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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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增加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食品操作区布局的,才须提供);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变更增加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外设仓库的,才须提供);
5.外设仓库的仓库地址、面积、实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变更增加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才须提交);
(二)食品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申明(如有变化,需另附变化情况说明材料);
(三)如在办理延续时,同时也办理事项变更的。应按实际变更情形提交相应的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的,提供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件及批准文件;
2.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文件(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才须提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8.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变更增加自酿酒项目,才须提供)。
9、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变更增加网络销售的才需提交)
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变更增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才须提交);
7.散装熟食生产单位(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及食品经营者与散装熟食生产单位(供货商)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变更增加销售散装熟食的,才须提供);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址
网上申报: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
材料受理: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7、8、9号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服务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需要时)→领导审批→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变更增加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外设仓库的,才须提供);
5.外设仓库的仓库地址、面积、实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变更增加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才须提交);
(二)食品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申明(如有变化,需另附变化情况说明材料);
(三)如在办理延续时,同时也办理事项变更的。应按实际变更情形提交相应的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的,提供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件及批准文件;
2.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文件(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才须提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8.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变更增加自酿酒项目,才须提供)。
9、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变更增加网络销售的才需提交)
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变更增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才须提交);
7.散装熟食生产单位(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及食品经营者与散装熟食生产单位(供货商)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变更增加销售散装熟食的,才须提供);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址
网上申报: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
材料受理: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7、8、9号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服务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需要时)→领导审批→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