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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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医疗期定义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
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
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
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
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
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
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
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
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
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
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