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1. 导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2. 定义2.1 代理制营销员:指经保险公司选派并授权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个人或机构。
2.2 保险公司:指拥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公司。
2.3 管理规定:指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
3. 代理制营销员的要求3.1 符合条件:代理制营销员应符合有关保险销售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3.2 诚信守法:代理制营销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从事损害客户权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3.3 业务能力: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销售技巧,熟悉相关产品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3.4 客户关系:代理制营销员应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积极维护客户利益,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 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措施4.1 资格认定:保险公司应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4.2 培训考核: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4.3 业绩评估:保险公司应根据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对优秀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4 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4.5 奖惩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奖惩机制,对代理制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其他代理制营销员,以示警示。
5. 代理制营销员的权益保障5.1 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尊重代理制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
5.2 培训机会: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5.3 支援措施: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支援措施,包括销售工具、市场信息和客户资源等。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定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缴费。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佣金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规定标准的还须缴纳营业税。
保险公司有代扣代缴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保险公司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一)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统一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面试标准和流程,涉及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明确告知,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
保险公司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面试他人;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授权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
(二)保险公司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作为成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公司应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四)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者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收取的方式、收取的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并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不得因约定外的其他理由扣减押金。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4.doc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4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2007-12-26保监发〔2007〕123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管理,提高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订立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1. 代理制营销员的条件和要求(1)代理制营销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身份和民事行为本领;—具备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无不良记录,没有犯罪行为;—对公司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同。
(2)代理制营销员的要求:—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必需完成公司对其指定的培训和考试;—在代理范围内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并供应专业的咨询和建议;—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乐观参加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沟通会议。
2. 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享有按规定供应的佣金和嘉奖;—获得公司供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参加公司的培训和沟通活动;—依据工作业绩和本领提升薪资和职务。
(2)义务: —必需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供应准确、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维护客户权益,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保密信息。
3. 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标准公司将依据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罚措施。
(1)考核指标:—业绩考核:考核代理制营销员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业绩,包含销售额、服务质量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代理制营销员的客户满意度,包含客户投诉率、续保率等。
—培训情况:考核代理制营销员参加公司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季度,即每个季度末,对前三个月的工作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优秀:实现优秀考核标准的代理制营销员将获得额外嘉奖和晋升机会。
—合格:实现合格考核标准的代理制营销员将保持原有工资水平和职务。
—不合格:达不到合格考核标准的代理制营销员将接受培训或降低薪资、解除合同等相应惩罚。
三、考核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 考核标准的执行公司将设立特地的考核组织进行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条件与资格要求:明确代理制营销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包括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培训与考核:规定代理制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3. 业务范围与销售方式:明确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范围和销售方式,包括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和销售渠道。
4. 佣金与奖励政策:规定代理制营销员的佣金结算方式和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以激励代理制营销员的销售表现。
5.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明确代理制营销员在客户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如何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6. 合规要求:明确代理制营销员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保密、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的要求。
7. 终止与解除合同:规定代理制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和程序,以及双方解除合同后的权益和义务。
8. 监管与考核:建立代理制营销员的监管机制,对其销售行为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代理制营销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以上是一般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可能因公司、地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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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确保营销活动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提高销售绩效和客户满意度,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全部代理制营销员。
第三条定义1.代理制营销员: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或机构,代理公司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2.保险公司:指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3.团队经理:指负责管理一组代理制营销员的专业经理人员。
4.保险产品:指保险公司所供应的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第四条代理资格认定1.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代理制营销员应通过本公司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分数。
第五条代理合同签订1.代理制营销员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2.代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销售提成、市场拓展范围等内容。
3.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进行续签手续。
第六条团队经理的要求1.团队经理应具备良好的管理本领和业务引导本领,以推动团队业绩的提升。
2.团队经理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团队业绩情况,并接受上级引导和监督。
第七条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与奖惩1.代理制营销员应按公司要求完成销售业绩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2.代理制营销员实现销售业绩指标的,可享受相应的销售提成和嘉奖。
3.代理制营销员未实现销售业绩指标的,应依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代理制营销员的权益保障1.代理制营销员享有定时结算工资和提成的权利。
2.代理制营销员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沟通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保险产品推广与销售第九条保险产品宣传和推广1.代理制营销员在推广保险产品时,应遵从法律法规,并依据客户需求供应专业的理财规划和风险评估。
2.代理制营销员在宣传和推广保险产品时,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费用情况等内容。
2024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4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第二章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三)获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二)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资格考试;(三)合格的申请人获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四)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
第三章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职责与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权威解释和咨询服务;(二)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保险费的缴纳;(三)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四)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开展销售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义务包括:(一)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按照从业规范和道德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三)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四)自觉遵守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
第四章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并针对不同层次的代理制营销员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提升计划。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拟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学历证明;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6、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八条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公司统一保管,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如实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除责任等重要事项,不得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为客户办理投保、退保、理赔等手续。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6、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签名;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保险单证;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是指保险公司对其代理制营销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是指代理公司或个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1. 资质要求:保险公司要求代理制营销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保险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
代理制营销员需要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2. 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与代理制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费用、保险产品销售要求等。
3. 绩效考核:保险公司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代理制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
绩效考核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代理费用和激励政策。
4. 销售监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保险公司可以设置销售额度、合规要求等管理措施。
5. 培训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培训支持,帮助代理制营销员提升专业知识和销售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市场动态等。
6. 激励政策:保险公司制定激励政策,以鼓励代理制营销员提高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
激励方式可以包括提供佣金、奖励旅游等。
7. 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支持,帮助代理制营销员解决客户问题和提供售后服务。
服务支持可以包括客户服务热线、在线咨询等。
8. 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和保护客户利益。
监督检查结果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信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保险公司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措施,可以提高代理制营销员的专业素质和销售绩效,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运营。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4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和退出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要求如下:(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五)通过保险公司的面试和考核;第九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退出有以下情形:(一)代理制营销员自愿退出;(二)代理制营销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长期低于公司要求;(四)代理制营销员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五)代理制营销员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二)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四)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享受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六)获得公司的尊重和信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遵守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二)积极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业务任务;(四)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五)客观、真实、准确地向客户传递产品信息;(六)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七)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和反馈。
2023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3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资格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岁;(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三)取得国家认可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五)身体健康,无不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疾病;(六)通过保险公司的面试和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培训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保险知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代理制营销员应自觉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否则将被暂停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记录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情况,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代理制营销员职责第九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准确、真实地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条代理制营销员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推荐,并解答相关疑问。
第十一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投保申请表,并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理赔手续,并保持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营销行为。
第五章代理制营销员激励和约束措施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设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奖励,包括提供更高的佣金、职称晋升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违约处罚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规定的代理制营销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合作等。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和符合规定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四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规范经纪活动,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
代理制营销员是指根据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并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应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营销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从事经纪活动,保证自身行为符合相关规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制度,确保代理制营销员的合规经营。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选聘第六条保险公司在选聘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营销员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聘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明确代理范围、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要求其具备相关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背景,包括保险知识、市场营销技巧等。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选拔。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合规要求等,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课堂教学、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参加培训,并组织考试,确保培训成果落地。
第十四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配合保险公司的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并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绩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保险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合规违规情况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考试、实际销售情况评估等方式,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考核。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领域迅速崛起。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代理制来进行市场拓展和销售业务。
然而,在保险代理制中,管理营销员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招聘与选拔保险公司在招聘和选拔营销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相应资质和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明确的招聘和选拔标准,确保选取到优秀的营销人才。
三、培训与发展保险公司应为新录用的营销员提供全面的培训,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市场分析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周期应根据个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既不过长也不过短。
对于已经在岗的营销员,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提供进修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销售技能。
四、工作目标与考核保险公司应与每位营销员共同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工作目标应量化,具体,并能够与公司整体目标相衔接。
考核应公平、公正,包括绩效评价、销售业绩、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同时考虑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五、激励与福利为了激发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激励方式可以包括提供丰厚的奖励、薪酬的激励、晋升机会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为营销员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节假日福利、培训津贴等,提高营销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六、监督与管理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期的业绩和行为考核、现场监督、谈话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
对于存在问题的营销员,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帮助,引导其改善工作表现。
七、纪律与规范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行为纪律和规范,要求营销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退出与继任对于不符合公司要求和业绩不达标的营销员,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退出处理,以免影响公司形象和利益。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保险营销员应真实、客观地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的有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质、责任、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退保规定等,不得夸大产品的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第九条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由所属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条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执业登记,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 3 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三章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员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庇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办事,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办事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办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办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比来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布《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布《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颁布发表在必然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第五条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办法;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第六条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第七条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5、6、7;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第三章营销员招募第八条营销员招募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五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附件1;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营销员招募流程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证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角色维护;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第十条资格证书考试管理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复印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一条展业证发放管理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二、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换发;展业证内容事项发生变更,需提前10天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对营销员申请换发展业证的要求做出是否给予换发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原展业证,并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四、营销员遗失展业证后,应当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遗失启示后,再申请补发;五、申请展业证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三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的证书或记录;四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五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第二节营销员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分公司市场部拟定保险营销员整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营销员日常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三条营销员日常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向营销员宣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目标,增强对公司的认知度;二、规范其展业行为和加强诚信经营的教育;三、加强对营销员进行新产品的条款、费率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营销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其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四、加强对营销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五、对营销员进行销售技巧、仪容仪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加强其自身修养;第十四条营销员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一、分公司定期组织未持证人员报名参加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考前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率;二、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五条营销员后续教育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分公司每年组织对持证营销员进行培训;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三节营销员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分公司及所辖各机构市场部应由专人负责对营销员的代理合同及基本档案进行归档管理;第十七条营销员个人档案资料包括: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营销员转型为业务员申请表、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营销员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受到的奖励及违法违纪情况的详尽记录等;营销员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业绩月统计台帐、个人代理手续费台帐等;第十八条营销员代理合同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文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分公司印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保险代理合同格式和内容;二、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所辖机构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工作;三、代理合同编号要求:与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维护的编码一致;四、分公司市场部应每半年对营销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否按规定险种代理业务;二是否按要求交纳保险费及相关款项,有无拖欠、挪用、侵占、坐支保险费等情况;三有无出现营销员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机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发生;四代理活动是否在约定期限内;五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第十九条营销员的合同解除管理一、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理程序一营销员填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见附表3,经团队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中心支公司审批,报备至分公司市场部;二分公司市场部依据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将其在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三营销员持经相关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的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到各相关部门结清手续;四综合销售团队经理负责收回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注明终止代理合同的日期,并由相应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还营销员;五分公司市场部应将解除代理合同人员的二级档案归档,保留二年后可销毁;二、营销员因违法违纪或因违反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机构一律不得重新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第五章营销员业务管理第二十条营销员业务范围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产品险种为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所授权的产品险种;第二十一条营销员的展业方式主要为面向客户的直接销售;第二十二条营销员的保费结算原则上,营销员的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具保单和发票;第二十三条退保业务处理一、营销员所代理的业务一旦发生退保,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从该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中抵扣相应的数额,抵扣金额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计算;二、发生退保后,核保人员应在当日通知营销员及其所属团队经理办理返还退保差额代理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业务数据统计及管理一、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建立营销员代理业务的手工台帐电子台账,并定期作好汇总统计工作;二、营销员的业务数据统计以其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的维护信息为依据;第六章营销员收入第二十五条营销员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奖励收入,按月结算;营销员的手续费佣金=实收保费×手续费比例;营销员奖励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内容;第二十六条手续费佣金支付一、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结合所辖各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调整营销员手续费标准;二、分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销员的相关税金;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代理人发票,作为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凭证;四、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存档备查工作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帐及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见附表11及附表12;五、代理手续费佣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计算暂按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执行:一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二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三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第七章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第二十七条营销员考核一、营销员考核指标由分公司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备分公司市场部;一营销员分类:营销员分为出勤营销员和不出勤营销员;其中出勤营销员是暂未达到业务员招聘条件、但有意愿成为公司业务员,自愿接受公司相关管理的营销员;二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应收率、出勤、日常管理;出勤营销员的奖励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月度考核分值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60应收率20出勤10日常管理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例会等10备注:1、出勤营销员:指每个工作日参加机构考勤管理的营销员;2、出勤营销员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考核指标才予以发放奖励;三不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和应收率;不出勤营销员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月度考核分值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70应收率30四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当月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任务;实收保费任务由机构下达,最低不得低于10000元/月;二、对出勤营销员奖励办法由机构确定,定期发放,鼓励营销员尽快转型为业务员;三、营销员连续三个月未能通过考核者,机构可与其解除代理合同;第二十八条营销员激励一、营销员星级评定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团队管理办法中激励管理的星级评定标准执行;二、营销员转型营销员转型为公司业务员的条件:一代理期6个月以上;二申请转正前6个月累计的实收保费达到综合销售团队业务员转正标准;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三本人提交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见附表2;四参照正式业务员的定级标准予以定级,无需试用期;五其他条件;第八章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营销员的展业行为准则依据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标准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第三十一条公司将根据营销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营销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营销员的成长需要;第三十二条公司无分支机构、营业部的,相应职责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履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章附件附件1: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附表1: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附表2: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每月10日前上报附表5:营销员业绩统计表月每月10日前上报附表6: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账附表7: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附件1:正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致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根据你公司与营销员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号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姓名: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背面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所有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三、基本要求1.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销售技能。
2.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2)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迫、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3)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营销职责;(4)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客户隐私;(5)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培训与考核1.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30小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
2.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对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3.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五、销售行为管理1. 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了解保险产品特性,向客户推荐适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2)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的风险,不得隐瞒或夸大产品优势;(3)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同行、泄露客户信息等;(4)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2.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档案管理1.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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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规范经纪活动,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
代理制营销员是指根据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并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应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营销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从事经纪活动,保证自身行为符合相关规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制度,确保代理制营销员的合规经营。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选聘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选聘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营销员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聘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明确代理范围、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要求其具备相关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背景,包括保险知识、市场营销技巧等。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选拔。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合规要求等,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课堂教学、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参加培训,并组织考试,确保培训成果落地。
第十四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配合保险公司的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并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绩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保险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合规违规情况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考试、实际销售情况评估等方式,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代理制营销员考核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如提供短期培训、重新考核等;情况严重的,保险公司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章代理制营销员的监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的日常监管机制,确保其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代理制营销员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其报告营销活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制定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代理资格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保险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