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9)民法总论温习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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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简答题
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怎样?
3简述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与特征。

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何区别?
5、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简述民法具有哪些性质?
7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

二材料题
试分析以下案例,说明当事人间的权利及法律关系。

案例1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案例2少女某甲14岁,乙以结婚为饵,诱使其离家在外同居,甲父丙耗费2万元寻找。

案例3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乙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浪杂有马肉。

乙公司生意锐减,员工精神痛苦,试问乙公司能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4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材料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以下三个问题。

平等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

抽象的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

具体的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关系中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的平等。

而非具体的平等,其内涵应从社会伦理上和法律理念上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现代社会的伦理上,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民事社会生活。

人都必须参与这两种社会生活。

但是,人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其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

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处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地位。

而在民事社会生活中,人则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录属,是独立、自由、平等的。

第二,在现代法律的理念上,认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总管,对社会生活中的芸芸众生应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怀和
保护,不能歧视任何民事主体。

民事关系的平等,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法律形式上的意义。

具体主体在具体关系中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我们就会看到,即使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中,亦到处存在不平等。

因为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还存在诸多影响具体平等的因素。

其中,主体实力悬殊是影响具体平等的最主要的因素。

在具体民事关系中,存在主体
间的实力较量,主体间的实际平等要靠主体间均衡的实力来维持。

如果主体间的实力悬殊,便会使具体的民事关系出现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矛盾。

雇佣劳动关系如此,婚
姻家庭关系如此,经济实力强大的集团性的垄断组织与经济实力弱小的分散的、个体性的
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是如此。

问题: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并列举说明。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简答题
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实和行为。

1)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
现象。

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且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施与实施何种行为。

因此,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可以鼓励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或制裁当事人的不法行为。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怎样?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论公民是否参加澳体的民事活动,始终是存在的。

公民对其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而且这种资格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万面
内容。

民事权利则不同,它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刑,对于这种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依法转让,而且民事权利也不包括民事义务方面的内容。

由此可见,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表明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可能性而不意味着己取得了具体民事权利,公民要将抽象的民事权利能力变伪具体的民事权利,必须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

3简述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与特征。

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组成之一,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直接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无须另行授权。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何区别?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的主要区别有:
(1)含义不同。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2)代理人的范围不同。

法定代理人一般由被代理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担任。

委托代理人不受此限。

(3)代理权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受限制,只要有利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关系成立的条件不同。

法定代理的成立只需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法
定监护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一般都需要有代理证书。

5、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享有追认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无权代理
加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权代理。

因为这种追认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代理行为自始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除明示而外,也可以用默示的形式,即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无权代理发生后,因被代理人的沉默,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为平衡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即第三人催请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这一代理行为;被代理过了催告期仍不作出确切答复,法律上视为追认,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6简述民法具有哪些性质?
答:(1)民法为私法。

公法为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而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自然应属于私法。

(2)民法为实体法。

法律按其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则是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3)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先要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要确认主体;二是要确认主体的权利;三是要确认交易规则。

民法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的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

7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违反无效。

(2)解释民法的基准,违反无效。

(3)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违反承担民事责任。

(4)无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二材料题
试分析以下案例,说明当事人间的权利及法律关系。

案例1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答:甲受雇于乙,成立雇佣契约,为债之关系的一种,乙得请求甲支付约定的劳务(债权);甲得请求乙支付报酬(债权)。

甲向丙购买A屋,发生买卖契约之债的关系,甲得向丙请求交付其屋,并移转其所有权(债权)。

甲自丙受让A屋所有权(物权),设定抵押权于(物权)而发生物权关系;丁的债权已届清偿期限,其未获清偿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案例2少女某甲14岁,乙以结婚为饵,诱使其离家在外同居,甲父丙耗费2万元寻找。

答乙男以结婚为饵,诱14岁的甲女同居,在此情形,乙侵害丙对其未成年子女甲的监护权;此种监护权,系基于亲权关系而发生,以保护、教养为内容,在其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丙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债权)。

案例3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乙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浪杂有马肉。

乙公司生意锐减,员
工精神痛苦,试问乙公司能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答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及法人,甲系侵害乙公司的名誉权,乙公司有权请求赔偿生意锐
减的营业损失。

关于乙公司员工的精神痛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权请
求员工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4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答:甲受雇于乙,成立雇佣契约,为债之关系的一种,乙得请求甲支付约定的劳务(债权);甲得请求乙支付报酬(债权)。

甲向丙购买A屋,发生买卖契约之债的关系,甲得向丙请求交付其屋,并移转其所有权(债权)。

甲自丙受让A屋所有权(物权),设定抵押权于(物权)而发
生物权关系;丁的债权已届清偿期限,其未获清偿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材料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以下三个问题。

平等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

抽象的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

具体的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关系中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的平等。

而非具体的平等,其内涵应从社会伦理上和法律理念上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现代社会的伦理上,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民事社会生活。

人都必须参与这两种社会生活。

但是,人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其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

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处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地位。

而在民事社会生活中,人则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录属,是独立、自由、平等的。

第二,在现代法律的理念上,认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总管,对社会生活中的芸芸众生应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怀和保护,不能歧视任何民事主体。

民事关系的平等,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法律形式上的意义。

具体主体在具体关系中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我们就会看到,即使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中,亦到处存在不平等。

因为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还存在诸多影响具体平等的因素。

其中,主体实力悬殊是影响具体平等的最主要的因素。

在具体民事关系中,存在主体间的实力较量,主体间的实际平等要靠主体间均衡的实力来维持。

如果主体间的实力悬殊,便会使具体的民事关系出现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矛盾。

雇佣劳动关系如此,婚姻家庭关系如此,经济实力强大的集团性的垄断组织与经济实力弱小的分散的、个体性的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是如此。

问题: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并列举说明。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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