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地产证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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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地产证明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价[1998]费字046号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你局厦土房[1997]063号《关于档案利用收费的请示》悉。

鉴于你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按照省物委、省档案局闽档[1990]93号《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通知》收取房产、地产证明费时,对计费基数(即房、地产价值)较难确定,经研究,同意按下述方法收取房产、地产证明费:
1、出具房产证明,按房产价值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400元。

房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为:
(1)按照房屋工程造价计算: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厦价[1996]费字317号文批准的《厦门市城镇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标准表》规定标准计算出房屋的总造价,再按总造价的2%计算;
(2)按照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计算:根据具备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格,收取2%的证明费。

收费时,按方法(2)收取,无法采用方法(2)时,按方法(1)收取。

2、出具地产证明,按用地面积收取证明费,用地面积每50平方米,收取证明费50元,增加用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时,按50平方米计算;该项证明收费最高不超过400元。

利用档案收费的其它项目,仍按省物委、省档案局闽档[1990]93号文规定收取。

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利用档案,其收费标准同国内单位(或个人),不再采取两种标准。

本文规定收费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附:查阅档案须知
一、本局工作人员查档,需经本处室领导批准,方可到档案室办理查阅。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档,需出具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明。

三、查阅前应如实填定《档案供阅申请表》一式壹份。

四、阅档要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档案上乱写乱画、修改、标记,不得拆散、抽页、撕页、折叠、复印、拍照。

五、证明或复制档案内容需先征得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并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六、每查阅档案壹卷(次),需填写《档案利用效益实例表》一份,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0元/份,此押金待《实例表》交还档案室后,如数归还。

七、用户被准予使用档案原件,如丢失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赔偿2000-4000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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