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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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农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等。

第二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若干专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一)对本学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负责办理本学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七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二)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毕业答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最长学习年限内,普通本科学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及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25学分,且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规定要求。

因上述补考及重修学分所限,但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良,亦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授予学位:(1)专业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2)两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的。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学院本科层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的质量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范围包括学院设置的各个专业。

第六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毕业要求。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具体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匹配度要求按照专业设置确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采取选修制和必修制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必修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按学院的课程设置进行分配,包括专业课、公共课和选修课。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除了必修课程外,还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各类学分的获取途径。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获取,未能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不能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由教务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学生毕业前应进行学分综合考核。

第三章毕业要求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要求为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论文答辩、实践实习和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并由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和评定。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实用性,并经学校指定的评委团进行评阅和答辩。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践实习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实践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的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要求由教务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学生需要按要求参加相应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答辩和决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非政府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分委会组成。

学校成立“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由13-17人共同组成,成员包含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教学或科研负责人。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担任,任期四年。

成员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作适时调整。

校学位测评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授与学士学位的规定,制(修成)交学校授与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与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明确提出的拟将授与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展开初审,并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对合乎授与学士学位的学生颁授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与学士学位的人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学院应成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学位分委会。

学位分委会由5-7人共同组成,成员包含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和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甄选。

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学位分委会委员任期四年。

并在任期内根据学校学科调整和人事变动,并作尽早调整。

学位分委会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与条件,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整体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别等材料,明确提出本二级学院拟将授与学士学位和不拟将授与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三条应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分委会按其职责,在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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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
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
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
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
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8、在校学习期间留过级的学生;
9、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

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0人。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材料;
3、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撤销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5、受理关于学士学位事宜的申诉;
6、审查和裁定在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必要时由主席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报告或说明有关情况;会议的决议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职责是:
1、拟定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
2、负责新办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工作;
3、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名单,进行审查、复核,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对校外非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复核,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指示,布置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工作;
5、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名册及文件;
6、负责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办理学位工作的报表、统计、工作总结、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1、本科学生毕业考试结束后,向所在院系提交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

2、各院系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和基本材料(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奖惩情况、毕业鉴定材料,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分别提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填写学士学位报批表格;对不符合授予条件者,应说明原因。


部经审核的毕业生学位申请、基本材料、学士学位报批表格于6月2日前报送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复核各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和基本材料,分别提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填写学士学位报批表格,于6月15日前呈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基本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5、教务处将会议审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告。

6、教务处将经公告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签发,由校办负责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则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从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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