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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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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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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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 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 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 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 理剂。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 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 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 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 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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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
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 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 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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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
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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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义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 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 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 水质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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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 定,符合要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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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要求
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 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 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 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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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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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 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 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 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 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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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官性状要求 •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 毒理学指标要求 • 微生物指标要求 • 放射性指标要求 •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
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规定的限量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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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功能试验
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 规范》(20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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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砷 镉 铬 铝 铅 汞 三氯甲烷 挥发酚类
表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 增加量≤5 度 增加量≤0.2 度(NTU)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改变量≤0.5 增加量≤10mg/L 增加量≤1(以 O2 计,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001 mg/L 增加量≤0.0002 mg/L 增加量≤0.006 mg/L 增加量≤0.002 mg/L
6.6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 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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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 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进 行检验。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 •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 •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放射性和总放射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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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官性状要求 •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 毒理学指标要求 • 微生物指标要求 • 其他指标 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
脂等消毒部分,要求其他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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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功能试验
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的要求。
6.2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定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 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
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
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 及本
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
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1、一般水质处理器 2、矿化水器 3、反渗透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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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水质处理器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
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 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 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О О 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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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化水器
1、范围 •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
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 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 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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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资料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2001) •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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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以市政自来水或 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 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 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161号
• 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 和监督监测工作。
• 本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 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 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 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 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 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 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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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资料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01) •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 •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 • 人工矿泉水器(QB 1979-94)
6.3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 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6.4 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 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
6.5 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 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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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测检验方法 4.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
附录A 4.2 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
检验方法规范》(2001)。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 О 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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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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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 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 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 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进行。
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 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 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 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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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 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 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 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 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 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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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
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
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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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
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
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 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 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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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 型部件及过滤材料, 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 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 须进行浸泡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