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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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基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损失金额确定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 )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具体到资产类别来讲: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 )1 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 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 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四)申报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X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前条(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企业资产损失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资产损失后获得保险赔付,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损失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的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 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就包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较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等情形。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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