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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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涉密载体管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涉密载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依规使用、依责管理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涉密载体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家机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涉密载体应当根据其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使用等级,分别施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涉密载体的保密等级的确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七条涉密载体按照其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涉密载体的采制管理
第八条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采制,采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在采制时填写保密审批表。

第九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和安装,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采用的软硬件应当经过国家机密安全认证。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涉密载体的保管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的专门保管机构或人员,负责接收、保管、使用、借阅、调拨、移交和销毁工作。

第十二条涉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电子防护等措施进行保管,确保不被非法获取、窃取或损坏。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查。

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涉密载体应当按照相应的保密等级进行使用,不得超越其保密等级的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外传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借阅管理
第十六条涉密载体的借阅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借阅时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期限。

第十七条涉密载体的借阅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借阅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擅自将涉密载体外借、抄录或翻拍。

第七章涉密载体的调拨管理
第十八条涉密载体的调拨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调拨时应当填写调拨登记表,明确调拨的内容、数量和目的等。

第十九条涉密载体的调拨应当交接清楚,接收方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八章涉密载体的移交管理
第二十条涉密载体的移交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移交方应当填写移交登记表,明确移交的内容、数量和目的等。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的移交应当交接清楚,接收方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九章涉密载体的销毁管理
第二十二条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定期的销毁,销毁时应当填写销毁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涉密载体的销毁应当由专人负责执行,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不被非法获取或泄露。

第十章涉密载体的保密意识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涉密载体的保密意识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涉密载体的保密意识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涉密载体的保管和使用规定、安全防护知识等。

第十一章涉密载体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载体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对涉密载体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涉密载体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应当由国家机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教育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涉密载体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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