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0
•【字号】漳政综〔2014〕115号
•【施行日期】2014.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
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0日
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盘活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发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清理范围
按照“分清类型、查明原因、分类处置、理旧控新”原则,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盘活。

批而未供土地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两种情形,闲置土地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两种情形。

(二)阶段目标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辖区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2014年完成35%的清理处置任务,十年以上已批未供、闲置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5年完成35%,五年以上已批未供、闲置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6年完成30%,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基本完成。

二、处置措施
(一)土地批而未征的类型及处置措施
1.政府不能及时组织土地征迁
对已取得省以上政府农转用批文,还没有完成征地拆迁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精神,切实发挥好政府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明确时间节点,依法依规、有序运作,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

2.政府调整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及时调整规划设计及用地项目,促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对涉及容积率调整问题,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执行。

3.企业无法进行投资建设
原项目企业无法开工建设且没有新增项目的,可以采取用地指标置换的方式进
行盘活,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将拟置换的调整方案,经同级政府审核后一次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办理。

(二)土地征而未供的类型及处置措施
1.企业主动放弃原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主动约谈项目业主,了解企业放弃原项目原因。

可采取取消预申请用地、改变用途、“二次招商”的办法抓紧供地。

2.企业资金链断裂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采取重新调整业主、二次招商的办法抓紧供地。

3.企业未能及时办结相关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牵头协调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主动服务,积极帮助项目业主组织材料,靠前指导,加快办理,抓紧供地。

(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类型及处置措施
1.政府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交地(“毛地”出让)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集中力量抓紧征迁交地。

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政府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未完成致项目无法建设
(1)可对出让地块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由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置换土地。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涉及出让土地的,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3.政府调整规划
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四)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类型及处置措施
1.企业圈地囤地
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对于企业用虚假项目等待抛地无法实施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企业资金链断裂
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的项目进行评估,如项目有发展前景,应帮助企业融资,力促项目落地投产;如项目评估没有好的发展前景,可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二次招商”的办法抓紧盘活土地。

3.企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4.企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处置盘活办理流程
(一)属政府原因造成的。

由当地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业主协调,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依据法律政策规定确定处理办法。

及时协商签
订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属企业原因造成的。

由当地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约谈企业。

明确指出项目建设用地中存在的违规违约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属于土地征而未供的,按本文明确的措施抓紧供地;违反政策规定拟予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罚。

四、部门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盘活工作,制定本区域的处置盘活方案,针对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处置盘活方案和时间。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闲置土地;对需收回或调整土地的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对盘活的项目要优先高效,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用地手续。

(三)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的工作内容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推进情况,并负责向市政府汇报。

(四)规划部门:对在处置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规划指标调整、规划用途调整等应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告同级政府。

(五)发改部门:严格对产业政策进行把关,对项目调整、“腾笼换鸟”项目审批备案给予指导。

(六)经贸、外经部门:参与“二次招商”;对企业投资强度的到位情况进行督促,对发现投资强度不到位的企业及时告知国土部门;依据土地节约集约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整合,关停并转;特别是对停产的企业,可提出约谈、限期开工、调整、收购、兼并的方式进行盘活。

(七)监察部门: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推动盘活工作。

五、监管防范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开展清理工作,进行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约谈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及时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清理工作,密切跟踪了解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发现用地问题及时处理。

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发改、住建、规划、经贸、外经等部门参与,每季度督查一次进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每季度向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抄送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资源局。

(二)突出合同监管
1.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招商洽谈项目时,应与意向投资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土地投入产出等各项具体经济指标,土地出让后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以宗地为单元,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审查核对工作,督促用地单位按合同要求有序开发。

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从2014年起每年随机抽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50件以上的土地出让合同,并通报抽查结果,发现项目业主违约行为的,追究其违约责任。

2.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涉嫌闲置的项目用地,经核查后视违约情节可对项目业主采取不予受理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申请,列入诚信风险企业黑名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汇总抄送银监部门等措施。

3.对疏于合同履行监管,造成大量土地供而未用、长期闲置的;项目业主违规违约,未及时予以处理的,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协助省相关部门冻结有关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新增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网签备案,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加强在线监管
1.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批后征地、征后供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每季度末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显示的我市批而未用土地数量,特别是十年以上批而未供土地数量位居前列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进行全市通报,对批而未用土地数量排名全省前十位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2.对上报的用地出让合同价款收缴、项目开竣工、土地闲置等信息要及时更新,做到监管系统信息与实地情况一致。

利用监管系统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现土地供后监管常态化。

(四)强化结果运用
1.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挂钩。

对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除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医院、学校等)、低丘缓坡地试点项目外,暂缓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
(1)批次用地项目供地率达不到60%的;
(2)考核期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面积在全省排名前十位的;
(3)考核期闲置土地数量在全省排名前十位的。

对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不力,未达时序进度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市政府将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要求其在达到时序进度之后才能上报新增建设项目。

2.与经营性项目的供地挂钩。

处置盘活工作未达时序进度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市政府将暂停对其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招拍挂方案的审批,直至其达到进度要求。

3.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年度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考核,每半年初评,年度总评。

考核未达标的,将按比例核减其
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下发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对闲置土地再进行一次核对上报,并于2014年7月底前,将新发现的闲置土地补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1999年以来全市土地批而未供及分年度完成情况表(1999-01-01-2014-03-23) 单位:亩
附件2
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10年及5年以上面积情况表单位:亩
附件3
漳州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闲置土地汇总及分年度完成表
单位:亩
附件4
县(市、区)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季报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