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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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从事食品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
(三)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预防控制;
(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卫生要求;
(五)食品经营销售管理要求;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八)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培训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三)其他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四章培训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管理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机构、专业团体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应当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教材或者
培训资料,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培训考核和证书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结束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获得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培训证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培训组织单位
颁发。

证书应当载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培训证书作为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资格证明,有效期
为两年。

从业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参加培训并重新取得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的监督管理,对培
训质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情
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培训的,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食品安全管理培
训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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