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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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在发现工作场所存在危险情况时,有权利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设备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职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避险和获得救援。
8、参与事故调查的权利
发生安全事故时,职工有权参与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职工通报事故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事故的原因和避免措施。
9、获得安全生产信息的权利
职工有权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职工传达安全生产信息,保障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10、获得赔偿和救济的权利
职工在工作中因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从业人员不仅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也有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4、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合理
建议;
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评估;
7、在紧急情况下听从指挥,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
8、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9、保护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10、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工有义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协助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职工应当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巡视、安全培训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工有义务参加这些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职工应当认真听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保障自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收报告的人员应该尽快处理。
职工越早报告,接收报告的人员就越快处理,这样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造成的危害就越小。
职工应该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享受休息休假的权益,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都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具体明
确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
的劳动报酬。
女职工在生理上与男性有所不同,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和人口素质的提高。
因此,我国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的政策。
重体力劳动、振动和噪声、工业毒物、放射性作业等会对女职工的生理机能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的权益,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矿石筛选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3、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
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还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因此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③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在劳动场所中浓度超过
国家卫生标准的一氧化碳、汞、甲醛等有害物质的作业,或者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等作业。
④女职工怀孕7个月时,如果遇到困难但是工作还允许的情况下,女职工可以经过申请并得到领导批准,享受2个半月的产前假。
生活费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⑤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