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二)建筑面积达新版平方米以上;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福建经济快报》或
者《福建建设报》上刊登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
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其中,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
目的招标公告还必须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
设报》或者《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
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人的法人资格、市场准入资格、企业资质要求、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工程业绩、信誉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
出与招标工程不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要求。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索购资格预审文件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
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
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
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
及工程量清单计算招标工程造价的预算值,作为招标工程控制价。


标人设有招标工程控制价的,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单位进行编制、审核并核对。

招标工程控制价可以作为评标的参考,
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
人公开。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人规定的期
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招标工程控
制价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招标工程
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负责。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合理期限。

招标
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予以书面答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
五日前,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
标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参加开标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
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前款所称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
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
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
由熟悉相关业务并具备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担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具有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数量规模不足的,应当在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尽的技术规范并明确评审的方法、标准及程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要求、项目经理、主要施工机械、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管理水平以及工程业绩(主要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

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除投标报价外,其它各
项评价因素的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差别折算成投标价格,一般不
宜超过评标基准价的2%。

第二十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可以参照下列方
法进行:
(一)确定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BB=A×C+a0×K×(1-C)其中,A为所有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在合理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

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1、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由招标人合理确定或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
确定三名以上的技术、经济类专家,由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并结
合市场实际确定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

3、合理价范围可以以招标工程控制价的一定范围的方式进行确定。

a0为招标工程控制价。

K为招
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

K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准备阶段确定。

确定方法为: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市
场实际和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情况并参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
围确定一个计算参数,去掉二个最高值和二个最低值后,取其他计算
参数的平均值作为K值。

C为A值所占权重。

C值范围为0.4、0.45、0.5、0.55、0.6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开标会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当众
从上述五个权数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作为本招标工程A值的权重。

若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
价范围以外,则C值为零。

(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报价与B值相比较,等于B
值的,得满分;低于B值的,每1%扣Q分;高于B值的,每1%扣2Q 分。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上限的,视为恶意哄抬标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意见及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首先确定评标方案。

评标方案应当明确评标的程序和对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以及投标文件
重大偏差、细微偏差的判定原则,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各个评审要素进
行量化时,还应当在评标方案中明确同一的量化标准。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范、工期及质量要求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评审并拟定
标价比较表。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合
理性的评审意见、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
标价。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合理价格范围,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将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
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
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根据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
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地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供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的书面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同时,招
标人应当提供全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
的方式,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应当在投
标有效期内进行。

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不受此约束。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
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中标项目进行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一)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主体结构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第四章监督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发放及收受有关招投标书面文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工作环节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
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对于招标工作时间较紧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准,招标文件可以
在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备案,但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方案中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工作时间及地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以后),招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办法及评标办法随意更改。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的二天前将资格预审报告(含资格预审情况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将书面答复或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在发放之日的二天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确定、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工程的相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招标公告、投标报名
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要求投标(申请)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的;
(二)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四)未在自评标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的;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未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的;
(六)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七)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监督的。

上述(二)、(三)、(八)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予以
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干预评标或者以任
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影响正常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
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徇si舞弊、滥用x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