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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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涉及该协会会员单位,专家及有关方面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是经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具有行业指导性、约束性和公共利益性的标准。

第二章标准制定程序

第四条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编制、审查、公示、批准、发布等环节。

第五条标准立项由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提出,应当结合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实际需求,制定标准立项方案,明确标准制定的目的、范围、依据、编制组织及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六条标准编制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原则,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质量标志等内容。

第七条标准审查应当由专业的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成,对编制的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可行。

第八条标准公示应当在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上进行,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批准的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由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标准制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制定工作专班,吸纳行业内专家、相关企业代表以及科研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应当建立固定的标准制定工作专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对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建立并改进标准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对已实施的团体标准,应当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行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合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批准、发布等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标准不受外部势力和私人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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