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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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5]8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中有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29日)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89号 2005年5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现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国资委或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二、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