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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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学习总结
通过学习《保险学概论》,我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
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 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
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
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宜接或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具有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保险体现了等价交换关系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保障,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实际上,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同品经济关系。
这种同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
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保障,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通过课程,我还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设计与签订、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纠纷的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保险活动的全过程无一例外的都与法律有关。
事实上,保单就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一份保险合同。
保险制度既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离不开各种法律的支持与规范,同样,保险活动只有以法律为依托才能规范有序发展。
保险活动必须遵从我国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与保险法。
而涉外保险业务则遵从业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这次课程使我明白保险活动的全过程都是有法可依的,同样也是有法必依的。
面向未来,保险业是一个朝阳产业,保险业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的潜力和空间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