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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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28
•【字号】沪建交[2013]1088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3〕1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09〕757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中未取得交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二)本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中已取得考核证书,但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申办延期手续,或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未参加继续教育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二、考核申请
(一)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申请由公路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人员需要通过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
二级企业能力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组织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能力考核、延期审核、监督管理以及二级企业考核证书核发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人才交流和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继续教育以及培训机构备案等工作。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经备案后可承担具体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四、证书核发和管理
(一)对二级企业中通过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的申请人,颁发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统一核发的考核证书。
(二)持有考核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每三年一次。
(三)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动态监管,及时记录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四)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拟担任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
公路工程分包单位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