。

此外,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否决一项党中央授予的法律,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未经党中央批准而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中通过的,因此党中央能不能成为我国的立法主体?(二)立法参与主体提案主体审查主体公布主体其他主体宪法修正案提案权的主体宪法修正案、法律案审议主体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以公告的形式法律案提案主体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主体法律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行政法规报请立项主体规章的审查、审议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主体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规章报请立项主体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案主体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公布或者经批准由相关部门最高首长签署命令中央军委各总部、军兵种第三节立法机关一、立法机关的概念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通常指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式立法机关的产生有选举产生、任命产生、世袭产生、当然产生等方式。

1、选举产生如法国国民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而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1)任命产生如爱尔兰的参议院60名议员中有11名由总理任命(2)主要党派指定如希腊一会的议员中有20名议员不经过选举由主要党派指定(3)议会任命(4)国家元首任命如加拿大参议院的议员,由总督任命,终身任职3、世袭产生如英国的贵族院4、当然产生政府的某些重要官员是立法机关的当然成员(如科威特、肯尼亚、冈比亚)三、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一种立法主体。

其主要特征:1、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国家机关,是权力机关、决策机关。

这主要是有立法和立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2、立法机关是最主要的行使立法职能的国家机关。

但不是唯一的。

他是以立法为最主要标志、最主要职能甚至是唯一职能的立法主体。

3、立法机关是由代表组成的主要采取议事形式进行活动的国家机关。

主要以举行会议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职能,作出最终决策。

即代表制。

4、立法机关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是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属于法律的范畴,是高级别的法,区别与法规和规章。

四、立法机关的功能1、有学者认为立法机关具有制定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三项功能(《立法伦》朱志宏主编台北三民书局1955版)2、立法机关包括了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

主要功能包括制定法律的功能、合法性功能、建立共识的功能;次要功能包括了监督行政机关的功能、表达民意的功能和提供选民服务的功能(Roger Davidson,congress 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20 .pp.129_50)五、立法机关的分类1、按照立法机关的确定是否有宪法或者法律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机关法定立法机关是宪法规定设立的立法机关。

宪法规定方式(1)直接规定某机关为立法机关。

较少见(2)通过规定某机关享有立法权而间接确定其为立法机关。

主要包括立法议会、议会和人民代表机关,通常是常设的,拥有较为完整的立法权。

授权立法机关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设立的以解决特定问题、在特定时限内存在的立法机关,如临时设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

一般场合法定立法机关的地位高于授权立法机关。

2、按照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否为唯一性标准分为专门立法机关与非专门立法机关专门立法机关都是法定的、全权的或由较完整立法权的机关,可以立多种形式的法。

以行使立法权为唯一的职能,颇为少见,只有以立法议会或立法院来行使立法权的国家如哥斯达尼加。

非专门立法机关是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其他职能的机关。

3、以立法机关是否经常存在和其任务为标准,分为普通立法机关与特别立法机关普通立法机关是所有国家都有的、经常存在的、可以就普通法律立法的机关,如各种形式的议会。

他是一国主要的立法机关,承担大量的立法任务。

特别立法机关通常是临时成立和存在的,用以制定和变动宪法或其他特别重要的法律,如孟加拉国为制定宪法而专门成立制宪会议。

4、以立法机关的级别为标准分为中央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中央立法机关是一整个国家的名义进行立法的机关,包括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和被授权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临时性立法机关。

地方立法机关是以地方的名义进行立法的机关。

总的来说,中央立法机关的地位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一般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

5、以立法机关的内部构成为标准分为一院制立法机关与两院制立法机关目前采用一院制的居多。

单一制国家的议会多采用一院制,如古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联邦制国家的议会多采用两院制。

如英国的上议院好和下议院,美国和日本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的参议院和国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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