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保密制度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根据法院⼯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秘密、计算机⽹络秘密等。

第三条法院专门成⽴由院长任组长的保密⼯作领导⼩组,具体负责保密⼯作。

第⼆章审判保密

第四条法院⼯作⼈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作⽅⾯的意见、请⽰、报告等;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三)可能导致被告⼈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四)可能导致被执⾏⼈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和未成年⼈犯罪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当事⼈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代理⼈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

第六条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偷阅。

第七条不准在私⼈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挂号以上⽅式,不能⽤普通邮政传递。

第⼋条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宣传⼯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条打字室严禁⽆关⼈员⼊内,对交付打印法律⽂书应妥善保管,防⽌失密事件发⽣。

第三章档案保密

第⼗⼀条未经批准,档案⼈员不得向任何⼈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员查阅卷宗或⽂件资料,必须出⽰⾝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员亲⾃进⾏,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三条单位内部⼈员查阅或复制⽂书资料,必须进⾏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四条未履⾏批准借阅⼿续的,档案管理⼈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四章公⽂保密

第⼗五条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件,实⾏专⼈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六条对机要室的机要⽂件,指定专⼈领取和归还,进⾏来⽂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

第⼗七条对《内参选编》和《陕西内参》,传阅完毕后,统⼀保管,年底⼀次性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记表报机要室。

第⼗⼋条对本院所发涉密⽂件,必须实⾏定密登记管理。

第⼗九条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能将所需相关⽂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件。

第⼆⼗条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登记,⽤完后随即归还。审判⼈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条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泄露,对讨论情况,⼀律不得公开。

第⼆⼗⼆条对⾏政管理事务中的⼀些涉密事项,知情⼈员必须严格保密,防⽌失密产⽣负⾯效应。

第五章⽹络保密

第⼆⼗三条计算机⽹络实⾏内、外⽹分离,由专⼈负责管理,内⽹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件、公⽂及裁判⽂书,严禁接⼊互联⽹,严禁使⽤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必须使⽤专⽤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于外⽹的移动存储设备⽤于内⽹计算机;外⽹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上⽹登记制度,严禁使⽤外⽹处理相关涉密⽂件、公⽂及裁判⽂书。

第⼆⼗四条建⽴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统⼀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专⼈负责、专⼈使⽤,并设置相关开机使⽤执⾏⼝令,严禁乱⼈使⽤,以防失、泄密事件发⽣。

第⼆⼗五条凡在神⽊法院⽹上发布的信息、调研⽂章及相关⽂件的必须进⾏严格审查逐级审批,并由专⼈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神⽊法院⽹上发布。

第⼆⼗六条未经批准,外来⼈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络信息内容。

第⼆⼗七条在计算机⽹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处罚办法

第⼆⼗⼋条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300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起施⾏。

城厢区⼈民法院保密⼯作制度2015-12-15 15:26 | #2楼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的保密规定,坚决维护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2、严格执⾏⽂件处理规定,机要⽂件、内部刊物和资料应专⼈保管,定期清退,不得丢失损坏。

3、秘密⽂件应在办公室阅办,机关,⼯作⼈员应忠于职守,不得利⽤⼯作之便,私⾃将有密级的⽂件带出办公场所,不得私⾃复制、摘录、外传及与⽆关⼈员谈论机密⽂件。

4、档案管理⼈员应按保密要求、保密范围提供档案,不得随意扩⼤保密范围或降低档案密级。

5、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后阅读、摘录或复制。外单位⼈员查阅本局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同意后,⽅可阅读。

6、严禁泄露正在查处案件的案情、材料和举报材料,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7、不准使⽤普通电话、电传、明码电传传输国家秘密事项。

8、严格执⾏计算机⽹络保密安全规定,不准⽤涉密、内部办公计算机上国际互联⽹,或⽤上国际互联⽹计算机处理涉密、内部信息。

都兰县⼈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2015-12-15 10:11 | #3楼

第⼀条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院保密领导⼩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作。根据⽇常⼯作中产⽣、传递、使⽤、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第三条院保密领导⼩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要认真履⾏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员进⾏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