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机制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那么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好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时机,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事件、红光事件中,进展虚假信息公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当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根底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打破性地设置了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p 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根底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背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本来就存在合同关系。
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
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证券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投资风险和市场不稳定性的增加,这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和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
我国依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机制,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法的制定和完善证券法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我国的证券法已经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内容。
2. 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我国设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行。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发布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市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监管。
3. 监管手段的多样化监管机构通过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监管、立法监管、司法监管等方式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例如,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示函、行政处罚、司法起诉等手段予以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只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长远利益。
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合理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了解程度,从而减少不对称信息带来的不确定性。
我国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为了保护非专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
聚焦改革·助力发展1032021年9月·山东国资随着我国证券监管和立法愈发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提起索赔诉讼并被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愈加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妥善认定和科处其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责任,有助于激励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实现保护投资者和建设健康资本市场的双重目标。
通过考察近期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依然存在一些不尽完备之处,有必要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展开探讨。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剖析个案探明要件具备与否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对其责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基础主要有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赔偿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依据这些条款,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其中,过错和因果关系两项要件在责任成立的判定中较为重要和复杂。
过错要件认定的核心在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尽到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了勤勉注意义务,即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是否勤勉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则负有普通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审计是一项对既有信息进行评估进而作出结论的活动,但受限于其自身性质和固有限制,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尽到勤勉义务,有时也不一定能够发现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不实之处。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当今社会,证券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对证券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政策制定。
一、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行业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律主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维护市场秩序。
2. 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用于约束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对证券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机制、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内容,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二、证券行业的监管政策1. 投资者保护政策投资者保护政策是各国政府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政策包括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等。
2. 监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行。
监管机构负责审批、监管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监督市场交易活动,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的泄露。
4. 市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规则,包括交易规则、资金管理规则、市场细则等。
这些规则对证券交易行为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5. 跨境监管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证券行业已逐渐形成国际化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一、最新证券法论文选题参考1、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制度内涵2、简析我国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规制3、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4、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兼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5、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6、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7、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8、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模拟组合证券法9、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10、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11、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评述——兼论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启示12、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13、我国并购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及其检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视角1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15、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入权之完善16、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17、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8、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人权之完善19、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20、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1、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2、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及第161条对投资者的保护3、从私法角度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不足--兼评《证券法》私法旨趣之匮乏4、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5、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6、解读《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7、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8、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9、《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10、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11、《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及完善12、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13、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14、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研究──兼谈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完善15、证券法修改的方向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6、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17、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展开18、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初探19、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兼谈我国证券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20、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三、热门证券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塑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2、论证券法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看我国《证券法》修改4、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5、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兼论对我国《证券法》的完善6、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7、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犯罪立法完善的影响8、中美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之比较9、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10、我国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评我国证券立法思想之缺失11、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股票注册制12、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13、证券法理论与实务14、WTO与我国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5、《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透析16、《证券法》中附属刑事条款适用研究17、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8、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9、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与《证券法》的修改建议20、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四、关于证券法毕业论文题目1、证券法2、证券法3、证券法4、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5、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6、论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7、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8、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9、《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10、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11、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12、评我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13、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5、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16、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17、梁定邦先生纵谈《证券法》与证券监管18、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19、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研究20、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监管——兼评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五、比较好写的证券法论文题目1、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2、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3、中国证券法反欺诈规则分析4、评台湾证券法关于委托书征求人的资格及其可股数限制的规定5、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6、“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研究——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例7、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8、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9、最新证券法解读10、评欧盟证券法的最新发展11、论欧盟证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困境1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3、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14、建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法》的立法完善15、风风雨雨证券法16、证券法比较研究17、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18、谈《证券法》修订的积极影响19、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20、《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兼论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发展。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必知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合法合规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证券从业资格必知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与转让等活动的法律框架。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熟悉该法律法规的内容,理解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与运行机制。
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及内部治理,对于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以便正确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从业人员需了解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他们还应关注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避免触犯相关规定。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重要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投资范围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该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深入理解该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职责,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证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和处罚措施。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摘要: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
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证券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优先 责任竞合 权利救济一、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权利优先救济的困惑(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不足现状民事权利优先救济,就是民事私权利救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财产刑的承担,优先受偿民事赔偿金。
但民事责任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出台,多年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迎刃而解,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行政执法、刑事定罪量刑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操作有了明确的依据。
但是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依然一带而过,含糊不清。
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提到笼统含糊的概括性救济条款。
目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两手抓的态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政府创造的优惠便利条件绝不能让违法者“偷吃”,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要同时并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增加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证券交易行为,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例农民、军官和商人的例子,三类群体都非常看中维持自己特殊生存条件的正确情感,因为注重自身的特殊生存条件的价值观才会为之斗争,那么在证券交易领域,维持其自身特殊生存价值的应当是信用和公平,这正是证券交易领域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证券法保护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保护知识点总结1.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首先,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它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信息披露的内容丰富多样,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等。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这些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公开披露。
再次,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
报告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报刊刊登报告。
而公告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此外,还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等。
总的来说,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内幕交易的禁止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未公开信息引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禁止和打击,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不仅禁止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还禁止了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
同时,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信息具有价值敏感性,且未公开于社会。
内幕交易的打击除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外,还设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检举奖励制度,对主动揭发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此外,还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
总的来说,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混乱。
3. 市场操纵的禁止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利用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身份和地位操纵证券价格等手段,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涨跌,进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
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分析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证券民事责任 证券法 作者简介: 黄波 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S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3 5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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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正证券民事责任 位置, 不断改进民事责任制度, 使其更便于 证券类案件最有效的诉讼方式。 在缺乏集团诉讼的情况下, 在一
操作 , 也更 符合我 国i 毒 本 国情 。现在我 来谈 谈我 的一些 认识 。
一
些情 况下 很多投 资者 根本 无力提 起诉讼 。 因此 , 投 资者 在起诉 证
资者权 益 的最大保 护
面, 立法者也应该树立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观念。而捷高《 证
第二, 投 资者难 以通过 民事 诉讼保 护 自己合法权 益 。 提起 民 券法》 中民事 责任 的地位 , 鼓励 投资者 以民事诉讼 方式 提起诉 讼
事诉 讼是 公 民保护 自 I 合法权 益的主 要形式 , 但 是《 证券 法》 却 限 是保 护 自己权益 的最 有效 手段 。刑事 处 罚和 民事处 罚可 以说对
我 国《 证券法》 带 定初衷 是维护证券 市场 的秩 序 , 保护 广大投 却是十 分缺 乏 , 既没有 规定 赔偿 的范 围和计 算损失 的方法 , 也没
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f i i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 但是现在看来我国 有 对责 任 的构成 要件 和举证 责任 的承 担做 出明确 而具 体的 相关
民事责任 方面规 定 已 空 有 了很大进步 , 但是刑 事责任和行 政责任 重。 证监会监管方式是现今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 违法分子 仍然是 证券 法律体 系 中的核心 , 民事 责任更 像是 一个补 充规定 , 多使得政府花销巨大且疲于奔波 , 专业性高又使政府监管力不从 如 果放 宽证券 民事 诉讼 限制 , 鼓 励投 资者 自己的名义提 起 民 没有系统而又明确的规定 我们从《 证券法》 条文中可 以看出( 当 心 。 然 实际情况 也是 ) 对 亍证券市场 违法者 的处 罚我 国的处 罚主要依 事诉讼 , 那 么广大 投资者将 是监 督证券 市场 廉价 而又尽职 尽力 的 靠行 政手段 , 例如 没I I 5 违 法所得 , 吊销 营业执照 资格证 书, 责令停 监督 者。这样政 府必 将节 省大量 财力物 力 , 也能节 省大 量精力 。 产停 业和 罚款等 等 , 兰 i : i - : I i 法者 行为触 犯刑法 时再 施 以刑 事处 罚 。 所 以完善证券民事制度同时也是在完善证券监管制度。 而对 于证 券市场 中 的: 盏 法者 的民事 责任我 国 《 证券 法》 规定 往往 二、 关于 完善我 国证 券民 事责任 制度 的一些 构想
试评《证券法》中的证券民事责任
背 客 户 的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 理 交 易 事 项 , 及 其 他 违 办 以 背 客 户真 实意 思表示 , 理 交 易 以外 的其他 事 项 , 办 给
客 户造 成损 失 的 , 法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此 处 “ 法 ” 依 依
显 然 是 依 据 本 法 ( 券 法 ) 然 而 证 券 法 中 并 无 相 应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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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试 评 《 券 法 》 的证 券 民 事 责 任 证 中
杜 昱 ( 南 政 法 大学 西 田 屹 沙坪坝 区 40 3 ) 0 0 1 经济法专业 , 庆 重
凰
( 要] 《 摘 证券法》 9 年颁布以来, 自1 8 9 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
《 券 法 》 显 示 出 J其 局 限 性 。 本 文 试 就 《 券 法 》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的 立 法 与 完 善 予 以 探 讨 。 证 也 , 证 中
[ 键 词 ] 证券民事责任; 关 民事赔偿; 证券民事侵权
随着 市场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 国 的 证 券 市场得 我 到 厂长 足 的 发 展 , 出 台 了《 券 法 》 但 随 着 证 券 活 虽 证 , 动 中 各 种 关 系 的 不 断 更 新 以 及 复 杂 化 , 得 具 有 相 使
二 、 券 侵 权 责 任 证
证 券 侵 权 责 任 是 指 证 券 主 体 在 证 券 法 律 关 系 中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成 他 人 损 失 侵 造 而应 当承担 的民事 责 任。证 券 侵权行 为作 为侵 权行 为 的 一 种 形 式 , 者 存 在 着 共 性 。 即 相 同 的 构 成 要 两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指⾦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标、风险承受⽔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即“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下⾯⼩编为⼤家整理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要点,欢迎⼤家阅读浏览。
⼀、证券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体系内,依据“义务违反—责任认定”的路径,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产⽣违约责任,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产⽣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其⼀,合同中未约定适当性义务。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证券公司应承担适当性义务,当证券公司没有履⾏或履⾏存在瑕疵,投资者就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券商与投资者签订的开户协议等合同通常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监管规则并未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适当性义务作为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因此各家证券公司并未在其格式合同中为⾃⼰课以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此我们可以排除投资者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对⽅证券公司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其⼆,适当性义务并⾮合同附随义务 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个理由是即使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当性义务,但因适当性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附随义务,相对于合同主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产⽣的⼀⽅当事⼈对另⼀⽅当事⼈负有的以保护他⼈之⼈⾝和财产利益为⽬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是第60条“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实质在于合同履⾏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否应持续关注和监督投资者信息和证券产品或服务的变化情况,确保产品或服务始终适合于投资者。
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管新 春 ( 许 昌 学 院法政 学 院 , 对 于 操 纵 市 场 的 诸 多 行 为 进
4 6 1 0 0 0 )
二、 我 国 关 于 操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的 民事 法 律 责 任 的 立 法现 状
由于 我 国证 券 法 只是 粗 糙 的 规 定 操 纵 证 券 市场 行 为 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的 因果 关 系 认 定 方 面 未作 任 何 规 定 。如 果 将 操 纵证 券 市场 行 为 定 性 为一般侵权行 为 , 那 么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责 任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只能 依 据 民 法 中 关 于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理 论 认 定 , 但 是 由 于证 券 交 易 的特 殊 性 , 原 告 很 难 依 据 该 理 论 举 证 证 明 其 所 受 损 失 与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因此 我 国 民法 中关 于 因 果 关 系 的 规定 , 很 难 能 适 用 于 操 纵 证 券 市场 案 件 中 操 纵 人 的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与 原 告 的 损 失 之 间 的 因 果关 系 的认 定 。 ( 三) 有 关 于 民事 赔 偿 制 度 方 面 的 立 法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操 纵 证 券 市场 行 为 的 民 事 法律 责任 的 归 责原 则 问题
崩溃 , 甚 至 引 发 经 济危 机 。
行 了详细 的规定 , 但 在承担 法律 责任 方面却 有着 明显的 不足 , 从 现 阶 段
的投 资者权 益保 护来看 , 进一 步规 范确 定 民事 赔偿 案件 中的 原告 和被 告, 界 定损 失的 范围和计 算标 准 , 具 有极其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 关键 词】 操 纵证券 市场 行为 ; 构成要件 ; 法 律 责 任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 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 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一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 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 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 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二、、操纵市场的主体
任何人只要实施了以人为的方式控制证券 价格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可构成。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三、操纵市场的行为 我国新《证券法》是采用列举方式列出四种操纵 市场行为。 (一).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证 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自行或者以他人名义,对 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新《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将其规定为,单 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 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四、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需讨论的问题 (一)、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始终发挥着支配 性作用。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 无过错责任。 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 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一、含义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 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制 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 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反操纵条款, 开创了禁止操纵市场的立法先河。 我国《证券法》也对操纵市场作了规定。 但上述立法均未对“操纵市场”作出明确界定。
了解证券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
了解证券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证券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定密切相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普遍建立了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
了解证券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于投资者、从业人员甚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法规等角度,介绍证券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律法规的体系证券法律法规是指针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
在中国,证券法是最为重要的证券法律法规,它对证券市场的组织、交易、信息披露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此外,证券法还对证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重要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中国还有《公司法》、《刑法》以及一系列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等具体细则。
二、证券法在中国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中国证券法强调平等保护原则,即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得以种族、性别、职业、地域等因素进行歧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的禁止,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二)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中国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合法合规原则中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各种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市场参与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不得从事违法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同时,证券法对不正当竞争以及违法投资咨询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三、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监管机构法规除了证券法之外,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法规也是证券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市场监管规则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
证券监管机构则通过制定监管规则、监管细则等,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全球证券法律法规的比较证券行业是全球性的,各国在证券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律知识:什么是证券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证券法证券法是指国家用来规范证券市场中发行、流通、交易等行为的法律体系。
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和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保障证券市场安全、有序和高效运作的基础。
证券法建立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制度,旨在促进市场运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其中,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是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首先,证券发行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
证券发行是指公司和政府等实体通过发售股票、债券等证券形式来获取资金的行为。
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发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券发行所需达到的标准和手续,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发行者需要提供详细的公司财务报告、业务计划等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同时,证券发行需要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明确证券发行过程中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责任。
其次,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核心。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发行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流程、标准和程序,明确了证券交易所需满足的条件和规范,保证了证券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证券交易所需要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确保证券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和充分保障。
同时,证券法也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再次,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证券市场中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投资中获得利益。
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证券发行者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向投资者公开充分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二,制定了有关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管理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证券发行者需要在证券发行前提供详细的公司财务报告、业务计划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同时,证券交易所也需要及时公开交易信息,以保证证券交易的透明和公正。
证券法法律责任
证券法法律责任一、引言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化,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
二、刑事责任在证券市场中,一些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
比如,伪造、隐瞒、篡改证券市场相关信息,操纵证券价格,诈骗投资者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和有期徒刑等。
三、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还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
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责任证券法设立了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
例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以保持市场秩序和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五、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衔接在实际案例中,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可能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种责任之间存在衔接关系,互相影响。
比如,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赔偿的结果可能又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强化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当前,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巨大风险。
因此,加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七、结论证券法法律责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衔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以便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法律责任规制
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 其采取停牌、退市等行政 措施。
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警告和罚款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 司,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警告
案例二:某基金公司内幕交易案
总结词
某基金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被追究刑 事责任,公司也被罚款和监管处罚
详细描述
某基金公司高管在得知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 好消息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数 千万元。最终该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 也被监管部门罚款和给予监管处罚。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案
总结词
民事赔偿
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遭 受损失的,可以向相关责 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赔偿损失。
0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法》规定
公司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信息 ,并接受监督。
某证券公司违规操作,被监管部门罚款和给 予警告、撤销部分业务许可等处罚
详细描述
某证券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其 资产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导致客户 损失惨重。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和
给予警告、撤销部分业务许可等处罚。
案例四: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
总结词
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被监管部门罚款和给予警告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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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行为、规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述、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述的民事责任;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非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虚假述的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目前证券法规定得比较完整的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信息披露的目的就在于使证券的真实价值能够为投资者了解,维护证券交易的安全。
就信息披露而言,披露人主要不是对合同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而是对广大公众负有披露义务,发行人与股票的最终买受人之间,通常并没有合同关系,尤其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披露担保也是法定担保义务而并不是合同义务,所以不能完全以合同义务来确定责任,而应当对虚假述的行为规定侵权责任。
但该条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责任的主体不完全、对请求权的主体没有作出规定等。
(三)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所得,并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条中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这显然是我国证券法的一大疏漏。
(四)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禁止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但是在证券法中,对操纵市场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行为人操纵市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恶意串通,如果这种行为是按照既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则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能简单的宣告无效,因为对操纵市场的行为宣告无效,将会影响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在宣告无效时,也难以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
在操纵市场的情况下,通常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来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从实践来看操纵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庄家操纵市场,许多庄家的恶性炒作、幕后交易、操纵股价获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而且造成了许多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对于违规的庄家,单纯靠行政责任不足以遏制其行为,笔者认为,对那些误导股民、操纵市场、妨害证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允许广大受害的中小股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五)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中,也详细规定了欺诈客户的责任。
但这些责任主要是刑事的和行政的责任,也并未规定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欺诈客户主要是合同责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但在例外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责任。
例如,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尽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也违反了基于委托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但是它毕竟诱使客户与他人从事证券交易而并不是与自己从事证券交易,受害的客户基于合同很难向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出请求,在此情况下,又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害,实际上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所以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诉请赔偿。
可见,对此种行为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规定侵权责任。
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不外乎采取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讼解决机制。
由于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都有其利弊,因此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就诉讼机制而言,证券民事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民人数众多,一旦发生证券市场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证券市场中的案件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案件当事人众多,所涉金额巨大,上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标的的证券案件根本不稀奇。
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可以采用群体诉讼的方式。
所谓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的纠纷而人为地设计出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
针对人数众多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当事人制度。
此种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由受害的股民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可以避免大批的股民涌进法院而产生的矛盾。
如果这些代表人可以与股民之间有效的沟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以后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然而群体诉讼也有其固有的缺点,表现在,一方面股民如何才能选择出合格的诉讼代表人,通过何种程序选择出合格的代表人是十分困难的。
一般来说,合格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其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成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善意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但在发生纠纷以后,要股民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表是困难的,如果无法选出合格的代表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与矛盾。
另一方面,在代表人诉讼中如何进行权利登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目前我国代表人诉讼中的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功能是在゛小额多数〞情况下,给予受害者群体以救济。
如果有关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来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也不主权利,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放纵了行为人。
笔者认为在考虑选择代表人诉讼时,也可以采取诉讼担当制度。
换言之,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采用代表人诉讼外,还应当设立团体诉讼,赋予某些团体诉权,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主体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担当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定的诉讼担当,是指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由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权;二是任意的诉讼担当,所谓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
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中,可以采取这两种诉讼担当方式,一方面如果投资者愿意某人或某机构为其行使诉讼实施权,则应当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其选择。
如果其不能或无法选择诉讼担当人,则可以由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某个机构作为其诉讼担当人。
那么应当由何种机构作为股民的诉讼担当人?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监管机关或交易所规定,在任何公司上市发行证券时都必须无偿赠送给该机构其发行的一份最小面值的证券,这样一来该机构顺理成章的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其自然可以享有诉讼实施权。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其实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因为即便该机构是施行行为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就是每一桩具体证券行为的受害者,如果他不是受害者怎么能享有诉讼实施权单独并进而代表其他受害人提起诉讼呢?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由证监会代表股民起诉。
固然,由证监会代表股民提起诉讼具有很多优点,例如证监会代表股民起诉比单个股民到法院起诉,更容易做到既解决纠纷又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作为专门的管理监督证券交易的结果的机构,证监会依法也负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职责,由证监会代表股民起诉,更能体现我国政府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与关注。
尽管在诉讼中,证监会作为原告,与被告均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丝毫不影响证监会的权威性,相反,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在广大股民心目中的威信。
然而,由于目前证监会各种监管任务、指导工作极为繁重,其所能动员的人力物力资源也非常有限,如果过多的介入各种诉讼,不仅会妨碍其正常监管职责的履行,也无法有效的维护其所代表的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