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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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

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

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

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

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8、在校学习期间留过级的学生;

9、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0人。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材料;

3、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撤销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5、受理关于学士学位事宜的申诉;

6、审查和裁定在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必要时由主席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报告或说明有关情况;会议的决议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职责是:

1、拟定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

2、负责新办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报工作;

3、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名单,进行审查、复核,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对校外非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复核,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指示,布置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工作;

5、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名册及文件;

6、负责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办理学位工作的报表、统计、工作总结、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1、本科学生毕业考试结束后,向所在院系提交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

2、各院系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和基本材料(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奖惩情况、毕业鉴定材料,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分别提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填写学士学位报批表格;对不符合授予条件者,应说明原因。全

部经审核的毕业生学位申请、基本材料、学士学位报批表格于6月2日前报送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复核各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和基本材料,分别提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填写学士学位报批表格,于6月15日前呈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召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基本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5、教务处将会议审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告。

6、教务处将经公告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签发,由校办负责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则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从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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