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路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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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汽车路试检验
路试检验包括路试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路试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和车速表路试检验,其中路试行车制动性能检验最为关键。
5.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5.1.1 检验要求
a) 路试道路
制动路试检验应在纵向坡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硬实、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清路面上进行。
建议路试道路长度不小于100m,宽度不少于6m。
制动稳定性检验的试车道的宽度应符合表5-1、5-2相应规定。
b) 路试设备
可采用以下设备进行路试检验:
1)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检验制动平均减速度MFDD(m/s2)、协调时间(s)、制动稳定性。
2)非接触式速度仪或第五轮仪
检验制动距离(m)、制动稳定性。
c)被检车辆
1)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
如全时四驱车辆、多轴车辆、轮式工程机械车、最大轴重超过设备额定载荷车辆等。
2)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如:
——底盘动态检验制动反应迟滞,应路试检验协调时间;
——底盘动态检验制动踏板沉重,对液压制动的车辆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制动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台试检验时车轮抱死,但整车制动率不合格,应路试检验整车制动距离或制动平均减速;
——底盘动态检验不跑偏,但台试检验不合格,路试检验制动各指标。
3) 摩托车以台试检验为准,不要求路试。
d)项目属性
路试检验各指标为否决项。
5.1.2 使用非接触式速度仪进行测试
a)试验步骤
1)将前进方向位移传感器安装到车身上,调整到规定的离地高度,与主机连接。
2)将该仪器车速显示器安装在驾驶员便于观察的位置。
3)将制动触点开关安装在制动踏板上,与主机连接。
4)操作仪器,选择制动测试的模式并进入测试状态。
5)被检车辆起步,沿试车道的中线加速行驶至略高于规定的制动初速度后,置变速顺于空档,滑行到规定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读取速度仪测得的车辆的制动初速度和制动距离,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试验通道边线。
b)注意事项
若试验时的制动初速度与规定的制动初速度偏离超过±2km/h,此次试验结果无效,应重新试验。
若制动初速度偏差不大于±2km/h,则应按公式5-1对测得的制动距离进行校正:
(式5-1)
式中:S 0——规定制动初速度时的制动距离,m ;
V 0——规定的制动初速度,km/h ;
Ve ——实际试验时制动初速度,km/h ; Se ——实际试验测得的制动距离,m 。
c)合格要求
机动车在规定的制动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5-1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中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5.1.3 使用第五轮仪进行测试 a)试验步骤
1)将第五轮仪的测试车轮通过支架安装到车身上,调整对地压力,将信号线与主机连接。
2)对测试车轮的圆周长度进行测量后,将标定系统设置到主机上。
3)将制动触点开关安装在制动踏板上,与主机连接。
4)操作仪器,选择制动测试的模式并进入测试状态,然后参照非接触式速度仪测试的方式进行测试,得出车辆制动距离,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b)合格要求
合格要求同使用非接触式速度仪进行测试(见表5-1)。
5.1.4 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测试 a)试验步骤
1)将制动触点开关安装在制动踏板上,与主机连接。
2)安装好加速度传感器,并调整至水平位置,与主机连接。
3)设置好车牌号码、车型等参数,操作仪器进入制动测试状态。
4)被检车辆起步,沿试车道的中线加速行驶至规定的制动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挡,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出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和制动协调时间。
S 0=( V 0/V e )2·S e
5)将测试结果打印输出,或用无线方式传送到检测线计算机系统,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试验通道边线。
b)注意事项
对于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 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 ,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 急踩制动,只测取MFDD 及制动协调时间,不再评价制动稳定性。
c)合格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5-2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s ,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0.8s 。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中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计算见公式5-2。
(式5-2)
式中:MFDD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 2
); V 0——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V b ——0.8 V 0,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V e ——0.1 V 0,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S b ——试验车速为V 0到V b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 S e ——试验车速为V 0到V e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5-2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GB7258规定的制动力)的75%时所需时间。
5.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5.2.1 检验要求 a) 路试坡道
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 ,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 ,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驻车坡道坡度的计算举例如:水平方向的长度10m ,坡道最高点离地2m ,则坡度为20%。
b) 被检车辆
对无法台试的车辆与对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车辆进行驻车坡道试验。
5.2.2 试验方法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试验,保持固定不动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要求。
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在用车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5.3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对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的车辆,可采用非接触式速度仪或第五轮仪进行路试检验,以非接触式速度仪或第五轮仪的车速显示作为标准值同被检车辆的车速表进行对比。
非接触式速度仪和第五轮仪的使用方法同路试行车制动性能测试。
5.4 计量检定与校准
对路试用设备,目前有以下计量标准:
JJF 1169-2007《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范》
JJF 1168-2007《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
JJF 1193-2008《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