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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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罚。
八、医疗废物收集及暂存管理
1.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
分类管理。
2. 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放入标有相
应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按要求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3.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
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
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 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相关科室应有详细的交接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交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8. 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
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9. 禁止在医疗废物暂存处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九、医疗废物转运管理
1. 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转运工作。
转运人员应进行相关的医疗废物处理知识培训,并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2.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随时保持清洁,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消毒一次,运送车辆每次转运后用含氯消毒液消毒一次,并有消毒记录。
3.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暂存处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暂存地点。
4.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
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5.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
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6.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
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医疗废物交接管理
1. 医疗废物暂存地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暂存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洁。
2. 暂存地点管理人员做好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 暂存地点管理人员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要求保存。
每次转移后,应对暂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4.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
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十一、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及健康体检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
1.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医疗废物塑料制品。
2.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3.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
4.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5.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1. 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2.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并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3. 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或认可,不得随意丢弃或露天存放。
4. 医疗废物应由专人收集、运送,运送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1. 医疗废物应贮存在专用贮存设施内,贮存设施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 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应尽快进行无害化处置。
3. 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焚烧。
五、监督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医疗废物管理实践的不断完善
而适时修订。
注:各医疗机构在制定具体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
活动,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
贮存、处置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二、医疗废物分类
1.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2.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3.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4.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5.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1.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2.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禁止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倾倒、堆放。
3.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进行收集,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4. 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应建立医疗废物产生登记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四、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1. 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
防护服等。
2. 收集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及时运送至指定的医疗废
物贮存场所。
3. 在运送过程中,应确保医疗废物的包装完整,不得泄露或遗撒。
五、医疗废物贮存与处置
1. 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 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应尽快交由有资质的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3. 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
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监督与检查
1. 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感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 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二、医疗废物分类
1.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大类。
2.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分类准确、标识清晰。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贮存
1. 各科室应设置专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完
好、密闭,防止医疗废物泄露、散落。
2. 医疗废物产生后,应及时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丢弃或混放。
3. 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应远离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密集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采取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四、医疗废物转运与处置
1. 医疗废物转运应由专人负责,转运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医疗废物转运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
2. 转运医疗废物时,应使用专用转运车辆或密闭容器,确保医疗废物在转运过程中不泄露、不遗撒。
3. 医疗废物应送至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或自行处置。
五、监督管理
1. 本院设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定期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将有效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转运、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标识
第四条医疗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
第五条各类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与贮存
第六条医疗废物必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条各部门应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扩散等污染环境的情况。
第四章医疗废物转运与处置
第九条医疗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条医疗废物转运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确保车辆封闭、防渗漏、防遗撒,并配备相应的消毒和急救设施。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有效处置,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公共卫生秩序。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
一、总则
1. 为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二、管理原则
1. 医疗废物应当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投放。
2.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或焚烧医疗废物。
3. 医疗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贮存和处置。
三、分类收集与投放
1. 医疗废物应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五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确保废物及时、准确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
3. 收集容器应标明废物类别和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洁、完好。
四、转运与贮存
1.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转运,确保封闭、防渗漏、防遗撒。
2. 转运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及时送达指定贮存地点。
3. 贮存地点应远离生活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并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识。
4. 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
预防儿童接触等要求。
五、处置与记录
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环保要求,遵循国家规
定的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处置过程中应确保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防止二次
污染。
3.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废物的产生量、转运量、处置
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三年备查。
六、培训与监督
1. 定期对涉及医疗废物管理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医疗废
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等方面的认识和能力。
2. 设立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6)
一、总则
为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疗废物的处理,包括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
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输
1.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进行收集,不得混装。
2. 收集的医疗废物应标明产生科室、日期、类别等信息,并封
口严密。
3. 医疗废物收集后,应由专人负责运输至医疗废物暂存处,运
输过程中应确保包装袋或容器不破损、不泄露。
五、医疗废物的贮存
1.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符合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 医疗废物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 暂存处应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六、医疗废物的处置
1. 医疗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私自处理。
2. 医院应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
七、监督与检查
1. 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档案,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
2. 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罚则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泄露、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管理部门所有。