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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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建监字(2008)03号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
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类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与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与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类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有关与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务必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与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有关与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与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列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下列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列简称:矿区站)。
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与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总站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与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与“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与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中心站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国家与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者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者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与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矿区站的要紧职责:
一、执行国家与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与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与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者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通常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使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
中心站: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通常不应少于3—5人。
矿区站: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
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
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很多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很多于2年。
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托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通常采取专事专聘形式。
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
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与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务必做到:
一、认真学习国家与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与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同意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四章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与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与节能等方面的文件与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与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与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与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与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与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者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者重大缺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其取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建设项目计划中单列(在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内列支)。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站应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收取的监督费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按监督费的20 %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监督费要紧用于监督站工作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心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与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二: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规则
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务必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
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机构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机构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与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与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机构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关于单项工程或者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关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站要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条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者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者监督计划中明确下列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与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含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章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下列通常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者委托)情况。
包含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者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是否将工程发包(或者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况。
四、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与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与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是否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与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况与签字手续情况。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况与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内容完整性情况。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与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与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要紧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况,与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与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及出具情况。
九、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监理业务或者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有隶属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监理,有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者安装前进行审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与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与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关于不良记录的管理,各中心站、矿区站可参照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区工作实际执行。
第四章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下列通常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与要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要紧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与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五、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操纵情况。
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井筒边线与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与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与模板设置情况。
4、基础深度、尺寸。
5、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与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与壁后注浆情况。
6、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对土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柱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与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二、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与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
2、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5、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抽查。
6、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7、各类承压管道系统水压、风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第十八条对机电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大型机电设备工程的开箱验收、基础交接验收、设备的操平找正、二次灌浆、柜内配线、隐蔽工程、试运转。
二、设备、线路、管道工程验槽、基础、防腐、铺设、打压试验、调试、试运转、接地。
三、压力容器压力、密封试验。
四、有关电气试验。
五、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六、钢结构工程的连接、防腐。
第十九条监督检测的项目与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监督检测应包含的项目:
一、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