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 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管在集体土地上连续使用多少年,也不会影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提醒,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可能会引发许多纠纷,对此可以咨询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