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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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2010]1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正常组织资金活动,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筹资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
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