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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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活动为核心,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设计、旅游服务提供、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旅游业监督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旅游经营许可
第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旅游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悬挂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旅游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
(二)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旅游行程安排;
(四)旅游服务费用;
(五)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旅游者。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第十五条旅游者有权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
第四章旅游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旅游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五章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市场秩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旅游服务价格;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三)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四)其他违反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旅
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争夺旅游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旅游服务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旅游服务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市场秩序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