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当事人】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事人-个人】龙静
【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莉莉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龙静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龙静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公开的税务稽查案件立案相关信息,属于执法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范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针对龙静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答复龙静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理职责,并无不当。市税务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龙静关于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静提出的将本案移交公安刑事侦查的上诉请求,因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与龙静所称的刑事犯罪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支持;龙静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属于二审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龙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55: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龙静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哪个工作人员对深税一稽检通一〔2019〕101117号立案?立案理由?依据的法律规定?立案经过哪些部门调查核实?立案前是否通知龙静及深圳市通全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哪个部门?2019年12月24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龙静不服,于2019年12月31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依法受理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相关材料,市税务局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2.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龙静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为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立案理由、审核部门、调查取证情况等,上述事项均属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处理税务案件中的内部工作流程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依法向龙静送达,因此,龙静请求撤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焦点二,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市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了受理、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和送达程序,并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因此,市税务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
合法。综上,龙静请求撤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龙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龙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一、撤销深税一稽检通一〔2019〕101117号、及深税一稽检通一100584号、深税一稽检通一100398号三案的立案行为;二、公开谢少华、张国钧财产信息公开、房产税务交税单公开;三、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举报人的身份,因为举报人是犯罪嫌疑人;四、撤销原审判决;五、本案涉及贪腐、买官卖官的刑事犯罪线索,要求把本案移交公安刑事侦查。
龙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14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05026J。
负责人谢少华,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郑美英,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戈,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957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