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药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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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药品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辅助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他涉及辅助药品的相关单位。
三、辅助药品定义
本制度所称辅助药品,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诊断、治疗、预防疾病而使用的,不作为患者主要治疗手段的药品。
包括:检查用药、诊断用药、实验室用药、中药饮片、辅助治疗用药等。
四、管理制度
1. 药品采购
(1)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辅助药品采购计划,
确保药品供应。
(2)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
企业作为供应商。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储存
(1)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合理储存辅助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药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确保药品的有效期。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药品配送
(1)药品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安全地将药品送达指定
地点。
(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配送过程的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 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合理使用。
(2)医务人员应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合理使用辅助药品。
(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提高药品使用水平。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2)医务人员应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向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
门报告。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6. 药品费用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2)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费用,合理开具辅助药品处方。
(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费用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五、违规处理
1. 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