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辉、鲁军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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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辉、鲁军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4
【案件字号】(2021)湘09民终7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军徐光辉昌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世辉;鲁军;鲁某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当事人】胡世辉鲁军鲁某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世辉鲁军鲁某缘
【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少华
【代理律所】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胡世辉;鲁军;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
【本院观点】胡世辉等未提交车票、飞机票或住宿发票等证据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的实际产生情况,且经二审庭审询问,事故发生时,胡世辉、鲁某缘均在本地,仅鲁军身处外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死亡赔偿金796840元(39842元/年×20年);丧葬费38781.5元(77563元÷12个月×6个月);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386元(26924元/年×3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918007.5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对相关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关于责任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胡世辉、鲁军等上诉主张桃江电力公司存在管理漏洞,鲁小平无过错,桃江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桃江电力公司上诉主张鲁小平攀爬变压器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应当由鲁小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一审庭审中双方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照片显示,事发的变压器下配电箱上有明显的“止步:有电危险”文字及图标警示,且经现场测量,变压器底部离地4米、配电箱底部离地2.9米,地面未堆放减少垂直高度的杂物等,足以认定桃江电力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已经尽到法定警示管理义务,上诉人胡世辉、鲁军、鲁某缘上诉主张桃江电力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管理存在漏洞,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高度危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
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桃江电力公司已经尽到相关责任,其亦不能当然免责。根据法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中,只有受害人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时,经营者才能免责。案涉事故的发生显然不是不可抗力造成,桃江电力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鲁小平系故意,对鲁小平的触电身亡,桃江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鲁小平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高压电线危险却无视安全警告违法攀爬变压器平台从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桃江电力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酌情认定桃江电力公司承担20%责任,其余责任由胡世辉、鲁军、鲁某缘一方自行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损失数额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胡世辉、鲁军、鲁某缘上诉主张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认定偏低,一审未支持精神抚慰金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胡世辉等未提交车票、飞机票或住宿发票等证据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的实际产生情况,且经二审庭审询问,事故发生时,胡世辉、鲁某缘均在本地,仅鲁军身处外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鲁小平因触电身亡,给其家属造成巨大悲痛,现胡世辉、鲁军、鲁某缘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鲁小平有明显过错为由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合鲁小平触电身亡的情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关于死亡赔偿计算标准问题,经审理查明,鲁小平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其所居住的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系城镇,桃江电力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鲁小平触电死亡产生的损失,本院确认为:死亡赔偿金796840元(39842元/年×20年);丧葬费38781.5元(77563元÷12个月×6个月);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386
元(26924元/年×3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918007.5元。桃江电力公司承担20%责任即183601.5元(918007.5元×20%)。综上,上诉人胡世辉、鲁军、鲁某缘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桃江电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世辉、鲁军、鲁某缘因鲁小平触电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83601.5元;二、驳回上诉人胡世辉、鲁军、鲁某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胡世辉、鲁军、鲁某缘负担2054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负担5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胡世辉、鲁军、鲁某缘负担5136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江县供电分公司负担38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00: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鲁小平无专业电工资质。鲁小平因修建房子需要用电,准备从自家电表上接线从10KV高压线路下方架设电线至对面街道的建房工地上。2020年11月5日下午4时左右,鲁小平搭梯攀爬上电线杆后,脚踩在变压器平台上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头部触碰到10KV高压线后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鲁小平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鲁小平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鲁小平触电死亡损害的责任承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案涉变压器离地4米,配电箱离地2.9米,有“止步:有电危险”、“高压、禁止……”等警示标志,应当认定桃江电力公司在案涉高压线路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尽到警示管理义务。胡世辉、鲁军、鲁某缘主张案涉高压线裸露在外以及离地高度不符合相关标准,无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鲁小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从事建筑施工工作,不具备专业电工资质,对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