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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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陶瓷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陶瓷厂全体员工、承包商和临时用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陶瓷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制定、修订和发布全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
4.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5. 组织安全生产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
6. 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和考核。
第六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3.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事故报告;
5. 负责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承包商和临时用工应遵守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八条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陶瓷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