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案件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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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全 面理解、严谨执 行相关 法律规定。
修改后 的 民诉 法虽然规 定 了检 察机关 可 以对 调解
进 行监督 ,同时也对检 察机关 的履 职行为 进行 了必要
的约束 。该 条 文既规定 了检察 机关 可以进行 监督 的调 解 条件 :一是生 效 的调解 ;二 是损 害 国家 利益 、社 会 公 共利益 的调解 。也规定 了监督 的法 律手段 :一是 向 同级人 民法院提 出检察 建议 ,并报 上级人 民检察 院备 案 ;二是 提请 上级人 民检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院提 出抗 诉 。也就是 说修 改后 的民诉法 秉持 了互相监 督 、互 相
制 约的科学 立法 原则 ,没 有赋予 检察 机关 过大 的 自主
人 的 自愿行 为 ,是否适 宜调解 结案 ,是否存 在法官 和
当事人 一方 为不 法利益 损害 另一方 当事人 的情 形 ;第
三 ,生效 调解 对 当事人 的权益 不一定 产生实 质性 的影
响 ,但却 可能侵 害 了国家利 益和社会 公共利 益 ,超 出 了当事人 合法处 分权 的范畴 ,所 以不 管当事人 有否 申 诉 ,检察 机关都 应依职权 监督 ,监督调 解程序 和结果 是 否合 法 ,适用 法律依 据是否准确。
的强制性 调解 。有些案件 采取 以拖促调 、变相 强迫调 解 的方式, 甚 至在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 的情况下 , 设置 障碍
拒不立案 , 违背 了民事诉讼 中应 当遵循 的 自愿 、合法原 则, 侵 犯 了当事人 的处分权 。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规定 的先行调解 原则, 也 有可能成 为久调不决 的一个借 口。

民事 调解 案 件 检 察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 一) 新 民 诉 法把 调 解 案 件 纳 入 检 察 监 督 范 围 , 形 成 了较 完备 的检 察 监 督 体 系。
因此, 对违反合法 自愿原则 的调解进行监督 是人 民群众 的愿望, 也是促进 司法公正 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 的调 解监督 可 以避 免类似损 害 当事人利益 ,法 院调解人 员 知法犯 法 的行 为发生 ,真正 实现调解 的快捷 、高效 、
行 为 ,如果发 现案件存 在 当事 人为弱 势群体 或社会影 响较 大的情况 ,检察 机关应 当主动提 起支持 起诉或 者 公 益诉讼 ,列席 调解会 议 ,参 与调解 活动 中 ,发现法 院在 民事调解 活动 中有违反 国家法律 规定 和侵犯 国家 利益 和社 会公共 利益情 形 ,提出纠正 意见 ;其次 ,是 对庭 审 中的转 化调解 进行监 督 ,重点 监督 由审判转化 为调解 的原 因 ,转化程 序是 否合法 ,是否为 双方 当事

民 事 调 解 案 件 的检 察 监 督
◎史 燕春 孙 晓 茹
民事调解 是人 民法 院 民事审判 的重要组成部 分, 是 化解社 会矛盾 ,解决 人 民群众 纠纷 的有 效手段 。新 民 诉 法 明确规定 检察机 关发 现调解 书损 害 国家利 益 、社
( 二 )有利于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修改前 的 民诉 法未规定 检察机关 可 以对 已调解结 案 的案件 提起抗 诉 ,当事人不 服生效 的调解 书 ,只 能 向人 民法 院申诉 ,由于法 院案 件较 多 ,工作量 较大 ,
检察监 督制度 的确立, 迈 出了我国 司法体 制 以及检 察监 督体制逐步完善 的重要一 步 。
新 的改革进程 ,对 提升检 察监督 权威性 ,保 障人 民群
众根本利益 ,促进社会 和谐都有 重要影响 。

穿 于法 院立案 、审判 、执 行 、信访工作 全过程 。但 民
事调解 过程也存在不少弊端, 如为 了达到调解 的 目的, 原
本应 当是 以合 意为基础 的调解 , 演 变为法官 主持引导下
( 三 )按照案件审理流程 分段监督。
对调 解 程 序 细分 为 立案 调解 、审 理 中 调解 和 生 效 调解 三 个 阶段 ,针 对 不 同 阶段 的特 征有 所 侧 重地 进 行监 督 。首先 ,立 案调解 中要注重 审查是 否为双 方
当事人 自愿选 择调解 ,以查 明法 院是 否存在 强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解
而调解 可 以快速 结案 ,实 际工作 中法 官都倾 向于此 ,
正是这种 完成任 务式 的草率结 案心理 和缺少有 效 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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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监督 导 致 案 件 的办 结 质 量 不 高 ,当事 人 的 申诉 不 断 ,而法 院本身 自身纠错 机制作用 有 限 ,申诉 人 申诉 后法官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不 愿 自纠 白错 ,使再 审的调 解案件 改判率低 ,不利 于 司法公正 。新 民诉 法把 调解 纳入检察 监督 范围 ,更 有利 于法 院纠正错 误 的调解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 二、做好调解检察监督工作 ,应该做到 以下几点 :
由于调解具 有 “ 案结事 了 、彻底解决 纠纷 ”的特 点, 近年来推 出的大 调解理 念备受社会关注, 调解 已经贯
会公共 利益 的 ,可以 向同级人 民法 院提 出检察 建议并 报上 级人 民检 察 院备案 ,也可 以提请上 级人 民检察 院 向同级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民事 调解检 察监督 制度 的 完善 ,标志着 我 国司法体 制和 检察机关 检察监 督体 制
公平 。 ( 三) 有 利 于 法院 及 时 纠错 。
近年来 ,随着 经济改革 的不断深化 , 社会矛盾 日益 凸显 , 公 民维权 意识的逐步增强 , 民事纠纷呈 大幅度上升 趋势 , 调解 的快捷 简便性得到 了充分 的认识和重视 , 笔者 所 在 的基 层法 院连续 几 年 民事 案件 调解率 达到 8 9 %。 在原 有法 律框架 下 ,这 部分调 解案件 一直 是检察 监督 的盲 点 。修 改后 的 民事诉 讼法 首次 明确 了检 察机关 对 调解 的监督职权 , 把 调解案件 纳入检察监 督 的范 围 ,有 效填 补 了民事案 件调解 检察监 督 的空 白点 ,民事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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