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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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在XX年度企业年检中,隆化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张三营林场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有以“隆化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张三营林场”做为登记名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以“隆化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张三营林场木材经销站”为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在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载明张三营林场是国家差额拔款的事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拔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在张三营林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表明该林场是差额拔款单位,属国家核拔经费的事业单位。所以当时登记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是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的。

根据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的规定,该林场如果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则应该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以企业为形式的经营组织。这种经营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必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该林场举办的经营组织应该是法人,且应该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应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那么,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事业单位举办营利性组织是应该办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执照》,还是应该办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呢?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就是对于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设立及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规定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行为的规定。就有关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规定来说,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规定,所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这一特别规定给其办理《营业执照》。

另一种规点认为应该适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10月25日施行的。从两个法规施行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于新的规定。当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应适用《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新的规定给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法规之间冲突的处理方式。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zd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在规范事业单位举办经营组织的有关行zd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属于旧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于新的一般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这两部行zd规如何适用应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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