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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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市大型煤矿企业和煤炭企业集团,实现我市煤炭工业做优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煤炭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行业控制力,构建安全、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资金和智力资本优势,以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主业突出、产业多元、竞争力强的煤炭企业集团为主线,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延伸、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着力构建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生产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产业多元、结构优化、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本地优先和区域优先”的原则。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企业优先于外地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同一辖区企业优先于外区域企业做为兼并重组主体;积极鼓励地方煤炭企业进行资产兼并重组。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有效形式,实行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小小联合等方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3.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要以市域为单位,打破旗区行政区域限制,依托市内现有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规模小的企业之间也可兼并重组,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要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准格尔旗含高铝粉煤灰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高铝粉煤灰的产业规划相结合。

4.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要紧密型和松

散型相结合,以松散型为主。坚持“四个一”,即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一套统计会计报表,一个企业名称。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和社会和谐发展。

6.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发展目标

我市现有煤矿321座。其中,中央重点企业直属煤矿19座,自治区企业直属煤矿5座,其它国有企业下属煤矿20座,其它所有制煤矿277座,设计生产能力4.1亿吨/年。通过兼并重组,到2012年6月底,地方煤炭企业控制45—50户。此次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280座,约每7个煤矿要整合成为一个主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要在地方煤炭企业中形成1个亿吨级、1个8000万吨级、3个5000万吨级、10个千万吨级煤炭企业;到2013年底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15户,其中2011年底要达到保8争10(新增百亿元煤炭企业有乌兰集团、蒙泰集团、满世集团、特弘集团等)的目标;与此同时,鄂绒、亿利、博源三大企业集团和联创公司(内蒙煤炭交易市场)在突出主业的同时,为地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煤炭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保留煤炭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十二五”末期,装备水平在现有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全市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兼并重组范围、确立兼并主体和兼并重组形式

(一)兼并重组范围

1.鄂尔多斯市境内的中央直属煤炭企业、自治区区属煤炭企业、二次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煤矿、有转化项目煤矿和储量150万吨以内并承诺2013年底前关闭的煤矿(必须有企业关闭承诺书)不参与此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其它地方煤炭企业(煤矿)全部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二)确定兼并主体

根据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

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一些虽未能达到兼并主体条件,但企业管理好、资产优良、培育性好的煤炭企业也可以作为兼并主体。

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地方煤炭企业现有销售规模情况,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蒙泰、特弘等8户企业为市本级兼并主体;其余地方煤炭企业兼并主体指标,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旗区煤矿数量按比例进行分解,并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其中,市本级确定的8户兼并主体企业,每户兼并重组其他煤矿企业不得少于5座,总计40座。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5户企业在指定旗区内兼并重组其它煤矿企业不少于3座,共计17座,具体如下:伊泰5座(准格尔旗3座,伊金霍洛旗2座),汇能3座(准格尔旗2座,伊金霍洛旗1座),伊东3座(准格尔旗3座),满世3座(准格尔旗3座),乌兰3座(伊金霍洛旗3座);其余23座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形式

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

1.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必须实现企业名称、法人治理结构、安全责任主体、统计会计报表四个统一。

2.积极鼓励市内大型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吸纳市内外的电力、冶金、化工、物流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重组市内各煤矿企业和铁路运力、集装站点等,统一全市地方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的对外销售、铁路运力配置、集装站点建设等,构建产、运、销、储及路、港、航一体化和融现代物流、远程交易、型煤配送为一体的煤炭产业集团。

3.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要在明确各方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公司股东按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全部实现当地注册、当地开发、当地生产、当地经营、当地纳税。

5.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煤炭深加工和非煤产业项目、上市融资和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

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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