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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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义义务
发表时间:2008-3-16 19:47:00 阅读次数:55
本文主要内容为:信义义务的基本含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然后分别阐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引入介绍诚信行为的要求及商业判断准则。

理论上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即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到的忠实义务,是董事不得侵害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之上。

注意义务就是董事应当勤勉尽职,尽到合理注意。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指出:“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形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情形的普通人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作为董事
的职责。


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

如:148条规定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149条列举规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149条又规定了责任的承担,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入公司所有。

150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十分原则,有待判例及解释的说明)
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可认为是勤勉义务,就有关事项的注意要求)
首先,注意到第148条立法上没有确定“注意义务”这一概念,实际上勤勉义务仅仅是董事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1.董事的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公
司法第113条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承担。

……但对于未出席董事而言此次会议所作出的错误决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未做规定,从勤勉的角度来看,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对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但尚待司法上的进一步解释和司法实例的具体化。

2.注意义务包括的不仅有勤勉义务还有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如第150条。

3.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尽到一个有理性的董事在同样或类似请况下所达到
注意程度。

这相对第一点是更高的注意义务。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只能由法官来判断。

此要求极有实际意义。

公司法对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未作规定。

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应当客观化为妥。

即要求公司董事必须从公司利益出发,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职责。

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与该项交易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当的,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则可以认为他尽到了注意义务。

这样既有利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又利于股东期待利益的实现。

其次,(董事的忠实义务是要求董事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行为,不得将董事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之上,其核心是董事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董事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

要点是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

关于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列举式的规定:不得未经合法程序自我交易,不得非法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等。

此外,忠实义务还包括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法》第148条第二款)。

但未确立判断公司的商业机会的标准。

对此可以参照采用“公司经营范围”标准和“公正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个机会是否是公司机会。

即分为两步:第一步,该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范围密切相关。

第二步,是否违背作为受信托人对公司的忠诚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对于公司机会,除非公司自愿放弃,否则董事不得篡夺。

对违反忠实义务承担的责任依《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相对于董事的注意义务而言,忠实义务不以董事过错为前提,应由严格责任确定。

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采取不同的举证责任,不利于鼓励董事进行正当的董事行为。

可以借鉴美国较为完善的规定,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做出系统的规定。


除了董事的忠实和注意义务之外,我们发现自1987年特拉华公司法之后,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与美国其他各州公司法中,都有董事应诚信行为的内容,根据这些规定,在董事未违反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但违反诚信的情况下,仍有可能遭受诉讼。

诚信行为是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行为。

在美国,某些不属于传统意义的不忠实或重大过失,但在性质上比重大过失更应受谴责的行为来规制就是由诚信来调整。

至于我国是否需要引入如此细化的制度尚待研究。

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商业判断准则的相关规定,但该准则用于判断董事信义义务的履行情况时非常有用。

在美国,该准则保护公司董事在知悉、诚信并合理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基础上作出的商业决策免于法律责任……。

该规则的判断采用的是重大过失标准,法院一般依个案的特定事实来认定。

商业判断准则体现了法院尊重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权限,同时不否认商业风险的存在,因而具有积极作用。

该准则推定就董事已经作出的决策而言,不论结果如何,只要决策过程尽到谨慎义务就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在美国法院的实践中,商业判断准则有一个例外,即浪费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董事行为即使不构成重大过失,也不受商业判断准则的保护,但原告需举证证明,董事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和注意(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单薄。

尤其是董事注意义务的含义与具体认定标准方面仍不明确缺乏实际有效的操作规则。

董事忠实义务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欠缺。

另外,对于诚信要求是否纳入公司法立法以弥补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是否引入美国较为成熟的商业判断准则,都亟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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