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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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8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14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师婷陈帅秦燕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卫军;刘英豪;王导利

【当事人】刘卫军刘英豪王导利

【当事人-个人】刘卫军刘英豪王导利

【代理律师/律所】党鹏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党鹏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党鹏

【代理律所】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刘卫军;刘英豪

【被告】王导利

【本院观点】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1 02:02:12

刘某、刘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14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鹏,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卫军、刘英豪因与被上诉人王导利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5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卫军、刘英豪,被上诉人王导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卫军、刘英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导利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王导利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拆迁款项及补助全部由王导利领取,王导利称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存入刘卫军账户,刘卫军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未有该款进账。涉案房屋拆迁款及补助全部由王导利领取并占用,并未转给刘卫军。一审认定刘卫军应向王导利支付拆迁补偿款194182.73元错误。刘卫军并未领取拆迁款项,无需向王导利支付,应改判王导利将涉案房屋拆迁分得的各项费用中属于刘卫军、刘英豪部分全部返还。2.2009年,刘卫军与王导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汇林地产占用集体土地,给刘卫军、刘英豪及王导利赔偿汇林华城B区住宅每人30㎡住宅面积及6.8㎡商铺面积。该面积全部由王导利转为现金领取,开发商汇林地产处有王导利领取款项记录。王导利将属于刘卫军、刘英豪部分全部侵占。基于此,王导利同意后续拆迁部分其全部放弃,系为抵消其前期拿走拆迁补偿所得款项及卖上述房屋的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导利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卫军、刘英豪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王导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王导利、刘卫军、刘英豪共有财产,包括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房屋,经济发展用房60平方米,停车位一个,经济补偿费用481513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卫军、刘英豪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导利与刘卫军××××年××月××日登记结婚育刘英豪。王导利、刘卫军、刘英豪三人均系西安市未央区东前进村村民。原西安市未央区东前进村437号系刘卫军在东前进村所分得的宅基地,2004年该宅基地上共建房四层半,2009年再加盖两层活动板房,其中五、六层双方均认可系他人加盖。2010年8月,东前进村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2010年12月9日刘卫军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东前进村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家庭人口情况包括本案当事人刘卫军、王导利、刘英豪;安置住宅建筑面积26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60平方

米;过渡期限为自上述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月;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266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房以内的,按2300元每平方米新建房屋综合造价向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交房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附表二中载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刘卫军的费用包括:一、二层合法宅基面积以外房屋的拆迁补偿为235018元、过渡补助费37320元、装修及附着物补偿50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等共计278338元;刘卫军应支付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费用包括双男户购买60平方米面积的金额为1.8万元;最终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卫军实际结算金额为260338元。

2012年12月9日,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卫军签订《西安市未央区东前进村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卫军的费用包括:每层合法宅基面积内房屋的拆迁奖励84927元、每层合法宅基面积以外房屋的拆迁奖励38068元、生活保障费(3人,每人3万元)9万元、过渡补助费调增7980元、搬家费调增200元,共计221175元。

东前进村回迁安置后,刘卫军于2017年1月9日选定安置房屋两套,分别为

F02021804号房即前进花园小区F区2号楼2单元1804室(建筑面积128平方米)和

F02022905号房即前进花园小区F区2号楼2单元2905室(建筑面积119平方米)。2017年1月9日,刘卫军与陕西江林英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进花园地下车位购置协议书》,刘卫军从该公司购买地下车位一个,车位号为F-14-03号,售价6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述两套房屋及地下车位变更登记在刘英豪名下。

王导利与刘卫军于2013年8月开始分居,王导利曾于2013年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6年2月26日刘卫军将王导利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12民初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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